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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选举制度

欧洲议会选举始于1979年,在此之前,欧洲议会的议员由各成员国的议会指派。欧盟各成员国根据分配的名额,通过直接普选选出各自的议员参加欧洲议会。议员的任期为5年。欧洲议会设议长一名,副议长14名,均由议员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半,可以连选连任。

目录

欧洲议会是欧盟三大机构(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之一,为欧盟的立法、监督和咨询机构,其地位和作用及参与决策的权力正在逐步扩大。

欧洲议会的前身是1952年成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大会,当时由法国、西德、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6个成员国的78名议员组成。

195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成立,三个共同体共有一个议会,时称“欧洲大会(the European Assembly)”,成员增至142名。1962年改称“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正式取代了“欧洲大会”。

1986年,欧共体扩至12国(英国、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先后加入),欧洲议会议员增至518名。

德国统一后,1992年底欧共体爱丁堡首脑会议决定将欧洲议会议员增加到567名。1995年1月奥地利、芬兰、瑞典正式加入后,欧洲议会议员达到626名。

2004年5月1日,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立陶宛、拉脱维亚、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塞浦路斯、马耳他10国加入欧盟,6月欧洲议会举行大选,议员人数增至732人。

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入盟,欧盟成员达27国,议员人数增加53人,欧洲议会现有议员总数达785名。

根据人口比例,欧洲议会目前的785个议席按国别分配如下:德国99席,法国78席,英国78席,意大利78席,西班牙54席,波兰54席,罗马尼亚28席,荷兰27席,比利时24席,希腊24席,葡萄牙24席、捷克24席,匈牙利24席,瑞典19席,奥地利18席,保加利亚15席,芬兰14席,丹麦14席,斯洛伐克14席,爱尔兰13席,立陶宛13席,拉脱维亚9席,斯洛文尼亚7席,卢森堡6席,爱沙尼亚6席,塞浦路期6席,马耳他5席。

选举制度

选举概况

从1958年到1979年,欧洲议会的议员由各成员国议会指派任命。1976年制定了“欧洲议会议员直接选举法”,规定欧盟公民享有在欧洲议会选举中投票和充当候选人的权利,在其所居住的成员国的地方选举中,享有与该国公民相同的待遇。欧洲议会议员应在自由、秘密的投票中通过直接的选举产生。该法于1978年7月1日生效。自1979年6月起,欧共体成员国开始以直选的方式产生欧洲议会的议员,每5年举行一次选举,时间定在6月份。每届议会任期5年。由于条约中所规定的统一选举程序仍未完成立法,各国仍然依照自己的国内法选举欧洲议员。直到1993年,欧委会与理事会协商后,制定了欧盟93/109指令,对公民在其他成员国竞选欧洲议员的程序才有了详细规定,非本国籍的欧盟成员国公民得以实现参与其他成员国所举办的欧洲议会选举。在1994年的欧洲议会选举有一名欧盟公民在其他成员国竞选欧洲议员成功。

欧洲议会议长、副议长及各委员会领导人每两年半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选举特点

在欧洲议会选举中,各成员国必须遵循一些共同原则,但各国因国情不同,仍保留了各自的特点。各成员国按本国国情和习惯决定选区设置、选举权、选举日等具体选举方式。可以说,欧盟27个成员国有多种不同的选举模式。主要情况如下:

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根据1997年签署的《阿姆斯特丹条约》,成员国在“共同原则”基础上进行欧洲议员的选举,所有成员国必须实行“比例代表制”的选举制度,即一个党派所得议席同其所得选票大致成正比。但因国别政治情况不同,这一选举制度,一直未完全执行。目前,除英国外(不包括北爱尔兰),欧盟成员国都采用比例代表制,但没有统一的程序。

选区划分

由于各成员国选举传统不同,对欧洲议员选举中选区的安排也各不相同。27国中有20国采取全国单一选区的办法。而比利时、意大利、英国、法国、爱尔兰则将全国分成若干个选区;德国和波兰则采取两者混合的办法,即一部分欧洲议员由全国选举产生,另一部分由若干个选区选举产生。一般来说,全国选区制更能体现民意,有利于小党的竞争,但也容易让一些政治主张比较激进的小党进入议会,所以部分国家对政党获得议席设置一个“门槛”(threshold),比如法国、德国、立陶宛等为5%;奥地利、瑞典为4%;希腊为3%。地区选区制则更有利于一些大党的竞争,且被认为更贴近选民,能充分体现地区利益,但对小党不利。

“政党列表法”(party list)

大部分成员国目前都采取“政党列表法”,即各政党按所获选票得到相应议席,把这些议席分给候选人。

“单一可转移投票法”(single transferable vote)

选民投人不投党,这是一种比较复杂的选举模式。首先要计算出“当选商数”(Electoral Quota),即候选人当选所应获的票数的最少百分比数。通常每张选票上列有两名以上的多名候选人,选民在选票上依次选定其第一选择、第二选择的候选人。投票后,先按选票上第一选择进行计票,凡得票超过当选商数的候选人即宣告当选。有剩余席次没有分配完毕,则需进行第二次计票。爱尔兰、马耳他以及英国的北爱兰选区采用的是这种“单一可转移投票法”。这种方法更加尊重选民的选择,更好体现候选人所获的支持率,但计算复杂,不易推广。

候选人资格

各国对候选人资格规定也不同,候选人的最低年龄从18岁到35岁不等(如波兰为35岁)。根据1993年12月欧盟理事会指令,任何欧盟成员国公民都可以代表其祖国或居住国参与欧洲议员选举。历史上,英、法、德、意、比等国都有其他成员国候选人代表本国公民被选为欧洲议员。英国甚至允许英联邦成员国候选人代表本国进入欧洲议会。

不兼容性(incompatibilities)

是指欧洲议员不能同时担任其他政治组织的职务。根据欧盟有关规定,欧洲议员不能担任欧盟成员国内阁成员及欧盟其他机构或欧洲中央银行董事会的成员等。2002年欧盟理事会会议决定,从2004年欧洲议会选举开始,不再允许欧洲议员兼任本国议会议员。目前,有一些成员国允许欧洲议员同时担任地方市长一职,不过有的也对当选市长的城市规模作了限定,即欧洲议员不能担任规模较大的城市市长。

欧洲议会席位的分配

按照“国家代表性原则”,欧洲议会议员的议席总体上按各国人口数量决定,并按人口比例进行分配。理论上讲,一个席位应在各成员国内相应代表同等数量的选民。但实际上,每一名欧洲议会议员代表的选民人数不尽相同。为了保证某些小国的代表性,在分配议席时向其有所倾斜。所以相对而言,小国在席位分配上更占有优势。比如在第一人口大国——德国,每820000名公民选出1名欧洲议员,而在卢森堡,每72000名公民即可选出1名欧洲议员)。目前,各成员国中,占有席位最多的为德国99席,最少的为马耳他5席。

新成员国入盟两年后参加欧洲议会议员的选举。此前,它们由本国议会指定的代表出席欧洲议会。

欧洲议会议员的组成

欧洲议会有部分议员是本国的知名政治家,包括各政党的重要人物。他们的声望可能不低于本国议会议员,但在本国政坛的地位却不如本国议员高。每一届欧洲议会中都会包含一些各国的前议员、前部长,甚至前总理或副总理及前欧盟委员会委员。欧洲议员成分五花八门,分别来自教育界、法律界、工商界、金融界、新闻界、工会、科技界、医学界和农场主等。

2009年欧洲议会选举

2009年6月4日,5年一度的欧洲议会选举拉开帷幕。本次选举是欧洲议会1979年举行第一次直选以来的第七次。英国和荷兰率先在4日进行投票。随后,爱尔兰、捷克、拉脱维亚、斯洛伐克、马耳他和塞浦路斯分别于5日和6日进行投票,欧盟其余19个成员国在7日投票。所有投票的最终结果在7日晚上统一公布。欧盟27个成员国的3.75亿选民选出了欧洲议会的736名议员(MEPs)及18席观察议员(“virtual MEPs”)。这届选举是历史上最大的一次跨国选举。

在经济危机阴影下举行的本次议会选举初步结果显示:中右翼的人民党党团在总共736个席位中获264席,成为最大赢家;属于左翼的社会党党团以159席位居第二。两个党团在欧洲议会的传统格局基本未变。43%的投票率创欧洲议会直选以来新低。低投票率为欧洲的“议会民主”投下阴影。低投票率给了一些极右势力的边缘小党以可乘之机。例如,以反版权、反专利、爱盗版、爱生活为建党宗旨的瑞典盗版党获得两个席位;被称为“邪恶党”的英国民族党破天荒地获得了两个席位;意大利北方联盟的得票率比5年前翻了一番,获得8个席位;匈牙利、荷兰、丹麦等国的极右政党拿下的席位也分别达到3个、4个和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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