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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是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能向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的特殊的金融企业。
中文名称
商业银行
外文名称
Commercial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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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使用“商业银行”这个概念,是因为这类银行在发展初期,只承做“商业”短期放贷业务。放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放款对象一般为商人和进出口贸易商。人们将这种主要吸收短期存款,发放短期商业贷款为基本业务的银行,称为商业银行。我国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发展历史

最初使用“商业银行”这个概念,是因为这类银行在发展初期,只承做“商业”短期放贷业务。放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放款对象一般为商人和进出口贸易商。
人们将这种主要吸收短期存款,发放短期商业贷款为基本业务的银行,称为商业银行。中国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银行是经济中最为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西方银行业的原始状态,可溯及公元前的古巴比伦以及文明古国时期。据大英百科全书记载,早在公元前6世纪,在巴比伦已有一家“里吉比”银行。

考古学家在阿拉伯大沙漠发现的石碑证明,在公元前2000年以前,巴比伦的寺院已对外放款,而且放款是采用由债务人开具类似本票的文书,交由寺院收执,且此项文书可以转让。公元前4世纪,希腊的寺院、公共团体、私人商号,也从事各种金融活动。但这种活动只限于货币兑换业性质,还没有办理放款业务。

罗马在公元前200年也有类似希腊银行业的机构出现,但较希腊银行业又有所进步,它不仅经营货币兑换业务,还经营贷放、信托等业务,同时对银行的管理与监督也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罗马银行业所经营的业务虽不属于信用贷放,但已具有近代银行业务的雏形。

人们公认的早期银行的萌芽,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银行”一词英文称之为“Bank”,是由意大利文“Banca”演变而来的。

在意大利文中,Banca是“长凳”的意思。最初的银行家均为祖居在意大利北部伦巴第的犹太人,他们为躲避战乱,迁移到英伦三岛,以兑换、保管贵重物品、汇兑等为业。在市场上人各一凳,据以经营货币兑换业务。倘若有人遇到资金周转不灵,无力支付债务时,就会招致债主们群起捣碎其长凳,兑换商的信用也即宣告破碎。英文“破产”为“Bankruptcy”,即源于此。

早期银行业的产生与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中世纪的欧洲地中海沿岸各国,尤其是意大利的威尼斯、热那亚等城市是著名的国际贸易中心,商贾云集,市场繁荣。但由于当时社会的封建割据,货币制度混乱,各国商人所携带的铸币形状、成色、重量各不相同,为了适应贸易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货币兑换。于是,单纯从事货币兑换业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专业货币商便开始出现和发展了。

随着异地交易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来自各地的商人们为了避免长途携带而产生的麻烦和风险,开始把自己的货币交存在专业货币商处,委托其办理汇兑与支付。这时候的专业货币商已反映出银行萌芽的最初职能:货币的兑换与款项的划拨。

随着接受存款的数量不断增加,商人们发现多个存款人不会同时支取存款,于是他们开始把汇兑业务中暂时闲置的资金贷放给社会上的资金需求者。最初,商人们贷放的款项仅限于自有资金,随着代理支付制度的出现,借款者即把所借款项存入贷出者之处,并通知贷放人代理支付。

可见,从实质上看,贷款已不仅限于现实的货币,而是有一部分变成了账面信用,这标志着现代银行的本质特征已经出现。

现代商业银行的最初形式是资本主义商业银行,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社会劳动分工的扩大,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开始萌芽。一些手工场主同城市富商、银行家一起形成新的阶级——资产阶级。

由于封建主义银行贷款具有高利贷的性质,年利率平均在20%~30%,严重阻碍着社会闲置资本向产业资本的转化。

另外,早期银行的贷款对象主要是政府等一批特权阶层而非工商业,新兴的资产阶级工商业无法得到足够的信用支持,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要有大量的为组织资本主义生产所必需的货币资本。因此,新兴的资产阶级迫切需要建立和发展资本主义银行。

据《2013-2017年城市商业银行市场前瞻与发展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分析,资本主义商业银行的产生,基本上通过两种途径:

一是旧的高利贷性质的银行逐渐适应新的经济条件,演变为资本主义银行。在西欧,由金匠业演化而来的旧式银行,主要是通过这一途径缓慢地转化为资本主义银行。

另一途径就是新兴的资产阶级按照资本主义原则组织的股份制银行,这一途径是主要的。这一建立资本主义银行的历史过程,在最早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英国表现得尤其明显。1694年,在政府的帮助下,英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家资本主义股份制的商业银行——英格兰银行。

它的出现,宣告了高利贷性质的银行业在社会信用领域垄断地位的结束,标志着资本主义现代银行制度开始形成以及商业银行的产生。从这个意义上说,英格兰银行是现代商业银行的鼻祖。

继英格兰银行之后,欧洲各资本主义国家都相继成立了商业银行。从此,现代商业银行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开始普及。

与西方的银行相比,中国的银行则产生较晚。中国关于银钱业的记载,较早的是南北朝时的寺庙典当业。到了唐代,出现了类似汇票的“飞钱”,这是中国最早的汇兑业务。北宋真宗时,由四川富商发行的交子,成为中国早期的纸币。到了明清以后,当铺是中国主要的信用机构。

明末,一些较大的经营银钱兑换业的钱铺发展成为银庄。银庄产生初期,除兑换银钱外,还从事贷放,到了清代,才逐渐开办存款、汇兑业务,但最终在清政府的限制和外国银行的压迫下,走向衰落。中国近代银行业,是在19世纪中叶外国资本主义银行入侵之后才兴起的。

最早到中国来的外国银行是英商东方银行,其后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来华设立银行。在华外国银行虽给中国国民经济带来巨大破坏,但在客观上也对中国银行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刺激作用。

为了摆脱外国银行支配,清政府于1897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国通商银行,标志着中国现代银行的产生。此后,浙江兴业、交通银行相继产生。

商业银行发展到今天,与其当时因发放基于商业行为的自偿性贷款从而获得“商业银行”的称谓相比,已相去甚远。今天的商业银行已被赋予更广泛、更深刻的内涵。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逐渐成为多功能、综合性的“金融百货公司”。

特征

(1)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一样,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它也具有从事业务经营所需要的自有资本,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它与其他企业一样,以利润为目标。

(2)商业银行又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其特殊性具体表现于经营对象的差异。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而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是特殊商品…一货币和货币资本。经营内容包括货币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运动有关的或者与之相联系的金融服务。从社会再生产过程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是工商企业经营的条件。同一般工商企业的区别,使商业银行成为一种特殊的企业——金融企业。

(3)商业银行与专业银行相比又有所不同。商业银行的业务更综合,功能更全面,经营一切金融“零售”业务(门市服务)和“批发业务”(大额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务。而专业银行只集中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服务。随着西方各国金融管制的放松,专业银行的业

我国的商业银行务经营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但与商业银行相比,仍差距甚远;商业银行在业务主要包括:经营上具有优势。

5家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12家中小型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

其余还有137家城市商业银行和约203家农村商业银行(其中约16家正在筹建,所有农村合作银行均要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外加邮政储蓄银行。

另外,自2007年3月首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开业以来,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536家,其中已开业440家。

经营模式

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另一种是德国式,其业务是综合式。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为了适应我国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新《商业银行法》对原来商业银行法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商业银行业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IT 解决方案具有“业务复杂、系统繁多、接口广泛”的特点,要求IT 解决方案提供商在对客户需求的理解程度、对系统架构的设计水平、对开发技术及各项标准的掌握程度等多方面有较高的技术能力。国内具备一定规模的IT 解决方案提供商经过多年的发展,在这些方面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定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基础。对于市场潜在进入者,将受到行业经验和知识、产品和技术水平、客户忠诚度等多方面的限制,所面临的行业进入门槛较高。

首先,现代商业银行业务复杂,种类繁多,新业务层出不穷。商业银行IT解决方案提供商除必须拥有专业技术人员之外,还需要对客户的业务流程、会计核算、管理体制等有较深入的了解。这些知识和经验是在为客户长期服务中不断总结和积累形成的,是有效开发、运维IT 应用系统的关键。

其次,为了满足客户在业务、渠道、管理等多方面的需求,银行一般在核心业务系统的基础上,配套开发几十套的业务辅助、管理与分析系统。实现核心业务系统与其他系统的紧密集成、协同工作,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提供高效方便的服务,保证各类系统7x24 小时不间断运行。

再次,新产品的前期研发投入大、周期长,尤其是银行的核心业务系统,在性能、稳定、安全性等方面所面临的风险大,研发周期需要两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投入较多,这些都对IT 解决方案提供商的实力、经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最后,国外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虽然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率很高,但对于国内银行只能提供传统的客户信息、存贷款、总账等模块,对具有中国特色的支付结算、财税库行等外围业务尚属空白,亦不能很好地提供贴切我国银行的特色需求,且服务成本较高,响应速度不够敏捷,极大地制约了国外核心业务系统在我国的应用。

2、银行IT 系统更换成本高

商业银行应用系统特别是核心业务系统的特点决定了银行对软件产品和服务具有一定的依赖性,且通常转换应用系统需要一定时间的学习和适应,需要对硬件部署、管理流程、规章制度、岗位设置等做出一系列的调整。另外,由于IT 的复杂性,更换某一应用系统可能需要对相关的多个系统进行接口和功能调整,并进行大量严格的测试,这都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银行的IT 投资规模越大,服务周期越长,忠诚度就越高,更愿意与规模较大、熟悉自身情况的专业软件公司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这给新入和潜在的竞争者形成了较大的障碍。

3、技术壁垒高

银行业作为金融业的核心,其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关系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益或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关系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国家对于金融产品和金融交易的安全性要求较高。因此,银行业对软件产品,特别是最核心的核心业务系统在安全性和稳定性方面的要求更高,提高了行业进入门槛。行业内发展时间长、技术领先、客户基础好的软件开发企业具有先发优势,且经过多年的成长与积累可保证对研发和客户服务的持续投入,以及对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

4、人才瓶颈

商业银行IT 应用系统专业性强,这就对银行IT 解决方案提供商的研发、实施和维护队伍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软件开发人员不仅要精通软件开发技术,还要对银行业务流程非常熟悉。目前,国内该类复合型人才较为缺乏,导致新进入的企业面临人才瓶颈的制约。

5、运维成本高

由于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的不断变化,银行IT 应用系统必须做到因时而变,不断地进行功能、流程等方面的升级和维护。一般来说,IT 解决方案提供商通过长期的技术服务和市场推广形成规模化的、稳定成熟的客户群,在遇到新需求、新系统需要开发时,可先选择现有客户进行研发,然后在其他客户进行快速推广,在降低客户的总体运维成本的同时,系统的质量和可靠性也能得到充分的保证。而新的行业进入者很难在短期内开拓出稳定的市场,必须针对特定需求对少量客户投入大量资源,因此IT 系统的运维成本将更高。

风险与原则

风险

商业银行具有下列主要风险:

1、信用风险;

2.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

3.市场风险;

4.利率风险;

5.流动性风险;

6.操作风险;

7.法律风险;

8.声誉风险。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上影响最大,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经营一般至少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在三者之问寻求有效的平衡。

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

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依法处理其一切经营管理事务,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

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切实承担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责任,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经营。

4.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

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应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公平交易,不得强迫,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相关职能

商业银行的职能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有五个基本职能:

调节经济

调节经济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其信用中介活动,调剂社会各部门的资金短缺,同时在央行货币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引下,实现经济结构,消费比例投资,产业结构等方面的调整。此外,商业银行通过其在国际市场上的融资活动还可以调节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

商业银行因其广泛的职能,使得它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十分显著,在整个金融体系乃至国民经济中位居特殊而重要的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发展,2012年的商业银行已经凸现了职能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信用创造

商业银行在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产生了信用创造职能。商业银行是能够吸收各种存款的银行,和用其所吸收的各种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帐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派生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取现金或不完全提现的基础上,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

商业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是各种金融机构中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开设支票存款帐户的机构,在此基础上产生了转帐和支票流通。商业银行以通过自己的信贷活动创造和收缩活期存款,如果没有足够的贷款需求,存款贷不出去,就谈不上创造,因为有贷款才派生存款;相反,如果归还贷款,就会相应地收缩派生存款。[5]
收缩程度与派生程度相一致。因此,对商业银行来说,吸收存款在其经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信用中介

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这一职能的实质,是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货币集中到银行里来,再通过资产业务,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商业银行是作为货币资本的贷出者与借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来实现资本的融通、并从吸收资金的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的差额中,获取利益收入,形成银行利润。商业银行成为买卖“资本商品”的“大商人”。

商业银行通过信用中介的职能实现资本盈余和短缺之间的融通,并不改变货币资本的所有权,改变的只是货币资本的使用权。

支付中介

商业银行除了作为信用中介,融通货币资本以外,还执行着货币经营业的职能。通过存款在帐户上的转移,代理客户支付,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款等,成为工商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代理人。

以商业银行为中心,形成经济过程中无始无终的支付链条和债权债务关系。

金融服务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商企业的业务经营环境日益复杂化,银行间的业务竞争也日益剧烈化,银行由于联系面广,信息比较灵通,特别是电子计算机在银行业务中的广泛应用,使其具备了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的条件,咨询服务,对企业“决策支援”等服务应运而生,工商企业生产和流通专业化的发展,又要求把许多原来的属于企业自身的货币业务转交给银行代为办理,如发放工资,代理支付其他费用等。

个人消费也由原来的单纯钱物交易,发展为转帐结算。现代化的社会生活,从多方面给商业银行提出了金融服务的要求。

在强烈的业务竞争权力下,各商业银行也不断开拓服务领域,通过金融服务业务的发展,进一步促进资产负债业务的扩大,并把资产负债业务与金融服务结合起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金融服务己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职能。

性质

企业特征

如:必须具备业务经营所需的自有资本,并达到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必须照章纳税;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的和发展动力。

金融企业

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货币、资金,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范围不是生产流通领域,而是货币信用领域,商业银行不是直接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而是为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

特殊银行

商业银行作为特殊银行,首先在经营性质和经营目标上,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同。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在经营过程中讲求营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不受政府行政干预。

法律性质

特许制

商业银行由国家特许成立,发放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特许审批过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审查。

形式审查要弄清各种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质审查要弄清申请人是否符合各项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条件。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将填写的正式申请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报中国银监会特许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值得一提的是,特许批准的权力完全属于国家,符合成立商业银行的各项条件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经营许可证。

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具有企业性质,拥有法人地位。企业是经济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法人也是组织,但其范围不仅包括企业而且包括非企业组织和团体。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复合词对待,它本身也是法人的一种分类。中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有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是从事生产、经营,以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经济核算制的法人。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将企业法人分为两大类三种形式。

第一类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由若士股东共同投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

第二类是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的股份公开发行并且可以以股票形式上市流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都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因此,中国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是特许成立的企业法人。

组织形式

受国际、国内政治、经济、法律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单一银行制、分支银行制和集团银行制以及连锁银行制。

单一制

单一银行制是指不设立分行,全部业务由各个相对独立的商业银行独自进行的一种银行组织形式,这一体制主要集中在美国。

优点

首先,可以限制银行业的兼并和垄断,有利于自由竞争;其次,有利于协调银行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使银行更好地为地区经济发展服务;此外,由于单一银行制富于独立性和自主性,内部层次较少,因而其业务经营的灵活性较大,管理起来也较容易。

缺点

首先,单一制银行规模较小,经营成本较高,难以取得规模效益;其次,单一银行制与经济的外向发展存在矛盾,人为地造成资本的迂回流动,削弱了银行的竞争力;再次,单一制银行的业务相对集中,风险较大。随着电子计算机推广应用的普及,单一制限制银行业务发展和金融创新的弊端也愈加明显。[5]

分支制

分支银行制又称总分行制。实行这一制度的商业银行可以在总行以外,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银行的各项业务统一遵照总行的指示办理。分支行制按管理方式不同又可进一步划分为总行制和总管理处制。总行制即总行除了领导和管理分支行处以外,本身也对外营业;而在总管理处制下,总行只负责管理和控制分支行除,本身不对外营业,在总行所在地另设分支行或营业部开展业务活动。

优点

实行这一制度的商业银行规模巨大,分支机构众多,便于银行拓展业务范围,降低经营风险;在总行与分行之间,可以实行专业化分工,大幅度地提高银行工作效率,分支行之间的资金调拨也十分方便;易于采用先进的计算机设备,广泛开展金融服务,取得规模效益。[5]

缺点

容易加速垄断的形成,实行这一制度的银行规模大,内部层次多,从而增加了银行管理的难度。但就总体而言,分支行制更能适应现代化经济发展的需要,因而受到各国银行界的普遍认可,已成为当代商业银行的主要组织形式。

集团制

集团制银行又称为持股公司制银行,是指由少数大企业或大财团设立控股公司,再由控股公司控制或收购若干家商业银行。银行控股公司分为两种类型:

1.非银行性控股公司,它是通过企业集团控制某一银行的主要股份组织起来的,该种类型的控股公司在持有一家银行股票的同时,还可以持有多家非银行企业的股票。

2.银行性控股公司,是指大银行直接控制一个控股公司,并持有若干小银行的股份。

连锁制

连锁银行制又称为联合银行制。它是指某一集团或某一人购买若干独立银行的多数股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各银行在法律地位上是独立的,但实质上也是受某一集团或某一人所控制。

内部组织

决策系统

商业银行的决策系统主要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组成。股东大会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股本招募中购买银行发行的优先股票的投资者成为银行的优先股东,购买银行发行的普通股票的投资者成为银行的普通股东。股东大会的主要内容和权限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并决定有关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银行各项经营管理方针和对各种重大议案进行表决;修改公司章程等。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代表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对股东大会负责。商业银行董事会主要具有以下一些重要权力:确定银行的经营决策,董事会一般不直接参与银行的日常工作,但银行经营的重大问题要与董事商议,由董事会作出决策;董事会有权任免银行管理人员,选择熟悉银行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来具体管理银行;设立各种委员会或附属机构,如执行委员会、贷款委员会、考评委员会等,通过其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组织、指挥和监督。

执行系统

商业银行的执行系统由总经理(行长)和副总经理(副行长)及其领导的各业务部门组成。总经理(行长)是商业银行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总经理(行长)的主要职权是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领导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在总经理(行长)的领导下,商业银行还要设置若干个业务、职能部门及部门经理。

监督系统

商业银行的监督系统由监事会和稽核部门组成。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进行监督。商业银行的稽核部门是董事会或管理层领导下的一个部门,其职责是维护银行资产的完整和资金的有效营运,对银行的管理与经营服务质量进行独立的评估。

业务范围

基本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中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按照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政府债券以外的证券业务和非银行金融业务。

尽管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名称、经营内容和重点各异,但就其经营的主要业务来说,一般均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及表外业务。随着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国内这些业务还可以延伸为国际业务。

负债业务

负债业务是形成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业务,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前提和条件。归纳起来,商业银行广义的负债业务主要包括自有资本和吸收外来资金两大部分。

商业银行自有资本

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是其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初始资金,简单来说,就是其业务活动的本钱,主要部分有成立时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股份资本、公积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润。自有资本一般只占其全部负债的很小一部分。银行自有资本的大小,体现银行的实力和信誉,也是一个银行吸收外来资金的基础,因此自有资本的多少还体现银行资本实力对债权人的保障程度。具体来说,银行资本主要包括股本、盈余、债务资本和其他资金来源。

各类存款

按照传统的存款划分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

1.活期存款

主要是指可由存款户随时存取和转让的存款,它没有确切的期限规定,银行也无权要求客户取款时作事先的书面通知。持有活期存款账户的存款者可以用各种方式提取存款,如开出支票、本票、汇票、电话转账、使用自动柜员机或其他各种方式等手段。

由于各种经济交易包括信用卡商业零售等都是通过活期存款账户进行的,所以在国外又把活期存款称之为交易账户。作为商业银行主要资金来源的活期存款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具有很强的派生能力。在非现金结算的情况下,银行将吸收的原始存款中的超额准各金用于发放贷款,客户在取得贷款后,若不立即提现,而是转入活期存款账户,这样银行一方面增加了贷款,另一方面增加了活期存款,创造出派生存款。

二是流动性大、存取频繁、手续复杂、风险较大。由于活期存款存取频繁,而且还要提供多种服务,因此活期存款成卒也较高,因此活期存款较少或不支付利息。三是活期存款相对稳定部分可以用于发放贷款。尽管活期存款流动性大,但在银行的诸多储户中,总有一些余额可用于对外放款。四是活期存款是密切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桥梁。商业银行通过与客户频繁的活期存款的存取业务建立比较密切的业务往来,从而争取更多的客户,扩大业务规模。

2.定期存款

是指客户与银行预先约定存款期限的存款。存款期限通常为3个月、6个月和1年不等,期限最长的可达5年或10年。利率根据期限的长短不同而存在差异,但都要高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的存单可以作为抵押品取得银行贷款。

定期存款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定期存款带有投资性。由于定期存款利率高,并且风险小,因而是一种风险最小的投资方式。对于银行来说,由于期限较长,按规定一般不能提前支取,因而是银行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是定期存款所要求的存款准备金率低于活期存款。因为定期存款有期限的约束,有较高的稳定性,所以定期存款准备金率就可以要求低一些。

三是手续简单,费用较低,风险性小。由于定期存款的存取是一次性办理,在存款期间不必有其他服务,因此除了利息以外没有其他的费用,因而费用低。同时,定期存款较高的稳定性使其风险性较小。

3.储蓄存款

主要是指个人为了积蓄货币和取得一定的利息收入而开立的存款。储蓄存款也可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储蓄存款多数是个人为了积蓄购买力而进行的存款。二是金融监管当局对经营储蓄业务的商业银行有严格的规定。

因为储蓄存款多数属于个人,分散于社会上的各家各户,为了保障储户的利益,因此各国对经营储蓄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并要求银行对储蓄存款负有无限清偿责任。除上述各种传统的存款业务以外,为了吸收更多存款,打破有关法规限制,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在存款工具上有许多创新。如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自动转账账户、货币市场存款账户、大额定期存单等等。

商业银行的长、短期借款

商业银行对外借款根据时间不同,可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1.短期借款

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务,包括同业借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和其他渠道的短期借款。同业借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主要用于支持日常性的资金周转,它是商业银行为解决短期余缺,调剂法定准备金头寸而融通资金的重要渠道。由于同业拆借一般是通过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的,实际上是超额准备金的调剂,因此又称为中央银行基金,在美国则称为联邦基金。

中央银行借款,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再贴现,二是再贷款。再贴现是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也叫间接借款。再贷款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放款,也叫直接借款。[5]
再贷款和再贴现不仅是商业银行筹措短期资金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中央银行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其他渠道的短期借款有转贴现、回购协议、大额定期存单和欧洲货币市场借款等。

商业银行的短期借款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是对时间和金额上的流动性需要十分明确。短期借款在时间和金额上都有明确的契约规定,借款的偿还期约定明确,商业银行对于短期借款的流动性需要在时间和金额上即可事先精确掌握,又可计划地加以控制,为负债管理提供了方便。

二是对流动性的需要相对集中。短期借款不像存款对象那样分散,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金额上都比存款相对集中。

三是存在较高的利率风险。在正常情况下,短期借款的利率一般要高于同期存款,尤其是短期借款的利率与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密切相关,导致短期借款的利率变化因素很多,因而风险较高。四是短期借款主要用于短期头寸不足的需要。

2.长期借款

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商业银行的长期借款主要采取发行金融债券的形式。金融债券可分为资本性债券、一般性金融债券和国际金融债券。

发行金融债券与存款相比有以下特点:

(1)筹资的目的不同

吸收存款是为了扩大银行资金来源总量,而发行金融债券是为了增加长期资金来源和满足特定用途的资金需要。

(2)筹资的机制不同

吸收存款是经常性的、无限额的,而金融债券的发行是集中、有限额的,吸收存款是被动型负债,而发行金融债券是银行的主动型负债。

(3)筹资的效率不同

由于金融债券的利率一般要高于同期存款的利率,对客户有较强的吸引力,因而其筹资效率要高于存款。

(4)所吸收的资金稳定性不同

金融债券有明确的偿还期,一般不用提前还本付息,有很高的稳定性,而存款的期限有一定弹性,稳定性要差些。

(5)资金的流动性不同

一般情况下,存款关系基本固定在银行与存户之间,不能转让;而金融债券一般不记名,有较好的流通市场,具有比存款更高的转让性。

资产业务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是其资金运用业务,主要分为放款业务和投资业务两大类。资产业务也是商业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除了留存部分准备金以外,全部可以用来贷款和投资。

1.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

贷款是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按照一定的贷款原则和政策,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提供给借款人使用的一种借贷行为。贷款是商业银行最大的资产业务,大致要占其全部资产业务的60%左右。贷款业务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一是按贷款期限划分,可分为活期贷款、定期贷款和透支贷款三类;

二是按照贷款的保障条件分类,可分为信用放款、担保放款和票据贴现;

三是按贷款用途划分,非常复杂,若按行业划分有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科技贷款和消费贷款;按具体用途划分又有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金贷款。四是按贷款的偿还方式划分,可分为一次性偿还和分期偿还。五是按贷款质量划分有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等。

对于任何一笔贷款,都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即贷款的申请、贷款的调查、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贷款的审批、借款合同的签订和担保、贷款发放、贷款检查、贷款收回。

2.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业务

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业务是商业银行将资金用于购买有价证券的活动。主要是通过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债券进行投资的一种方式。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业务有分散风险、保持流动性、合理避税和提高收益等意义。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主要对象是各种证券,包括国库券、中长期国债、政府机构债券、市政债券或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公司债券。

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改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经营活动。

1.中间业务的涵义

中间业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中间业务指那些没有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关系密切,并在一定条件下会转为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经营活动。广义的中间业务则除了狭义的中间业务外,还包括结算、代理、咨询等无风险的经营活动,所以广义的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所有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业务。

按照《巴塞尔协议》提出的要求,广义的中间业务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或有债权凋务,即狭义的中间业务,包括贷款承诺、担保、金融衍生工具和投资银行业务。

二是金融服务类业务,包括信托与咨询服务、支付与结算、代理人服务、与贷款有关的服务以及进出口服务等。20世纪肋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的推动下,国际商业银行在生存压力与发展需求的推动下,纷纷利用自己的优势大量经营中间业务,以获取更多的非利息收入。随着中间业务的大量增加,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迅速增加。

2.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主要类别:

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所经营的中间业务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担保和类似的或有负债、承诺,以及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或有项目。

担保和类似的或有负债包括担保、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票据等。这类表外业务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由某银行向交易活动中的第三者的现行债务提供担保,并且承担现行的风险。

承诺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不可撤销的承诺,即在任何情况下,即使潜在借款者的信用质量下降或完全恶化的条件下,银行也必须履行事先允诺的义务;

二是可撤销的承诺,即在某种情况下,特别是在浴在借款者的信用质量下降或完全恶化的条件下,银行可以收回原先允诺的义务而不会受到任何金融方面的制裁或惩罚。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或有项目,是指80年代以来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创新金融工具,主要有金融期货、期权、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等工具。

变更与接管

商业银行的变更

1)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①变更名称;②变更注册资本;③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④调整业务范围;⑤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⑥修改章程;⑦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2)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商业银行的接管

1)接管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2)接管的实施与终止

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接管终止的情形:①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③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分类介绍

中国的商业银行主要包括:

5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

其余还有138家城市商业银行和约302家农村商业银行(另有多家正在筹建,所有农村合作银行均要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外加邮政储蓄银行。

另外,自2007年3月首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开业以来,截至2013年10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超过1000家,已实现全国31个省份村镇银行的全覆盖,全国1880个县市的覆盖面超过50%,中西部地区组建620家,占比62%。

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全国性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邮政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合资银行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厦门国际银行、华一银行、华商银行、中信嘉华银行(中国)、青岛国际银行、浦发硅谷银行

外资银行

花旗银行(中国)、汇丰银行(中国)、渣打银行(中国)、瑞穗实业银行(中国)、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星展银行(中国)、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苏格兰皇家银行(原荷兰银行)(中国)、华侨银行(中国)、摩根士丹利国际银行(中国)、摩根大通银行(中国)、韩国友利银行(中国)、大华银行(中国)、韩亚银行(中国)、韩国企业银行(中国)、德意志银行(中国)、东方汇理银行(中国)、华美银行(中国)、法国巴黎银行(中国)、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新韩银行(中国)、韩国外换银行(中国)、泰国盘谷银行(中国)、菲律宾首都银行(中国)、正信银行、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澳新银行(中国) 、山口银行、横滨银行、名古屋银行、瑞士宝盛银行、南洋银行、阿联酋阿布扎比银行、KB国民银行(中国)、韩国釜山银行、瑞士银行(中国)、印度国家银行

港资银行

东亚银行(中国)、恒生银行 (中国)、永亨银行(中国)、南洋商业银行(中国)、协和银行、大新银行(中国)

台资银行

台湾永丰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国泰世华银行、彰化商业银行、台湾第一银行、合作金库银行、台湾工业银行、台北富邦银行、台湾玉山银行、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台湾兆丰商业银行、台湾中小企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北京

北京银行

天津

天津银行

河北

河北银行

邢台银行

唐山市商业银行

秦皇岛市商业银行

沧州银行

承德银行

邯郸银行

保定市商业银行

廊坊银行

张家口市商业银行

衡水市商业银行

内蒙古

包商银行

内蒙古银行

乌海银行

鄂尔多斯银行

山西

晋商银行

阳泉市商业银行

长治市商业银行

晋城银行

晋中市商业银行

大同市商业银行

吉林

吉林银行(原长春市商业银行、吉林市商业银行和辽源城、白山、通化、四平、松原5市城市信用社)

辽宁

锦州银行

盛京银行

葫芦岛市商业银行

大连银行

鞍山银行

抚顺银行

丹东银行

营口银行

盘锦市商业银行

阜新银行

辽阳银行

铁岭市商业银行

朝阳银行

黑龙江

哈尔滨银行

龙江银行(原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大庆市商业银行、牡丹江市商业银行和七台河城市信用社)

上海

上海银行

江苏

南京银行

江苏银行(原无锡市商业银行、苏州市商业银行、南通市商业银行、常州市商业银行、淮安市商业银行、徐州市商业银行、扬州市商业银行、盐城市商业银行、镇江市商业银行、连云港市商业银行)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

苏州银行

浙江

杭州银行

宁波银行

温州银行

嘉兴银行

湖州银行

绍兴银行

金华银行

台州银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CZCB (Zhejiang Chouzhou Commercial Bank)

宁波通商银行

福建

福建海峡银行

厦门银行

泉州银行

江西

南昌银行

九江银行

赣州银行

上饶银行

景德镇市商业银行

山东

齐鲁银行

济宁银行

青岛银行

临商银行

枣庄市商业银行

东营市商业银行

潍坊银行

烟台银行

威海市商业银行

齐商银行

泰安市商业银行

日照银行

莱商银行

德州银行

河南

郑州银行

开封市商业银行

洛阳银行

焦作市商业银行

新乡银行

许昌银行

南阳市商业银行

信阳银行

平顶山市商业银行

鹤壁银行

安阳市商业银行

漯河市商业银行

周口银行

安徽

徽商银行(原合肥市商业银行、芜湖市商业银行、安庆市商业银行、马鞍山市商业银行、淮北市商业银行、蚌埠市商业银行和六安、铜陵、淮南、阜阳4市7家城市信用社)

湖北

汉口银行

湖北银行(原黄石银行、襄樊市商业银行、荆州市商业银行、宜昌市商业银行、孝感市商业银行)

湖南

长沙银行

华融湘江银行(原株洲市商业银行、湘潭市商业银行、衡阳市商业银行、岳阳市商业银行和邵阳城市信用社)

广东

广州银行

珠海华润银行

东莞银行

广东南粤银行

广东华兴银行

广西

广西北部湾银行

柳州银行

桂林银行

重庆

重庆银行

重庆三峡银行

四川

成都银行

绵阳市商业银行

自贡市商业银行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

德阳银行

泸州市商业银行

乐山市商业银行

南充市商业银行

宜宾市商业银行

凉山州商业银行

遂宁市商业银行

雅安市商业银行

达州市商业银行

贵州

贵阳银行

贵州银行(原遵义市商业银行、六盘水市商业银行、安顺市商业银行)

云南

富滇银行

曲靖市商业银行

玉溪市商业银行

陕西

西安银行

长安银行(原宝鸡市商业银行、咸阳市商业银行和渭南、汉中、榆林3市城市信用社)

甘肃

兰州银行

甘肃银行(原平凉市商业银行、白银市商业银行)

青海

青海银行

宁夏

宁夏银行

石嘴山银行

新疆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

昆仑银行

库尔勒市商业银行

新疆汇和银行

哈密市商业银行

西藏

西藏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

北京(1家)

北京农商银行-BCCB (Beij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上海(1家)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重庆(1家)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天津(2家)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原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

广东(19家)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Shenzhe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

揭阳榕城农村商业银行

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

河源农村商业银行

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

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

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

广东新会农村商业银行

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

惠州农村商业银行

清远农村商业银行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28家)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

荆门东宝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

三峡农村商业银行(原宜昌夷陵农村合作银行)

随州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

十堰农村商业银行

黄石农村商业银行(原黄石滨江农村合作银行)

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

咸宁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崇阳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恩施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

湖北阳新农村商业银行(筹)

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筹)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筹)

吉林(6家)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41家)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原江苏锡州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

常熟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

泰州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

宿迁民丰农村商业银行

南通农村商业银行

常州武进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 (原江苏丹阳农村合作银行)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东方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

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

安徽(37家)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

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原马鞍山农村合作银行)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

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

安徽颍东农村商业银行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原铜陵皖江农村合作银行)

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

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

安徽巢湖农村商业银行

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原铜陵农村合作银行)

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

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

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

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

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

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

安徽颍泉农村商业银行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为银行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

亳州蒙城农村商业银行

安徽颍淮农村商业银行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

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

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筹)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筹)

内蒙古(8家)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

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

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

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

内蒙古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

宁夏(4家)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

中卫农村商业银行

吴忠农村商业银行

河南(14家)

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

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

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

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

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

河南吉利农村商业银行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

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

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

安阳农村商业银行(筹)

湖南(21家)

长沙先导农村商业银行(原长沙岳麓农村合作银行)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

湖南雨花农村商业银行

永州潇湘农村商业银行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

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

常德武陵农村商业银行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

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

湖南宝庆农村商业银行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

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

湘潭农村商业银行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

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

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

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

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筹)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筹)

山东(26家)

威海农村商业银行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

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

山东台儿庄农村商业银行

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

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

四川(8家)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

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

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

福建(7家)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

南平农村商业银行

漳州农村商业银行

莆田农村商业银行

福清农村商业银行

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

浙江(10家)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原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原浙江绍兴农村合作银行)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

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原定海农村合作银行)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

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原龙湾农村合作银行)

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原禾城农村合作银行)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原鹿城农村合银行)

黑龙江(3家)

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

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

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

广西(5家)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

广西田东农村商业银行

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

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

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原广西灌阳农村合作银行)

河北(5家)

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

邢台农村商业银行

邢台清河农村商业银行

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

唐山农村商业银行

辽宁(4家)

葫芦岛连山农村商业银行

沈阳农村商业银行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

鞍山农村商业银行

山西(17家)

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

大同北都农村商业银行

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

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

山西五台农村商业银行

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

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

山西侯马农村商业银行

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

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

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

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

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

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

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

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

海南(1家)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

江西(11家)

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

江西洪都农村商业银行

吉安农村商业银行

赣州农村商业银行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

九江农村商业银行

江西共青农村商业银行

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

抚州农村商业银行

青海(4家)

西宁农村商业银行

青海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

玉树农村商业银行

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

贵州(4家)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

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

毕节农村商业银行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

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筹)

陕西(7家)

陕西榆阳农村商业银行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

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

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原陕西镇安农村合作银行)

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

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

甘肃(3家)

酒泉农村商业银行

甘肃灵台农村商业银行

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

新疆(1家)

天山农村商业银行

相关信息

会计制度

定义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根据国家国家专门的规章,专门设立的筹集资金、运用资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法纳税,并且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各种财务会计制度的总称。[8]

会计原则

银行内部的财务会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财务活动的原则;

(3)银行应该按期报告财务状况,公布审计报告的原则。

核算规定

银行会计核算规定包括:

(1)银行存款业务的规定;

(2)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核算规定;

(3)信托业务核算;

(4)证券业务核算;

(5)其他业务核算。

准备金

指根据国家规定,由贷款银行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门为了冲销呆帐的准备金。全额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增加贷款呆帐准备金余额;差额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年初呆帐准备金账面余额高与或低于应按贷款余额计算提取的呆帐准备金的,应当予以调整,再冲回多提的差额或补足少提的部分。

贷款资本家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贷款的减项单独反映。抵押贷款、拆放资金和委托贷款等不应提取呆帐准备金。全额提取贷款呆帐准备金的,借记“营业费用”,贷记本科目。差额提取的贷款资本的,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会计年度

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不可顺延。商业银行按照法定的会计年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产管理,使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以此作为审核商业银行决算的期限和上缴财务报表的期限,计算贷款的逾期或呆帐情况,并以此作为评价银行经营情况的时间基础。

监督

(1)依法审批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

(2)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与监督,对银行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或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查处。

(3)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报告。

(4)检查商业银行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

(5)检查商业银行执行中央银行信贷计划、现金计划和外汇计划以及财务计划的情况。

(6)检查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信贷资产质量水平、资金流动情况和银行经营效益情况;

(7)检查商业银行各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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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上半年新增不良贷款超千亿

上半年,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净利润8583亿元,同比增长13.96%。不良贷款余额达到6944亿元,连续11个季度增加。2014年上半年,不良贷款加速暴露已在市场预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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