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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PUBLISHERS ASSOCIATION OF CHINA)(简称“中国版协”)成立于1979年12月,是中国出版界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全行业的社会团体,是出版界联系政府管理部门的桥梁和纽带,是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其会员涵盖图书、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印刷和发行等出版全行业。

目录

中国出版协会(简称中国版协),英文名称:The Publishers Association of China,于1979年12月20日成立。本会是中国出版界自愿结成的全国行业性社会组织,是为出版行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与中国出版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全国会员单位,组织出版业从业者,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出版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促进出版事业的发展和出版队伍的建设,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出版业的创新、改革,推动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际出版界的交流与合作,为繁荣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为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中国而奋斗。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1]

宗旨任务

中国版协的主要任务是:①组织和推动出版工作者学习、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扬出版工作者的优良传统,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出版工作水平。②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出版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出版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③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开展专业资质认证等工作。④组织出版行业“韬奋出版奖”和“中华优秀出版物奖”评奖活动。⑤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和实施《中国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促进出版单位和出版工作者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⑥依法维护出版者的合法权益。⑦开展对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出版界的交流与合作。⑧依法开展行业服务和经营活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主管主办线装书局,并编辑出版《中国出版年鉴》等刊物。

组织章程

中国出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出版协会,简称:中国版协,英文译名:The Publishers Association of Chin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出版界自愿结成的全国行业性社会组织,是为出版行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与中国出版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全国会员单位,组织出版业从业者,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出版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促进出版事业的发展和出版队伍的建设,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出版业的创新、改革,推动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际出版界的交流与合作,为繁荣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为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中国而奋斗。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地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推动会员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出版方向和舆论导向,发扬我国出版工作的优良传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推进出版业的改革与发展,为把我国早日发展成为世界出版强国而努力奋斗。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出版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工作,开展出版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促进出版从业者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提高。

(三)竭诚为读者服务,使出版者真正成为作者与读者之间联系的桥梁。

(四)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

(五) 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组织开展“韬奋出版奖”和“中华优秀出版物奖”评奖活动,促进大批优秀出版人才和优秀出版物的出现。

(六)加强行业自律,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出版单位和从业者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的自觉性。

(七)遵守我国宪法、《出版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出版者的合法权益。

(八)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加强出版者与著、译者的团结,尊重著、译者的合法权益。

(九)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密切大陆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出版界的联系,加深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海外华人出版机构间的友谊,扩大交流与合作。

(十)积极参与国际出版组织的活动,加强同各国出版界朋友的友好往来,增进友谊,加强交流与合作,扩大中国出版业的国际影响,维护中国出版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 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与出版界各专业协会、学会、各地出版协会进行多方面的合作。

(十二)开展为实现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由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会活动。法定代表人变更,其代表人选随之变更。

第八条  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各级各类出版发行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民营、合资出版发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出版协会,全国性的出版教育、出版科研、出版印制、出版材料供应以及出版技术服务等与出版紧密相关的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设立的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决定会员入会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

(五)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的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增加或减少。理事长会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理事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提出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四)决定会员的入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出版界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议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处理日常工作,其他副理事长根据分工协助理事长工作。秘书长在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领导下主持本会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出现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人选,报理事会讨论决定;理事、常务理事调离推举地区或单位(或因其他原故出现空缺)时,由原地区或原单位另行推举人选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核准确认。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产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要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

第三十八条  修改本会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6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领导机构

第六届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顾问名单

(截至2013年6月)

 理 事 长:        柳斌杰 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原科教文卫委员会主任  原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常务副理事长: 邬书林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   刘建国  原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主任

 副理事长:        郭义强  中宣部出版局局长

 吴尚之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管理司司长

 李宝中  原新闻出版总署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司长

 聂震宁  韬奋基金会理事长

 李朋义  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黄书元  人民出版社社长

 姚计军  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局长

 王明舟  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社长

 杜金卿  河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   刚  辽宁出版集团董事长

 陈   昕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谭   跃  中国出版集团总裁

 王亚非  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龚曙光  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桂科  广东出版集团董事长

 龚次敏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吉西平  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秘 书 长: 刘建国(兼职)

 顾        问:(按姓氏笔画为序)

 于友先  于永湛  石  峰  宋木文  杨牧之  沈仁干

 徐惟诚  桂晓风  高明光  龚心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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