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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学会

中国市场学会(China Marketing Association)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民政部:社证字第3586号)于1991年3月在北京成立。她是由国内从事市场流通、市场营销、信用管理、法学等理论与实务研究的著名专家学者、企业及经济管理部门的高层主管,根据自愿的原则联合组织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学会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学会会长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卢中原担任,秘书长由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荆林波担任。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陈锦华和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榕明担任学会名誉会长。

目录

中国市场学会自成立以来就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专题研究,包括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开展有关市场流通、市场营销、社会信用管理、企业权益保护等理论和实践的学术交流;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委托,开展政策性和对策性课题的调查研究,为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企业开拓市场提供研究咨询服务。组建专家团队提供研究咨询服务,为相关产业的改革与发展、为各类企业提高营销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提供研究咨询服务;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信用管理研究和法律咨询服务,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提供维权调查与法律咨询服务。[1]

宗旨任务

发挥自身的跨学科人才优势和中介作用,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为加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设,提高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改善我国市场营销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开拓市场服务;为促进我国市场与营销学科发展服务。中国市场学会主要职能包括研究市场营销、市场流通规律,促进市场营销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中国市场学会现有会员约2万人,由从事市场和营销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从事营销实务的企业及经济管理部门的高层主管人员组成。

组织章程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市场学会,英文译名China Marketing Association,缩写CM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会是由从事市场和市场营销理论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从事市场营销实务工作的

企业及经济管理部门高层主管人员,根据自愿的原则联合组织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发挥本学会的人才优势和中介作用,配合政府市场主管部门,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

场体系和改善市场营销环境服务;为企业提高营销管理水平和开拓市场服务;为提高我国市场营销理

论与实务研究水平服务。在学会的各项工作中认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项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国家民政部有关社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场所:北京市右安门外大街2号迦南大厦A座五层。邮编:100069 v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学术研究,为提高我国市场营销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与应用水平,促进市场营销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服务。

(二)根据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深入开展有关流通理论、政策与实务问题的研究,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加强对市场的宏观指导,不断完善市场体系建设服务。

(三)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逐步开展对商品市场、金融市场、农村市场等专业市场营销理论与实务的研究,为促进专业市场营销和相关产业发展服务。

(四)发挥学会的专业知识和网络优势,积极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实施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提供研究咨询和招商引资服务。

(五)利用学会的人才优势,为企业提高营销管理水平和有效组建企业营销网络、实施产品市场开拓战略,提供研究咨询服务,促进企业的产品更好地开拓市场、扩大销售。

(六)发挥学会作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团体会员的有利条件,依托贸促会为促进中外企业和海内外华商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服务。

(七)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与各有关方面合作,大力开展各类营销专业人才培训和做好市场营销优秀人才的推荐、表彰和奖励工作。

(八)进一步办好学会会刊和有关传播媒体,积极组织市场与营销专业著作的编撰出版,为普及市场与营销知识和不断提高我国市场与营销理论研究水平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采用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营销实践中积极探索营销规律并创造良好业绩的企业和各地高等院校及科研单位,都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入会;

(四)凡热心研究市场营销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者,都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须经本会秘书处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16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结构

信用工作委员会

主要业务:

(1)文化传播。依靠著名信用管理专家,进行理论与应用的研究,出版高水准的读物。
(2)人才培养。在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发、创立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的培训,承担、鉴定考试的技术支持;开展了信用管理实务培训、征信技术培训、信用体系建设培训。
(3)咨询服务。发挥信工委人才优势,开展面向企业、面向社会,积极开展地区信用体系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信用建设服务及诚信建设活动,提供信用管理专业咨询服务。

负 责 人:陈 贵 信工委主任

林毅夫 信工委学术委员会 主任

林钧跃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信用管理师专业委员会主任

主要机构:中国市场信用学术委员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信用管理师专业委员会、中国信用管理师之家

商品批发市场发展委员会

商品批发市场发展委员会是中国市场学会下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批发委”),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的跨地区、跨各类专业市场的商品市场行业的会员制协会组织。

主要业务:

(1) 利用网络在商品批发市场及其交易中的应用,能契合企业需求,提供专业的电子商务和招商咨询服务。
(2) 引进开发商品市场电子商务的资金及技术力量,为各企业提供管理及交易的电子商务解决方案;建立全国商品市场数据库,开发设计功能强大的相关软件。
(3) 可为商品市场提供规划、招商、升级改造等理论支持和咨询服务。
(4) 利用专业化人才队伍,为商品市场的前期招商、中后期的持续营销、经营管理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目前该委员会已成功为数家市场作咨询策划及经营招商项目。

认证

中国市场学会在国际营销专业学术团体的交往中发现,国外企业管理人员的业务资格认证工作都由专业学术团体承担。如:美国市场学会开展的市场总监的资格认证,已成为美国乃至发达国家聘用企业高级营销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行业性学术权威组织在职业教育、职业开发、职业鉴定、资格认证等方面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中国市场学会颁发的中国市场总监和中国销售经理业务资格证书是经过多方综合评审后对培训学员专业能力的认可,它既为营销管理人员提供了一个业务标准,使用人单位在社会上招聘营销管理人员时有了一个参考标准和依据;又可使市场营销从业人员正确地评价自己,并且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在实际工作中提高水平和创造业绩。

为了确保本认证项目的客观性与公证性,中国市场学会负责项目的研发组织与认证工作;客观题考试、情景案例分析和案例研究报告三部分。客观题考试,采用国际通行的委托第三方进行的方式,严格实行考、培分离,充分体现了考试工作的严肃性。为了更好地与学员沟通交流,中国市场学会筹建了“中国市场总监培训认证网”,具备了网上报名、网上答疑、电子注册、营销论坛、会员互动等功能。

中国市场学会理事长高铁生认为中国市场总监/销售经理业务资格培训认证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表示一定要常年做、坚持做、做出国际著名品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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