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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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中国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性的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致力于繁荣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50多年来,在中国文联指导下,各文艺家协会经常开展各种活动,如组织作家、艺术家进行各种学习和讨论;组织各类文艺演出的观摩;举办各种艺术展览;召开各类学术研讨会、座谈会;举办文艺评奖活动,设有全国性、专家性的文艺奖项13个,包揽各个艺术门类;举办旨在培养文艺新人的讲座、讲习班,开展纪念文化名人的活动等。为了使作家、艺术家与广大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创作出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为群众喜闻乐见的作品。文联还鼓励并组织作家、艺术家深入工矿农村、部队、边疆,进行参观访问和调查研究,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协助。中国文联及各协会办有《中国艺术报》等30余种全国性的文艺刊物和报纸,拥有中国文联出版社等7家图书和音像出版社、1家影视中心。各地文联也出版地方性的文艺刊物。中国文联依法维护团体会员和文学艺术家的合法权益和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经常与作家、艺术家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呼声,遇有困难或问题,及时请有关部门协助解决。中国文联积极促进全国各族文艺家的团结,加强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化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往,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中国文联广泛开展对外文学艺术的交流活动,并积极组织和推动各个团体会员开展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每年接待数以百计的外国文学艺术家代表团来华访问,同时组织为数越来越多的中国文艺家出国访问,与国外文艺界进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交流,增进了中外文艺界的友谊和合作。
中国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现有团体会员52个,即中国作家协会(行政独立单位)、中国戏剧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杂技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联以及中国煤矿文联、中国铁路文联、中国石油文联、中国化工文联、中国电力文协、中国水利文协、中国石化文联、全国公安文联和中国煤炭文联等产业文联。
2016年12月2日,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京举行,选出新一届领导机构,铁凝任中国文联主席。
左中一、叶小钢、冯巩、冯远、边发吉、许江、李屹、李前光(蒙古族)、李祯盛、李雪健、张平、陈振濂、迪丽娜尔·阿布拉(女,维吾尔族)、孟广禄、赵实(女)、胡占凡、奚美娟(女)、郭运德、彭丽媛(女)、董伟、潘鲁生、濮存昕22人当选为新一届中国文联副主席。
王瑶(女)、王一川、冯双白、陈建文、高西西、盛小云(女)6人当选为主席团委员。
中国文联第十届主席团推举赵实(女)、李屹、左中一、李前光(蒙古族)、郭运德、陈建文6人为中国文联第十届书记处书记。
1949年6月30日至7月28日召开了第一次中华全国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7月19日,中华全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正式成立。
这届中国文联的领导人是:
主席: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6年12月2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性的文艺家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国性的产(行)业文学艺术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努力创作生产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四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党对文联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服务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各级各类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和基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组织、开展工作。上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法依章程指导下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
第六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促进全国各地区各民族文艺界人士的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流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志愿服务、文艺理论和评论、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养、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第八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繁荣发展我国文化艺术事业。
第九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引导文艺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表彰奖励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十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法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对人类文明的进步作出贡献。
第十三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全国性的文艺家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全国性的产(行)业文学艺术联合会和全国性文艺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中的各全国文艺家协会会员集体参加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活动,视同于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活动,对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特邀产生。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出委员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选举。全国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委员,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推举新任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主席团备案。
第十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大问题;三、修改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四、选举全国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一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
三、听取和审查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四、决定应由全国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国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批准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有关工作的指导协调。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书记处书记由主席团推举产生。
书记处主持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二十五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企事业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中国文联。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址设在北京。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CHINA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CFLAC”。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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