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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察院、最高检、高检院或高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必须向全国人大做年度工作报告。
成立时间
1954年
工作原则
平等、公开
所在地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目录

1949623日,董必武作为新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小组的组长,在《政府组织纲要中的基本问题》的报告中提出设置四个机关的构想,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最高政权机关,政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署是最高检察机关”。

19499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其第五条规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第二十八条确定最高人民检察署的职责是:“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

1953年,“人民检察署”的称谓开始消失,代替它的是“人民检察院”。这一改变,发生在新中国第一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通过之后。

19546月到9月,检、法两院组织法在彭真同志直接领导下同时起草。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第一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79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彭真在《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提出:“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曾坚持检察机关的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我们中国的检察院组织法运用列宁同志这一指导思想,确定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随后本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职能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机构设置

办公厅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处理机要文电;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和机关日常值班及保卫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负责对检察技术信息研究工作的指导;对下级检察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下设检察长办公室、综合处、信息处、秘书处、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机要处、统计处、档案处、保卫处。

政治部

政治部主要协同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党委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同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党委负责省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承担全国检察系统机构编制工作以及检察机关的专业技术职称、工资津贴和奖励工作,制定检察机关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奖励及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宣传工作以及对全国检察机关宣传工作的指导;负责对检察报刊、杂志、出版审查工作的指导;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规划指导检察机关的培训基地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培训中心的工作;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下设干部部、宣传部、教育培训部、办公室。

侦查监督厅

负责对全国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批捕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审查批捕工作;研究审查批捕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规定。下设办公室、侦查监督处、审查逮捕一处、审查逮捕二处。

公诉厅

负责对全国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的指导;负责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抗诉的案件,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及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起诉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及相关工作;研究起诉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规定。下设办公室、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公诉三处、抗诉处。

反贪污贿赂总局

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国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研究分析全国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下设办公室、侦查一处、侦查二处、业务指导处、指挥中心。

渎职侵权检察厅

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国性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省市的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国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下设办公室、渎职案件检察处、侵权案件检察处、侦查处。

监所检察厅

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超期羁押监督工作的指导;负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侦查工作和其它自侦案件立案前调查工作的指导;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下设办公室、监狱检察处、看守所劳教检察处、监所执行检察处、驻司法部燕城监狱检察室。

民事行政检察厅

负责对全国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分析全国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民事、行政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下设办公室、民事处、行政处。

控告检察厅

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控告和举报工作的指导;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和控告;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综合反映控告和举报情况;研究、制定控告和举报工作细则、规定。下设办公室、举报工作处、来信办理处、来访接待室。

刑事申诉检察厅

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的指导;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依法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综合反映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研究、制定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细则、规定。下设办公室、申诉一处、申诉二处、刑事赔偿办公室。

铁路运输检察厅

负责对全国铁路运输检察工作的指导;直接参与或组织协调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在全国有影响的铁路运输重大案件的侦查;负责对全国有影响的铁路运输重大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的指导;研究、分析发生在铁路运输中的刑事犯罪情况、趋势,并提出对策;研究、制定铁路运输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下设办公室、刑检处、职侦处。

职务犯罪预防厅

负责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细则、规定。下设办公室、预防处。

法律政策研究室

负责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有关检察工作法律案的起草工作;承办涉及检察工作的司法协助协定、引渡条约等法律文本草案的起草、谈判工作;负责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工作;对征求高检院意见的国家立法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研究提出意见;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司法解释意见;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负责检察工作法制建设的调研、规划;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对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工作的指导;指导检察机关执法大检查;收集管理图书资料;编辑检察工作应用法律、法规文件和检察工作年鉴;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台事务工作。下设办公室、法律应用研究处、法律专题研究处、法律资料研究处、检察委员会秘书处、民事行政法律研究处。

案件管理办公室

在案件管理中主要承担管理、服务、参谋、监督职能,具体职责为: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监控;统一负责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管;统一负责以高检院名义制发的案件文书的监管;统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统一负责业务统计、分析;负责案件管理工作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管理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融案件办理、审批、管理、监督、统计、查询于一体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负责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下设案件综合管理处、案件流程管理处、案件质量管理处和案件统计信息管理处。

死刑复核检察厅

死刑复核检察厅的具体职责为: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结果进行分析研究;负责对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死刑二审案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担检察机关办理死刑案件适用死刑政策和死刑标准的研究工作;承担院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下设办公室、业务一处、业务二处和业务三处4个处级机构。

纪检组、监察局

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监察工作的指导;检查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受理对检察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下设办公室、案件审理室、执法监察室、巡视办公室。

国际合作局

负责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和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国际交流的工作;负责全国其它地区的检察机关与港、澳特别行政区依法进行联系和相互协助的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涉外个案协查工作的管理;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外国检察机关合作协议或议定书的文本起草、谈判及签定等对外协调、管理工作;编译有关资料,掌握有关国际司法动态。下设办公室、国际交流处、司法协助处。

计划财务装备局

负责对全国检察系统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的指导;制定检察机关财务装备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中央计划、财政部门补助地方检察院的办案、装备及基本建设经费进行分配和管理;负责全国检察系统的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信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工作的指导;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费及基本建设、外事等各种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下设办公室、计划处、财务处、装备处、科研处。

机关党委

机关党委主要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织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领导本院工、青、妇、群众组织及统战工作。下设组织部、宣传部等机构。

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首席大检察官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等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用车和文体活动等服务工作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承担其它有关离退休干部的工作。下设办公室、一处、二处、咨询委员办公室

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和按照机关内设机构管理的厅级非常设机构。主要承担检察机关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综合调研、协调督办以及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研究论证工作。下设三个处。

直属事业单位

检察日报社

机关服务中心

国家检察官学院

检察理论研究所

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信息办公室)

现任检察长

首席大检察官

张军

一级大检察官

胡泽君、邱学强、李晓峰

二级大检察官

孙谦、姜建初、张常韧、柯汉民、李如林、王少峰、张德利、陈连福、池强、于世平、童建明、杨司、马永胜、肖声、杨克勤、徐明、陈旭、徐安、陈云龙、薛江武、何泽中、刘铁流、吴鹏飞、蔡宁、敬大力、游劝荣、郑红、崔智友、贾志鸿、余敏

历任检察长

罗荣桓(1949.10-1954.10)久经考验的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军事家,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造者之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奠基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党、国家和军队卓越领导人。1902年11月26日生于湖南省衡山县寒水乡南湾村(今属衡东县荣桓镇)。在衡东县荣桓镇南湾村有罗荣桓故居和罗荣桓元帅纪念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开国元勋,中国十大元帅之一。

张鼎丞(1954.09-1975.01)闽西革命根据地的主要创始人之一。福建永定人。192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参加并领导了龙岩、永定、上杭等县的农民武装暴动。解放战争时期,任华中军区司令员,在山东工作期间,中共中央华东局常委、组织委员会书记等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任中共福建省委书记兼省人民政府主席、省军区政治委员,中共中央华东局第四书记,华东军政委员会主席,华东行政委员会副主席兼政法委员会主任、中共中央组织部第一副部长。1981年12月16日病逝于北京。

黄火青(1978.03-1983.06)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久经考验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我国政法战线的杰出领导人。

杨易辰(1983.03-1988.04) 辽宁省法库县人。久经考验的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无产阶级革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

刘复之(1988.04-1993.03) 广东梅县人。历任司法部部长(第三任),公安部部长(第五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职。同时曾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张思卿(1993-1998)河南洛阳人,1952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9年3月参加工作,相当高中学历。中共第十三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四届、十五届中央委员。第九届、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韩杼滨(1998-2003)1932年2月生,黑龙江哈尔滨人,1950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6年4月参加工作,北京经济函授大学经济管理专业专科毕业,大专文化,工程师。首席大检察官。第五、第六届中国法学会会长。

贾春旺(2003-2008)1938年5月生,北京市人,1962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4年8月参加工作,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实验核物理专业毕业,大学学历,首席大检察官。

曹建明(2008-2018)1955年9月生,江苏南通人,1972年12月参加工作,197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国际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教授。 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中央政法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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