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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是一些国家和地区中设立的法律监督机关。各国检察院在国家机关中的隶属关系和职权并不完全相同。一般而言,检察院承担对贪腐案件的侦查及对公诉案件提起公诉(检控)。在作为社会主义法系的中国大陆,检察院与法院、政府并列,称为“一府两院”。其职权主要有: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职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1]

组织机构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控告申诉部门和举报中心一般是合在一起的)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反渎职侵权局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侦查监督科、处等)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公诉科、处等)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案件管理部门承办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内部监督、审查,具体履行“八大职能”:负责对案件各个诉讼环节的程序管理;负责对具有人身强制性、财产强制性等主要法律文书的管理;负责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不立案、撤案、不捕不诉等案件实行复查;负责对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不捕、不诉、撤诉、复议、复核案件,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被法院改变定性等案件实行复查;负责对涉案款物的追缴、处理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案件质量进行考评;负责对涉检上访案件的复查;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立,形成了全程全面的案件流程管理机制、专业系统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公平灵活的检察资源配置机制、集中统一的办案程序服务机制、科学准确的信息采集分析和反馈机制。 8.检察技术部门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除上述以外,还有办公室、政治部,2009年又增设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上面说的是基层,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有一些部门,如外事局、研究室、铁检厅等。[2]

检察制度

检察工作制度是根据检察业务的范围和活动而形成的一些规则制度,主要有: 1、 侦查监督制度 侦查监督制度就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实行的监督制度。 ① 审查批准逮捕 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②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经审查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③ 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违法进行的监督,包括是否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或诱供骗供,侦查人员应否回避等内容。 2、 自侦制度 自侦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并立案侦查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初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范围的规定》共有4类53种案件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① 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包括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等; ② 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枉法追诉,裁判案等; 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等。 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公诉制度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少数亲告罪可以自诉外,其他犯罪实行公诉制度。凡需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一个月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审判监督制度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例如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检察官出庭既是为支持公诉,又是以国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出庭监督法庭的审判活动。同时检察院还有权对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 5、对刑事判决的执行和监所的监督制度 主要包括: ① 对执行死刑判决的监督。 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派员临场监督、验明正身,防止错杀。 ② 对监所执行刑罚的监督。 包括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缓刑等是否违法的监督。 ③ 对看守所和劳动教养的活动是否违法进行监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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