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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员组成,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中文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成立时间
1949年10月22日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政编码
100745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特别重大的第一审案件,涉及驻香港、驻澳门军队的第一审案件,涉及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称的国家行为的第一审案件;接受以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的上诉;受理各类申诉案件;复核所有死刑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得上诉。

创立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49101日任命沈钧儒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之后,又任命了数位副院长、委员。沈钧儒就职后,从各方面调配干部,建立最高人民法院,于111日起正式办公。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沈阳、西安、上海、武汉、重庆、北京建立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华北6个分院。

职责权限

1)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核准死刑。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3)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5)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在适用类推上,有核准权。

6)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

工作原则

平等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司法上各民族一律平等,在适用法律上不允许有特权,不得有任何歧视。

公开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辩护原则

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他人或由自己,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材料证据进行辩解。

合议制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13人以及人民陪审员24人组成合议庭。审判上诉或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成员权利平等。

回避制度

如果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正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回避,由院长决定。另一方面,如果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报告院长决定。

独立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机构设置

立案一庭

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图册受理各类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申诉和涉诉信访案件;对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依法受理管辖争议案件;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处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

立案二庭

对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裁判和再审改判提出的申请再审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及有关审判庭审理。

刑事审判第一庭

分管东北三省(黑龙江、吉林、辽宁)和华南三省(广东、广西、海南)刑事案件。

刑事审判第二庭

分管涉港、澳、台地区和涉外犯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8910章刑事案件。

刑事审判第三庭

分管华北五省区市(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和华中三省(河南、湖北、湖南)刑事案件。

刑事审判第四庭

分管西北五省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华东四省(山东、浙江、安徽、福建)刑事案件。

刑事审判第五庭

分管西南五省市(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和华东三省市(上海、江西、江苏)刑事案件。

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

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有关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

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

审判有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民事审判第四庭

审判有关海事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

行政审判庭

审判有关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审判监督庭

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检察院机关提出的抗诉案件等。

执行局

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负责案件的执行工作等。

研究室

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起草司法解释,负责宏观调查研究、司法统计、办理人权方面的事务等。

其他

办公厅

政治部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审判管理办公室

监察室

外事局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局

历任院长

19499月—19549月(人民代表大会制之前) 院长:沈钧儒;副院长:吴溉之、张志让、张苏

19549月—19594月(第一届全国人大期间) 院长:董必武;副院长:高克林马锡五张志让

19594月—19651月(第二届全国人大期间) 院长谢觉哉副院长吴德峰王维纲张志让

19651月—19751月(第三届全国人大期间) 院长杨秀峰副院长谭冠三王维纲曾汉周何兰阶邢亦民王德茂张志让

周强周强

19751月—19783月(第四届全国人大期间) 院长江华副院长王维纲曾汉周何兰阶郑绍文

19783月—19836月(第五届全国人大期间) 院长江华副院长王维纲曾汉周何兰阶郑绍文宋光王怀安王战平

19836月—19884月(第六届全国人大期间) 院长郑天翔副院长任建新宋光王怀安王战平林准祝铭山马原

19884月—19933月(第七届全国人大期间) 院长任建新副院长华联奎林准祝铭山马原端木正

19933月—1998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期间) 院长任建新副院长祝铭山谢安山高昌礼唐德华刘家琛罗豪才李国光 林准华联奎端木正王景荣马原

19983月—2003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期间) 院长:肖扬

20033月—2008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期间) 院长:肖扬

20083月—20133月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期间)院长王胜俊副院长沈德咏

2013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院长: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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