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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1]

目录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司法审判机关,是负责审理案件,解决基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纠纷的国家机构。依法行使审理各类案件的权力。各基层法院都拥有和行使调解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判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受理自诉和公诉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三)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四)行使审判监督职能;

(五)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负责指导全县(区)法院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下属法院机构、人员编制工作;主管全县(区)法院监察工作;

(七)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八)协调、管理、监督民众陪审员和调解员的各项工作;

 (九)承办其他应由基层法院负责的工作。

组织机构

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督促、检落实、办理院党组会议、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会务和院领导、有关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印制、分发;负责简报、情况反映等信息的编辑及对下指导工作;负责与同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督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及其来信;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图书资料的征订和管理工作;负责文件的收发、传阅及机关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工作;负责院机关保密工作,指导全区法院的密码管理和保密工作。  一般 下设 秘书 机要科、档案科、新闻宣传中心、督查督办科、人大代表联络室。
 政治部
协助院党组指导全区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和队伍建设;协助管理下级人民法院班子及其成员;负责本院工作人员的考录、考核、任免、工资福利、退休、奖励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人事信息的采集分析以及各项组织人事制度的实施;制定组织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法官等级评定、司法警察警衔评定及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组织实施法院系统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工作。 下设宣传教育处、政工人事处(警务、老干)。
立案庭

 对本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并移送有关庭(局)处理;接待来信来访,处理非诉案件;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对本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

刑事审判庭

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各类刑事犯罪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审理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一、二审刑事案件,复核授权的死刑案件;审判相关的涉外案件;审判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指导少年法庭工作;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相关的刑事审判工作。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的第一、二审案件,复核经济犯罪的死刑案件,并报最高法院核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相关因特殊情况在法院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相关的刑事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庭

民事审判庭审理各类民事纠纷。一般情况下,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等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它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制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事宜,指导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审判工作。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审查处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以及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相关的审判工作。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第一、二审海事案件。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和侵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信用证案件。 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有关海事扣船执行案件。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处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审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

执行庭(局)
执行本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工作;办理委托执行案件;办理当事人对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查封等强制性决定不服,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审查、监督立案庭移送的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或消极执行问题的执行案件;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突发暴力抗法事件;协调处理中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执行法院与公安、检察、工商、银行、税务、海关、部队等有关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冲突的案件;组织领导全区法院统一的执行行动;指导监督全区法院的执行工作。 下设综合科、执行科。
审判监督庭

审判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中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提请本院核准的刑事案件;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不含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案件;审查处理经中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院领导、有关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案件和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案件;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赔偿办公室

依照办理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处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指导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

研究室

 

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负责审判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验;负责起草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请示、答复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和法律咨询工作;参与立法活动,组织、汇总有关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负责全区典型案例的选编工作;负责司法统计与分析工作。
法警总队

负责本院及下级法院的司法警察管理、训练、教育、培训等工作;协助政工人事部门做好司法警察管理工作;负责值庭警卫、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维护审判秩序,拘传、拘留犯罪嫌疑人;送达法律文书;执行死刑命令;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装备处

 负责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和法院系统有关专项费用的分配及使用;负责全区法院系统枪支弹药、服装订购、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法院警车管理;负责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通讯设备、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等配备及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院及全区法院诉讼费的收缴和使用;负责本院固定资产管理、物资装备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纪检组

负责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受理各级人民法院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制定纪检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调查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并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处处理意见。[2]

审判制度

二审终审制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我国法院的体系是四级两审制。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这时,上级法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同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均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是相对于秘密审判而言的。公开审判取代秘密审判是诉讼制度文明进步的表现。在封建专制社会,审判多在秘密状态下进行,审判过程不仅不公之于众,甚至在当事人之间也相互隔离。秘密审判的不合理性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受到进步思想家的猛烈批判。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公开审判制度逐渐成为现代各国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

在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2)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3)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会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严格规范了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他第一审案件依法一律公开进行。对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除依法应当发回重审和事实清楚可径行判决的外,第二审也应依法公开进行。[3] 公开审判是保障裁判公正、实现程序正义、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程序保证,同时公开审判也是满足公众知情权、密切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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