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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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指政府规定某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得超过某个水平,如规定某种医疗服务的价格不得超过80元. 有效的最高限价必定导致供不应求.这是因为,有效的最高限价必定低于自由市场价格.如果某种医疗服务本来的市场价格是每次100元,那么,价格不得超过120元的规定不会起作用,因为价格本来就不会超过100元....
最高限价是国家指导价的一种形式,是国家规定商品买卖的最高价格。适用于以下情况:
1.限制市场商品零售价格上涨。
2.限制边远地区某些工业品的零售价格。
3.对进口商品实行最高限价。
4.浮动价的上限。
实行最高限价的目的:为了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抑制某些产品的价格上涨,尤其是应对通货膨胀。有时,为了限制某些行业,特别是一些垄断性很强的公用事业的价格,政府也会采用最高限价的做法。
政府制定最高价格的原因一般是出于对公平的考虑。如在战争或饥荒时,政府会为生活必需品制定最高限价,使穷人能够负担得起,以利于社会稳定。
然而因此导致的短缺会引起更深远的问题,如果政府仅仅制定价格没有采取进一步的干预,就可能会导致以下结果:
(1)基于“先来先得”的分配,可能引起排长队。某些国家进行的经济改革允许价格上升,明显有利于降低或消除排队的现象,但同时使低收入的人生活非常艰难。
(2)政府被迫采用定量供应的制度,如为每一种配给的产品发给人们一定数量的配给票。
(3)最高价格的主要问题是可能出现黑市,顾客不能在合法市场中买到足够的东西,可能会转向黑市,用高昂的价格来购买。
(4)另外一个问题是最高价格减少了已经短缺的商品的生产数量。例如,在饥荒时人为制定的低价可能会降低食物供给。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政府为帮助城市贫民,控制食物的价格,结果降低了农民的收入,这些农民就会离开土地涌向城市,从而减少了农作物的生产。
相对应的最低限价
最低限价又称“保护价”。是指一国政府对某种进口商品规定的最低价格界限,即当进口货物的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时,则对其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这是一种非关税保护措施。按照1981年正式生效的新估价法规(于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签定)的要求,最低限价的估价方法在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中被禁止使用。这是因为最低限价是对以成交价格为估价基础的估价制度的否定,违背了新法规确立的估价原则。但是,在新估价法规议定书中,发达国家成员国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就这一问题作了让步,同意发展中国家在过渡时期内保留最低限价的做法,以缓和因实施新法规而引起的财政收入减少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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