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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目录

属于资源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四、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例」武泰钢材进出口公司拥有自用房产原值600000元,允许减除20%计税,房产税年税率为1.2%;小汽车2辆,每年每辆税额300元;载重汽车3辆,计净吨位15吨,每吨年税额60元;占用土地面积[3] 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税务部门规定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季末后10日内交纳,1月31日计算本月份应交纳各项税金。

月应纳房产税额=600000*(1-20%)*0.012/12=5760/12=480(元)

月应纳车船使用税额=(2*300+3*15*60)/12=3300/12=275(元)

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1500×6/12=9000/12=750(元)

根据计算的结果,提取应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税金 1505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480

应交税金——应交车船使用税 275

应交税金——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750

税收优惠

主要有两大类优惠:

一、国家预算收支单位的自用地免税

二、国有重点扶植项目免税

可以和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结合起来学习。

一、国家预算收支单位的自用地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对外出租、经营用则还是要交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经营用地则不免。

4.市政街闭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例如一共是15层的大厦,一单位租用5层,一单位租用10层,则并不是只占有一层的单位交税。

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比

1、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不包括集体土地的使用者。

但2006年4月3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对此进行了扩大解释,该文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该通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集体建设用地。

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包括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视同占用耕地。用已开发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结合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在占用之前3年内属于规定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2、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耕地占用税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3、特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耕地占用税:

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税。

4.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4、适用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大城市1.5至30元;

2.中等城市1.2至24元;

3.小城市0.9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耕地占用税: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5、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扶植项目

1.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4.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5.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政策

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5.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管理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如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如是表示。

业内专家认为,按高限确定税额、允许发达地区“突破税额上限,进一步提高税率”都暗含鼓励的政策倾向,明确了通过税收政策调控房地产的意图。如果都按“上限”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那么大城市每平米将按30元征收,中等城市每平米也需支付24元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明确表示,要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征管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对今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幅也下了明确“指标”,即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2倍。

“要使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该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价水平”,通知强调,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地区,调整力度应大一些。毗邻地区在制定调整方案时,要注意沟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税额幅度不应相差过大。有关专家指出,原来地方政府重视土地出让金给地方财政带来的收入,因此往往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征收方式,此次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通知也是为了严格土地税收政策。这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对土地调控政策的协调一致,另一方面更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

通知还指出,要严格控制减免税,根据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通知还强调,“要制定完善的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减免税项目的后续管理。”社科院财贸所专家称,城镇土地使用税虽会增加房地产企业的成本,但其实际影响可能会小于土地增值税“清欠”。通知提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从高、从严”,“以及提出税收增幅,严格控制减免税,甚至允许‘突破税额上限’,结合最近频繁出台关于土地的税收政策等一系列调控措施,这些措施频频明确政策信号———通过增加成本控制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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