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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颇族

景颇族,是中国的少数民族之一,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语言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5个支系语言分属景颇语支和缅语支,文字有景颇文和载瓦文两种,均为以拉丁字母为基础的拼音文字。景颇族包括景颇、载瓦、勒期、浪峨、波拉5个支系。支系的名称也是各支系的自称和支系语言的名称。其中,“景颇”既是支系名称也是民族名称。景颇族主要聚居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境内的陇川、盈江、潞西、瑞丽、梁河等5个县、市,与德昂、傈僳、阿昌、汉等民族交错杂居于山区;部分散居于耿马、腾冲、泸水、孟连、昌宁、勐海、隆阳等县(区)。缅甸境内的大部分克钦族支系与中国境内的景颇族、傈僳族也有极深的渊源。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景颇族总人口数为147828人。景颇族聚居的山区,一般海拔1500米左右,大部分纬度偏南,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山青水秀、树木葱茏。
中文名
景颇族
分    布
云南
人    口
147828人(2010年)
语    言
景颇语、载瓦语等
支    系
景颇、载瓦、勒期、浪俄、波拉

目录

景颇族先民以“寻传蛮”、“高黎贡人”见诸于汉文史籍,自

据历史传说和汉文史籍记载,从古代起,景颇族的先民就劳动生息在康藏高原南部景颇族称为木转省腊崩(意为“天然平顶山”)的山区,约自

山官制度
景颇族服饰景颇族服饰

新中国成立前,景颇族社会实行着一种以“崩督”(景颇语)为首构成的政治制度,景颇语称为“贡萨”制度。“崩”意为“山”,“督”意为“主人”或“官”。因景颇族居住山区,当地汉族形象地把“崩督”这种管辖山头的官称呼为山官,研究政治制度的中国学者由此引申,把景颇族以“崩督”为首构成的政治制度,称为“山官制度”。

山官制度是在氏族家长制度瓦解的过程中逐渐演变而成的政治制度,在景颇族社会中已经存在很久。在这种制度下,根据不同的出身和血统,社会成员被划分为官种、百姓和奴隶等3个等级。

官种,景颇语称为“督阿缪”(载瓦语称为“早户”),在三个等级中社会地位高于百姓和奴隶。官种等级有特殊的命名方式,男性在名字前加上“早”,女性在名字前加上“南”、“扎”等非官种等级不能使用的特定冠词,一般不与百姓通婚而实行等级内婚,有官家姑娘下嫁百姓时,所要的聘礼非常昂贵,一般百姓家支付不起。山官,必须出身于官种等级,是官种等级中的当权者。山官职位的传袭实行幼子(景颇语称为“乌玛”)承袭制,只有幼子夭折才由长子继承,其余依次为其他诸子。幼弟在世,其他兄长们如若想要当官,只有离开老家去开拓新的辖区,到新辖区当新山官。

百姓,景颇语称为“色瓦阿缪”(载瓦语称为“勐比优”或“勒塔”),有人身自由,不依附于特定的地域或特定的山官,能够自由迁徙,在政治上处于从属于山官的地位,负有向山官交纳实物供赋和无偿劳役的义务,有权占有使用村社土地的权力;由于不是官种,因此再有本事的百姓也不能担任山官。

奴隶,景颇语称为“木牙姆阿缪”(载瓦语称为“准”),依附于主人,没有人生自由。奴隶在景颇族进入德宏之前在江心坡、胡康河谷地区就已经存在,其源于山官和一些富裕家庭通过将战争中的俘虏、外族人和孤儿以收养的方式收容为养子女,他们名誉上是主人家庭的一员,甚至和主人的子女以兄弟姐妹相称,实际上是主人的奴隶,负担着主人家内、家外的繁重劳动。但在衣食方面,奴隶与主人相差无几,在很大程度上他们仍然是家庭的成员,一些奴隶还有自己的个体经济。随着英国殖民主义者对上缅甸的吞并和因为军事行政的需要而实行的废奴政策,这种奴隶制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便消亡了。景颇族进入德宏以后,少数地区和家庭还保留有这种“养子女”性质的奴隶,但作为一种制度,奴隶制在德宏景颇族中始终未能充分发展。因此,官种和百姓两个等级是中国景颇族山官制度存在的主要等级基础。

山官是景颇族在一定地区范围内的最高政治领袖。在景颇族社会内部,山官之上没有形成统一的、更高的政治组织,各山官之间也无直接的统辖关系,辖区是山官制度得以维系的基础和界限。每一个山官都有自己统治的辖区,每个山官辖区自成体系,独立行政,在辖区内山官各自为政,其特权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都以辖区为基础,超出辖区范围,其特权和义务均无效率。各山官的辖区大小不一,势利范围大的山官可辖数个或数十个村寨,还有辖区外的“保头区”。而势利范围小的山官,有的只辖一个村寨或几户居民。辖区间有山岭、河流等自然物为标志的界限,对辖区的挑衅和侵犯就是对该山官的挑衅和侵犯。在辖区范围内,山官享有各种特权,其中最重要的特权是有权得到百姓杀牛祭祀或捕获猎物的一条后腿的“吃腿权”,这条供奉山官的后腿叫做“官腿”(景颇语称为“宁贯”)。此外,百姓每户每年需要为山官无偿做工3~6天,称作“官工”;每年收获后需要按照耕种田亩的面积向山官交送一定数量的谷物,称作“官谷”;辖区内的汉族,每户每年需向山官缴纳一定数量的鸦片,称作“官烟”;逢年过节、红白喜事或调解纠纷时,百姓需向山官送礼物,称作“官礼”。在辖区的管理上,山官拥有广泛的职能和权力,他是辖区的管理者、习惯法的体现者和执行者,战时是当然的军事领袖。职能和权力具体表现在领导生产,管理、调整、分配土地,帮助群众解决生活困难、调解民事纠纷,保护群众等方面。

山官制度下有一套管理辖区内部事务的政治组织。传统上,山官在“寨头”、“苏温”、“管”、“纳破”等的协助下治理辖区。寨头是从非官种的各姓氏头人(景颇语称为“司朗”,载瓦语称谓“苏温”)中推举出来的村寨头人,一般由开寨的有功姓氏和其他主要姓氏中办事能力强的人担任。寨头在村寨中有较高的地位,是山官管理辖区的主要助手。就职时由山官任命,届时要由山官赠与一把象征村寨管理权的长刀。寨头负责向百姓收取土司和山官的官租,监督百姓为山官出官工或为土司出劳役,协助山官处理调解村寨内婚姻、盗窃、土地、债务等纠纷。作为回报,寨头免出官工和劳役。寨头的职位不可继承。苏温是村寨中各姓氏的自然领袖,具有长老的身份,没有特权,他们代表村寨和各自家族的利益,负责沟通山官与百姓间的联系,协助山官、寨头管理村寨内的事务。一些包括数十个村寨的山官辖区,由于辖区大,山官照管不过来,还设有“管”的职位。管是山官在非山官居住村寨代表山官进行管理的总管。管在他负责的村寨中,拥有管理一切村寨事物的权力,他不但可以免交官租、免出官工,自己还可以在其所管辖的村寨中收取官租和派出官工。“纳破”(景颇语,载瓦语称为“堆里”),是负责领导村寨春耕统一进行破土仪式的人,也有的纳破协助山官处理辖区事务和参加调解纠纷。在一些较大的山官辖区中,还设有专门负责传达山官的通知、命令和其他公事通知的“恩道”(景颇语,意为“叫寨子的人”)。

景颇族没有成文法,山官政治权力的维护,主要依靠传统的习惯法——“通德拉”(载瓦语)来维持。习惯法具有很大的约束力,常常与宗教迷信相结合。一般不轻易判处死刑,但杀人者必须赔偿命金。一般案件对输理者均罚以赔偿实物的几倍至十倍。案件无法调查判明时就采取神判。常用的神判方式有赌咒、鸡蛋卦、斗田螺、煮米、捞开水、闷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德宏景颇族地区的山官制度发展不平衡,各地的情况大致可以分为3类。一类地区在政治上山官制度仍大体保持原有状态,民主性依然比较明显,在经济上前封建因素仍比较浓厚;一类地区由于受封建土司制度的影响,山官制度已经有向封建领主制度发展的倾向;还有一类地区,由于受汉族封建地主制影响,山官有向封建地主制发展的倾向;后两类地区虽然已经出现了向封建化发展的倾向,但是,由于传统习惯法的约束,山官还没有发展成土司和地主,尚处在过渡状态之中。

贡龙制度

近100余年来,由于山官制度剥削和压迫的加重,导致社会矛盾激化,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景颇族社会内部发生了反抗山官制度的“贡龙”起义,这个斗争在德宏西北部盈江支丹山和铜壁关地区斗争最为激烈,持续了30多年之久。

起义胜利的村寨,在废除山官“贡萨”制度的同时,建立起了景颇语称为“贡龙”的民主制度。在贡龙制度下,山官的一切特权被取消,原有的山官辖区已不再存在,山官降为村寨中的普通成员。各寨由各自选举的头人为领导,村寨头人没有特权,不能向群众摊派负担,在调解纠纷或处理全寨性事务时,由寨头召集村寨长老,共同商议。

由于取消了山官制度,人们之间的等级关系不存在了,等级婚姻和表现等级差别的称呼及命名方法也都废除了。村寨的土地分别为各户所私有,可以自由买卖,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贡龙起义沉重打击了山官制度,但是,山官制度的最终消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

民族自治

1950年景颇族地区解放,1951年成立了民主联合政府。1953年7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成立。

1956年5月,根据1954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自治地方分为区州县三级的规定,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区改名为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州县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均有景颇族人民的代表,保障了景颇族人民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

经济

景颇族是一个以农业为生计的民族,粮食作物以水稻、旱谷、玉米、小麦、粟米为主,经济作物有甘蔗、油菜、八角、草果、香茅草等。

景颇族对土地的经营,分为水田和旱地两种耕作类型。水田多为分布于山脚坝子边缘或山间小平地里的梯田。定居德宏地区之前,景颇人不会耕种水田,定居德宏后,受到傣族和德昂族影响,开始学习耕种水田。水稻的传统耕作工序与周边傣族大致相同,采取用牛力犁、耙,靠山泉水自流灌溉的方式耕种,一年一季,一般不施肥。今天,水田已成为景颇人重要的生计资源,他们日常生活的主粮——稻米,绝大部分来源于自己稻田的生产。今天,水田除种植稻谷外,冬、春季节还种植小麦、西瓜和油菜;耕作技术上最大的改进是化肥的普遍使用和杂交品种的大面积种植。

旱地多是分布于山林中的坡地。在景颇山区出现水田耕作之前,旱地是景颇人首要的生计资源。传统的旱地耕作方式是轮歇烧荒,主要作物为陆稻,其次为玉米、黄豆、饭豆、粟米、棉花、苏子和蔬菜。20世纪80年代以来,甘蔗已成为德宏景颇族地区旱地种植的主要作物,甘蔗收入成为了德宏景颇族重要的经济来源。

在农业生产中,以个体家庭为生产单位是景颇族传统的劳动组合形式,农忙季节采用不计报酬、不计时间长短和劳力强弱的“吾戈龙”(载瓦语,意为换工或合伙干活)形式进行协作劳动。生产劳动中,男女有比较明显的性别分工,男性主要从事犁田、耙田、烧荒、砍柴、狩猎、制作农具等繁重和技术性强的工作,妇女则从事除草、收割、搬运粮食、采集、做饭、喂猪、照顾老人和孩子等琐碎的生产与家务劳动。

文化

信仰
图腾图腾

景颇族社会中并存着两种类型的信仰,一种是秉承传统的

音乐

景颇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间音乐,各支系民歌种类繁多,主要有“

节日
景颇族庆祝目瑙纵歌节景颇族庆祝目瑙纵歌节

民族传统节日主要有目脑纵歌节、能仙节、新米节等,其中最盛大、隆重的节日为目脑纵歌。

目脑纵歌是景颇族祭祀天神“木代”的传统祭典活动。“木代”是景颇族超自然信仰中最大的天神,代表着财富和幸福,能够给人予保佑,是只有山官家才拥有祭祀权力的神。祭祀“木代”的目脑是山官显示威望和权势的象征,举行次数越多、规模越大,山官在百姓中的威望就愈高。过去,目脑主要为祭祀、庆祝丰收、庆祝战争或拉事 的胜利而举行。举行目脑时,山官统辖之下的村寨须筹集猪、牛等祭品进行供奉,牺牲和耗费十分巨大,因此祭祀“木代”的目脑并不普遍,一个山官辖区一般数年或数十年才举行一次。目脑以大型的群众性歌舞活动形式呈现,内含祈求木代及其他诸神保佑辖区居民五谷丰登、人畜平安的意蕴。因此,山官举行目脑之际,百姓均踊跃参与。

1983年4月,目脑纵歌被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确定为景颇族人民的传统节日,一般由州县或乡的人民政府组织,于每年的正月举办。节日期间,成千上万的景颇族男女身着盛装,从崇山峻岭、苍苍莽林中欢欢喜喜地汇集到举行目脑纵歌盛会的广场。景颇族各个支系的人们都把木脑纵歌奉为最神圣、最庄严的节日,把参加目脑纵歌盛会视为莫大的幸福和乐趣。节日期间,除传统的目脑纵歌舞会之外,主办者还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组织商品展销、科普知识宣传和召开各种类型的招商引资会议。

婚恋
景颇族婚礼景颇族婚礼

景颇族婚姻实行丈人种(景颇语称“木育”,载瓦语称“勐”)与姑爷种(景颇语称“达玛”,载瓦语称“墨”)单向联姻的婚姻形式。两个家庭一旦缔结婚姻,不仅产生“姑爷”(女婿)和“丈人”(岳父)两种个人身份,同时也产生“姑爷种”和“丈人种”两种群体的身份,形成固定的丈人种与姑爷种关系。妻子一方三代以内的所有亲属都同时成为丈夫一方的“丈人种”,丈夫一方三代以内的所有亲属也都成为妻子一方的“姑爷种”。建立了丈人种与姑爷种关系的家庭,双方的联姻关系只能是单向嫁娶,丈人种家的男人不能娶姑爷种家的女人为妻,姑爷种家的女人也不能嫁给丈人种家为媳。此外,联姻还必须恪守姨表不婚、同姓不婚和等级内婚的原则。过去,倍受推崇的是不对称的母方姑舅表兄妹优先婚,一个男子最理想的配偶是舅舅的女儿,一个女子最理想的丈夫则是姑姑的儿子。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政府禁止近亲结婚法令的推行,姑舅表联姻的情况已发生很大改变。

景颇族青年男女恋爱、社交自由。过去,村寨中设有专供青年男女进行社交的“公房”,青年男女到公房约会称为“赶脱总”。新中国成立前,绝大多数婚姻由父母包办,实行买卖婚姻,盛行转房和妻死续娶妻妹的习俗,采取讨媳妇(载瓦语称“米确”)、订媳妇(载瓦语称“米东”)、偷媳妇(载瓦语“米考”)和抢媳妇(载瓦语称“米鲁”)4种方式缔结婚姻。讨媳妇,是最普遍的一种婚姻缔结形式,男子的父母或男子自己看中某个姑娘,想娶她为妻,便请人或自己设法在姑娘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得姑娘身上的一块手帕或一根头发,也可以是她衣服、背包上的一根线头,或随身带的槟榔、草烟等,把偷到的东西拿去请祭师打卦,如打卦结果认为合适,男方家会再在自己的村寨中选择一个媒人“勒脚”,在女方的村寨中选择一个媒人“长同”,在打卦确定的日子里,由勒觉、帮手和其他男女伙伴携酒去女方村寨,由女方的媒人“长同”作内应,在女方村寨外截获这个女子后,由两个女方村寨的姑娘和男方同来的同伴陪伴把她护送回男方村寨,同时,“长同”带着酒到女家通报并商议聘礼。婚礼在当天或第二天举行,第3天新郎陪同新娘带上聘礼去丈人家回门。如果姑娘的父母反对这桩婚事,必须在举行婚礼董萨祭鬼之前把女儿领回,如果在此之后,就只有待他日通过“讲事”的方法解决。

订媳妇,当男子家看中一个女子,但她尚年少不能结婚,就把她“订下”,待女子成年后再择日讨回。已经被人“订下”的女子一般不会再被别的男子讨去。偷媳妇,是一个男子看中一个女子并经过董萨打卦决定要讨这个姑娘,但姑娘的父母和姑娘知道后反对,为躲避男方强求,姑娘躲藏起来,在这种情况下男方请长同、勒觉等伙伴设法把姑娘从躲藏的地方偷抢出来成亲,之后再商议聘礼等事宜。抢媳妇,是在几个男子同时看中一个女子或一个女子与几个男子产生爱情,男方相互猜疑,采取先下手为强的方式,在不事先通知对方,不管对方愿意与否的情况下把该女子强抢去成亲。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在政府婚姻自由政策的推动下,订媳妇、偷媳妇和抢媳妇的娶妻方式已逐渐消失,目前景颇族的娶妻方式都以讨媳妇的方式进行。

过去,景颇族实行婚后一段时间内的“不落夫家”或“望门居”。新婚之后,新娘即返回娘家,新郎不断地背酒前往丈人家拜访,白天帮助岳父家干活,晚上与新娘同居,直至新娘怀孕,才携回新郎家中。婚后,姑爷除了在重要仪式时去丈人家拜望送礼外,还必须到丈人家进行3次杀牛献祭,之后其妻才能够最终脱离丈人种世系群体,而归属于姑爷种世系群体。

丧葬

景颇族的丧葬习俗独特。凶死行火葬,幼殇行天葬,正常死亡行土葬。

在家中自然死亡视为善死,在外意外死亡、刀枪致死、上吊、投河自杀以及难产死亡均视为凶死。

凶死者,尸体不能进寨。善死者亡,家人立即朝天鸣枪报丧,亲朋村邻闻讯带着礼物前来奔丧、帮忙。尸体在家停放数天,入棺前洗尸、更衣,收殓入棺时在尸下垫棉毯(男用)或筒裙(女用)。

过去,棺材用粗大的树身挖空而成。年轻人死没有特别的仪式,有子孙的老年人死,村邻及奔丧人夜晚在死者家通宵达旦跳祭祀舞蹈“布滚戈”(载瓦语,景颇语称“崩洞”),舞蹈须连跳数夜,直至下葬后第二天结束。

埋葬的地点须选择地势高、背依山顶面向斜坡、迎面有山峰为理想的坟地。坟址以抛掷鸡蛋的方式选择,鸡蛋破碎处为死者中意的吉址。丧葬仪式分埋葬和送魂两部分,过去,送魂仪式与葬礼仪式一般分开举行,在葬礼后一年之内完成即可。

现在,大多数人家的送魂仪式与葬礼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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