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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族

黎族,是海南岛最早的居民,黎族语言属汉藏语系壮侗语族黎语支。大多数黎族人都能兼说汉语,过去黎族没有本民族文字,通用汉文,1957年在党和政府帮助下创制了以拉丁字母为基础的黎文,信仰仍处在原始宗教阶段。黎族主要聚居在海南省的陵水、保亭、三亚、乐东、东方、昌江、白沙、琼中、五指山等县市,其余散居在海南省境内的万宁、儋州、屯昌、琼海等县市以及贵州等省。2010年统计,黎族总人口数为1463064人。黎族是海南岛最早的居民。在我国古籍上很早就有关于黎族先民的记载。西汉以前曾经以 “骆越”,东汉以“里”、“蛮”,隋唐以“俚”、“僚”等名称,来泛称我国南方的一些少数民族,其中也包括海南岛黎族的远古祖先。“黎”这一族称最早正式出现在唐代后期的文献上,唐末刘恂在《岭表录异》中就有“儋振夷黎海畔采以为货”的记载。但普遍作为黎族的专用族称,则是在11世纪宋代以后才开始固定下来,并沿用至今。
中文名
黎族
所在地区
海南省
语    言
黎语(黎族话)
爱情节
每年农历三月三日
民族人口
约149万(2015年)
自然风景
黎母山、五指山、七指岭等

目录

“黎”是他称,是汉民族对黎族的称呼。西汉以前曾经以 “骆越”,东汉以“里”、“蛮”,隋唐以“俚”、“僚”等名称,来泛称南方的一些少数民族,其中也包括海南岛黎族的远古祖先。

“黎”作为今天黎族的族称,最早见于唐后期刘恂著的《

关于黎族的族源,过去有多种不同见解。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学者根据文献记载,结合大量的考古学、语言学、民族学资料和前人的研究成果,多数人认为,黎族是从古代越族发展而来,特别是和“百越”的一支——“骆越”的关系更为密切。

黎族图腾黎族图腾

20世纪50年代以来,

“合亩制”是黎族特有的生产和社会组织。“合亩”是汉语的意译,黎语称“纹茂”,是“家族”的意思。过去一般叫做“翁堂沃工”或“翁堂打”,意思是“大家一起做工”或“大家的田”。从其本来意义看可能是一种较原始的家族公社。一个合亩包括着若干个家庭,各个家庭之间有着血缘关系,以后逐渐有非血缘成员参加,合亩内的主要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由合亩统一经营,合亩全体成员共同劳动,按户平均分配。

黎族服饰黎族服饰

“合亩”地区生产力水平比黎族一般地区为低,以合亩为单位进行生产,全部使用木耙或竹耙,铁制农具有犁、锄、钩刀、铲、手捻小刀等。犁的质量差,犁头较小。手捻小刀是收割工具,割稻时逐穗捻割。用牛踩烂田泥,然后插秧。“山栏稻”(旱稻)的种植约占稻谷播种量的20%。生产中禁忌多,如遇牛日,不能用牛犁田、耙田;鸡日,妇女不能拔秧;蛇日和马日,不能犁田、耙田、播种、收割等等。男女分工更加严格,男子负责犁田、耙田、浸种、播种、灌溉、挑稻、防兽害和烧山栏地,妇女管理选种、插秧、除草、收割和播山栏稻种子。劳动中简单协作比较盛行,不分工种,不分轻重,都是大家一齐干。稻谷每亩年产量仅达120斤左右。狩猎一般以村为单位进行,猎获物在村内按户平均分配。

从合亩的成员间的关系来看,合亩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以血缘纽带为基础的由父系亲属以至少数母系亲属组成;另一类是除亲属以外,并有非血缘的外来户参加。这两种类型的合亩所占的比例各地不一。一般的规律是,合亩的规模越大,属于后一个类型就越多,反之,规模越小,则纯血缘的类型就越多。

每个合亩有一个亩头,亩内其他成员就是亩众。亩头黎语称“畏雅”,意即“犁第一道田路的老人”,由辈份最长、年龄最大者充任。亩头负责管理合亩的集体生产和分配,以及和他的妻子分别执行生产中一些宗教性质的仪式。亩头的妻子在管理妇女的生产活动方面,是亩头的助手。亩头又是一个自然社会的领袖,除领导合亩生产和分配外,还对亩内或合亩与合亩之间的一切重大事情负责,如处理和保管公有财产、亩内外纠纷和接收外来户等等,亩众一般表示服从,但没有强制权力,亩众可以主动提出分亩或退亩。分亩时,亩头照例可多分得一些田产。

合亩内,亩头与亩众以至亩众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平等的(除外来户外),亩头除按传统习惯多分配一些产品外,在其它方面与亩众同处于平等地位,如平等参加集体劳动,担负共同费用,共同防卫外来袭击和平等享受权利等。此外,还保留互助合作的传统习惯。随着封建王朝的政治、经济势力和封建地主经济的影响,亩头开始利用自己的地位,在分配中取得某些特权,把具有宗教性质的和属于公共支配的传统留粮攫为己有,并随意增加留粮的数量,使之变质为剥削。同时,以外来户作为剥削的对象。少数亩头与政府相勾结,出任总管、团董、哨官、乡保长等职务,对亩众进行压迫和剥削。合亩原来共耕、平均分配、互助合作等传统形式已被亩头利用作为统治和剥削亩众的手段。

到新中国建立前,半数以上的合亩除有血缘关系的成员外,已经吸收没有血缘关系的外来户 “龙仔”参加。龙仔都是因为生活困难或抵偿债务而投靠他人,也有属于政治上的投靠,求得“保护”。被投靠者叫做“龙公”,“龙公”黎语称为“沃凡”,直译为“做富人”,有“做主人”的意思;“龙仔”黎语称“沃伐”,直译是“做穷人”,也有“做长工”的意思。在合亩内,龙公绝大多数都是亩头,但亩头也有沦为别亩的龙仔的。个别亩众也可以收纳龙仔,至于龙仔则完全是外来户。在缔结龙公、龙仔的关系时,要砍箭立约。龙仔大多住在家里,一般有人身自由,拥有少量土地、牛只,经常要给龙公送礼和提供一定的劳役。有一部分龙仔迁居到龙公合亩中,人身不自由,经济地位低下,担负着繁重的劳动,受到龙公的剥削。

合亩地区生产资料占有的形式是很复杂的。耕地的占有分为合亩公有、亩内几户伙有和一户所有三种。合亩公有的耕地都是祖先遗留下来的,几户伙有的和一户所有的水田是买来的,旱田是自己或雇工开垦来的。各种占有的比例随着地区和合亩的不同而各有不同,一般是没有或少有外来户的血缘亲属组成的合亩中,耕地占有以合亩公有的多,次为几户伙有,再次为一户所有。另一方面,外来户较多的合亩中,耕地以几户伙有为多,次为一户所有,再其次为合亩公有。个别合亩中,耕地由亩头一户私有或其兄弟几户占有,公有耕地已不存在,大量的外来户,片土皆无。牛只的占有一般是一户私有为主,几户伙有次之,合亩公有已不占优势。无论那一种占有形式的耕地、牛只,绝大部分都交由合亩统一经营和使用,不计报酬。但所有者可以自由租佃、抵押和买卖,并由父系继承。但当合亩中某一成员因天灾人祸等原因而丧失自己的耕地、牛只后,尚有不足以应付时,其它有亲属关系的亩众,有义务把自己的田地、牛只变卖帮其抵偿,因而合亩中所谓私有制的所有权就受到限制而未能充分实现。

除了耕牛外,农业、手工业、渔猎生产所使用的工具,完全归一家一户所有。随着私有耕地、牛只的存在,合亩地区土地买卖、典当的现象逐渐普遍。租佃关系发生于合亩与合亩之间、合亩与个人之间,以至个人之间。地租主要是实物地租对半分的活租制。牛只的出租比买卖更普遍,借贷关系也发生于合亩内部和合亩之间,有些合亩也出现雇工剥削。

随着剥削关系的产生与土地、牛只的自由买卖,合亩内各户以及合亩间生产资料的占有日益不平衡。与此同时,合亩内部产品分配方式也日益复杂。合亩内以一家一户为单位或几户伙同进行生产,所得产品或出租土地、牛只所得的地租、牛租,归该户或几户所得,不归合亩分配。合亩集体生产所得归亩头分配,除扣种子、“稻母”(只有亩头一家人可食用,不得转让或出卖,但可用来救济亩内困难户)、“留新禾”(收割前,亩头的妻子先割回十多把稻谷煮饭酿酒,亩头夫妻吃一天后,次日全合亩的人一齐来吃)、“酿酒粮”(约数十斤稻谷,由亩头掌握,待插秧完毕后全合亩成员共饮)、“公家粮”(数量不定,由亩头掌握,用作待客、成员结婚、盖房子等,有的用以救济亩内缺粮户)等外,余下的按户平均分配(有些地区也照顾人口)。在一些内部已经出现贫富分化和阶级分化的合亩中,亩头往往以各种借口多分一些稻谷。

根据合亩内外生产关系的不同性质来划分,大致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合亩内部没有产生剥削关系,基本上是共耕和互相合作的关系,亩头和亩众之间以至亩众之间的地位都是平等的。这类合亩多以纯血缘亲属组成,个别的也有外来户,但很少。其中个别的合亩内部虽无剥削关系,但亩头对亩外的人,以及合亩对亩外的人、合亩与合亩之间已产生了剥削关系。另一种是合亩内部或对外都已产生了剥削关系,亩头对亩内众多的“龙仔”或对亩外的人已经存在剥削和压迫的关系,传统的合亩共耕仅仅留下了一个躯壳。

合亩制内部生产关系是相当复杂的,但从合亩制组织的基础、“亩头”的社会地位及作用、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与使用、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分别消费等内容分析,合亩制性质的本质是一种原始的父系家长制的家庭(家族)共耕合作组织。虽然合亩制内部客观存在贫富分化甚至是剥削等因素,但这只能说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变迁,这种原始组织正濒于最后解体状态。

在今五指山、保亭、琼中等地,1949年前仍保留着一种具有特色的基层社会政治组织,即“峒”,原意是“人们共同居住的一定地域”。关于黎族峒组织,文献早有记载,尤以宋元以后的文献记载颇多。峒有大小之分,大峒之下包括几个小峒;一个小峒,一般由2个以上自然村组成。峒与峒之间有森严的疆界,互不侵犯。峒与峒一般都保持着友好关系,成为婚姻集团,但因为一些利益关系,如有越界开荒、渔猎、伐木、采藤等,往往也会引起峒与峒之间的纠纷和械斗。血缘纽带是峒的组织基础。每个村峒都有一个至数个村头和峒头,称之为“奥雅”,一般由长辈或能说会道的人担任,负责维持秩序,调解纠纷,较大的事件还要召开全峒会议解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封建统治的加强,峒的组织便成为封建的统治工具。到了民国时期,大小峒头分别当上“团董”、乡、保、甲长等。

早在1949年3月,根据党中央的指示,中共琼崖区党委就在白沙县毛栈乡(今五指山市毛阳镇)成立了“琼崖少数民族自治区行政委员会”,是海南最早成立的民族自治政权。1952年7月1日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1955年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更名为自治州)人民政府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海南民族地区正式实施……1987年12月,根据中央决定,海南建省,同时撤销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三亚升级为地级市,成立东方、乐东、陵水、白沙、昌江黎族自治县和琼中、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并决定原自治州所辖市县继续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各项优惠政策。1997年3月,东方黎族自治县撤县建市。此外,1987年在海南全面开展撤区建乡(镇)工作中,结合海南散居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在海南共建立了12个民族乡(镇)。

经济

新中国成立前,黎族社会经济发展仍然存在着显著的地区性不平衡。在占黎族总人口和总面积94﹪以上的地区,与当地汉族大体一样,都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封建地主经济比较发达,但农业、手工业的发展水平比汉区略低。铁质农具如犁、耙、铲等虽早已使用,但不普遍,农民普遍使用木耙耙田。农业生产以稻谷为主,其中种一造的旱地较多,种两造的水田较少。一犁一耙,不重视中耕除草,很少施肥,每亩年产量仅有150斤左右。种“山栏稻”(旱稻)更加粗放,把山林砍倒烧光,戳穴点种,二、三年后就丢荒,另择地烧垦。“山栏稻”约占全部稻谷播种量的5%。手工业、饲养业和商业也不发达。

在原保亭、乐东、白沙三县交界的五指山腹地(今属五指山市),还保留着带有浓厚原始公社制残余的“合亩”制度。当时的合亩制地区有26个乡,13000多人,约占当时黎族人口(36万)的3.73%。“合亩”地区生产力水平比黎族一般地区为低,以合亩为单位进行生产,全部使用木耙或竹耙,铁制农具有犁、锄、钩刀、铲、手捻小刀等。犁的质量差,犁头较小。手捻小刀是收割工具,割稻时逐穗捻割。用牛踩烂田泥,然后插秧。“山栏稻”(旱稻)的种植约占稻谷播种量的20﹪。生产中禁忌多,如遇牛日,不能用牛犁田、耙田;鸡日,妇女不能拔秧;蛇日和马日,不能犁田、耙田、播种、收割等等。男女分工更加严格,男子负责犁田、耙田、浸种、播种、灌溉、挑稻、防兽害和烧山栏地,妇女管理选种、插秧、除草、收割和播山栏稻种子。劳动中简单协作比较盛行,不分工种,不分轻重,都是大家一齐干。稻谷每亩年产量仅达120斤左右。狩猎一般以村为单位进行,猎获物在村内按户平均分配。

新中国建立初期,党和政府就在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领导了海南各族人民进行清匪反霸。特别是土地改革,彻底改变了不合理的土地制度,解决了贫苦农民长久渴望解决的土地问题。新中国成立以后松涛水库、石碌水库、大广坝水电站枢纽工程等一大批水利设施的建成,逐步完善了农业基础设施;20世纪50年代铁制农具的使用,60—70年代贯彻农业“八字宪法”, 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不断被采用推广;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海南建省以来农业科普网络的建立和完善、农村科技人才的培养、良种繁育体系的建设、现代农业新技术的引进等等。改变了黎族地区农业技术落后的局面,农业生产有了飞跃的发展。

黎族人民在解决温饱的同时,还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热带水果、热带作物、冬季瓜菜的特色农业,大大拓宽了致富门路。香蕉、芒果、荔枝、龙眼等热带水果在黎族地区已逐渐形成基地化、规模化、商品化生产态势;橡胶、椰子、腰果、剑麻、咖啡、南药等热带经济作物已成为黎族地区的优势产业;冬瓜、毛瓜、甜瓜、豆角、西红柿、辣椒等冬季瓜菜种植已达200多个品种,除供应本地外,还远销岛外和出口港澳等地[1]  。

文化

信仰

黎族传统社会尚未形成完整的宗教体系,处在原始宗教阶段。

黎族信奉万物有灵,盛行图腾崇拜、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从事宗教活动的巫师称为“道公”、“娘母”,他们一般不脱离生产,在需要时才主持送鬼、占卜等活动。除道教在黎族社会中影响较大外,佛教、基督教等外来宗教影响有限。

黎族普遍相信巫术,认为巫术能使人害病死亡。被诬指行使这种巫术的人,男性叫“禁公”,女性叫“禁母”。新中国建立前,“禁公”、 “禁母”往往受到别人的歧视和惧怕。

黎族传统禁忌很多,涉及生活、生产、生育、节日、丧葬、婚姻、宗教、狩猎等方面,新中国成立后,这方面的情况已发生较大的改变。

服饰
黎族饮食黎族饮食

黎族传统服饰文化内涵丰富,各方言区差异比较明显(尤其是女子服饰),在历史上曾经是区分不同血缘集团和部落群体的重要标志。

在传统服饰中,黎族妇女常穿直领、无领、无纽对襟上衣,有的地方穿贯头式上衣,下穿长短不同的筒裙,束发脑后,插以骨簪或银簪,披绣花头巾,戴耳环、项圈和手镯。

男子传统装束一般结发于额前或脑后,上衣无领、对胸开襟,下着腰布(吊襜),部分美孚黎男子上衣与女子无多大分别。

在哈、杞、美孚、润黎少数健在的老年妇女中还一直保持着传统的文身习俗。

饮食

黎族一般日食三餐,以大米为主,“山栏”

音乐
音乐音乐

黎族的音乐和民歌是分不开的。演唱的方式有独唱、对唱、重唱、齐唱等。曲调甚多,有优美抒情的,也有激昂高亢的,它反映了黎族人民淳朴、乐观、耿直和刚毅的性格。

民间乐器有鼻箫、口弓、水箫、洞箫等。鼻箫用鼻孔吹奏,柔和低沉,宜于抒情。口弓用薄竹片或铜片制成,吹奏时用手指弹动弓片,节奏自由。水箫音色清脆,音量响亮。

舞蹈

黎族的舞蹈有《

婚恋

黎族婚姻普遍实行一夫一妻制。

新中国成立前,婚姻多由父母做主,但姨表及同宗均不得通婚。部分地区存在婚后“不落夫家”的习俗,女子出嫁后不久就返回娘家,一直到怀孕,才回夫家定居。“玩隆闺”(又称“放寮”)是黎族地区普遍存在的恋爱习俗,黎族青年男女成年后常在“隆闺”约会,经过一定时间,情投意合的双方常能终成眷属。

新中国成立后,一些旧习俗已逐渐被废除。

黎族婚礼黎族婚礼

丧葬

黎族一般实行土葬,葬俗因地区、方言不同而存在差异。

在五指山腹地,人死后,则鸣枪报丧,男人用独木棺葬于本村氏族公共墓地,外村嫁来的女子,则需抬回其娘家由娘家料理丧事,并葬在娘家的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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