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
被遗忘权,服从人们的要求,顺从人民的意愿,把新闻文章和其他网页上可能会令人尴尬的内容链接,从搜索结果中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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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早在1995年就在相关数据保护法律中提出了“被遗忘权”概念,任何公民可以在其个人数据不再需要时提出删除要求。欧盟委员会从2012年开始建议制定关于“网上被遗忘权利”的法律,提议包括要求搜索引擎修改结果,以符合欧盟保护个人信息的方针。
美国加州也通过了“橡皮”法律,要求科技公司应用户要求删除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这项新规将于2015年生效,并有可能催生相关诉讼。
欧洲法院2014年5月13日裁定,普通公民的个人隐私拥有“被遗忘权”,并据此要求国际网络搜索引擎巨头谷歌必须按照当事人要求删除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
如果这些网页内容涉及侵犯个人隐私等权利,就需要在搜索中心的隐私问题反馈专区进行说明,同时提供身份证明和详细侵权情况资料及连接地址。
如果网站拒绝删除个人信息,在国内如何处理呢。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黄武双告诉记者,由法院判决是一个选择。
实际上,就国内法律来说,隐私权在立法上没有确立,更无“被遗忘权”这一说法。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许春明指出,如果不是明显侵害个人权益的信息,而是网站公开的正常信息,搜索引擎就不负责删除。“个人想要删除公开报道的内容,就国内法律来说,没有法律依据,很难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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