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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参议院

日本参议院是日本的国会构成的议院之一。与众议院并为日本的立法机关,也是国会两院之一。其前身为贵族院。参议院议员任期为6年,每3年对半数议员进行一次改选。参议院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国民的议员组成,议员的定额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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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参议院日本参议院

参议院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国民的议员组成,议员的定额由法律规定。参议院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隔三年改选议员之半数。众议院被解散时,参议院同时闭会。但内阁在国家由紧急需要时,得要求参议院举行紧急会议。但紧急会议中所采取的措施是临时性的,如在下届国会开会后十日以内不能得到众议院的同意,该项措施即失效。法律草案的决议,预算案的决议以及关于缔结条约所必要的国会的批准均须经过参众两院通过,众议院拥有决议的优越权。主要体现在:

1、预算案由日本众议院先行提出送审。

2、众议院通过但参议院否决的法案,若经众议院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再度通过,该法案即可成立。

3、在预算审议、条约批准、首相提名等事项上,若参议院与众议院的决议不一致且召开两院协议会也无法达成共识,或者参议院在一定期间内无法议决该项议案时,则众议院的决议将自动成立。

4、内阁不信任决议只有众议院可以行使。[2]因此,参议院的权力实际上较众议院要小。

历史沿革

1889年(明治22年)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确立了作为立法机关(作为天皇拥有的立法权的协助机关,该法第5条)的帝国议会的地位,并规定帝国议会由众议院和贵族院两院组成。与全部由民公选议员组成的众议院相对,贵族院由皇族议员、华族议员、帝国学士院会员议员、高额纳税人议员等人员构成。

1946年(昭和21年)颁布的日本国宪法中,日本立法机关为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部分组成。宪法规定,众议院议员和参议院议员(统称“国会议员”)均为“代表全体国民而被选举的议员”(该法第43条第1项)。实际上,最初GHQ提出的宪法修正案(麦克阿瑟草案)中,国会只由众议院一院组成,这也是事先预估到日本方面的反弹而故意设置的谈判空间。果然,日本方面代表松本烝治提出强烈反对,要求实行两院制。对此,GHQ以民选议员作为前提条件,同意两院制体系保持不变。由此,参议院得以成立。

日本国会

日本参议院日本参议院

选举分类

日本参议院日本参议院

日本国会议员的选举,分为总选举或称大选、通常选举或称定期选举、再选举和补缺选举四种:

1.总选举

指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因议员任期届满举行的选举。按照规定,应在议员任期届满前30日内举行新一届议员的选举。如果议员任期届满正值国会开会,选举可从国会闭会之日起31日以后或35日以内进行。另一种是因

1、松平恒雄 1947年(昭和22年)5月20日—1949年(昭和24年)11月14日 绿风会

2、佐藤尚武 1949年(昭和24年)11月15日—1950年(昭和25年)7月12日 绿风会

3、佐藤尚武1950年(昭和25年)7月12日—1953年(昭和28年)5月2日 绿风会

4、河井弥八 1953年(昭和28年)5月19日—1956年(昭和31年)4月3日 绿风会

5、

1、松本治一郎 1947年5月20日—-1949年2月24日 

吊唁四川地震遇难者

长江田五月长江田五月

2008年,时任日本参议院议长江田五月来到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在崔天凯大使陪同下吊唁四川地震遇难者。

江田说,四川地震发生后,我立即代表日本参议院向中方发去慰问电,今天愿再次向遇难者表示深切哀悼。此次地震属于特大自然灾害,可谓“全球之痛”,需要国际社会团结一致,共同应对。日本政府和人民对中国人民深表同情,愿意为抗震救灾提供必要援助。相信中国人民一定能奋发努力,早日战胜灾害,重建家园。

崔天凯大使对日本政府及各界向中国抗震救灾提供的帮助表示高度评价和感谢,表示全中国人民将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共渡难关,重建家园。

支持北京奥运

2008年,时任日本参议院议长江田五月在东京表示,相信北京奥运会一定能取得成功。

江田五月在参观中国驻日大使馆举办的“北京欢迎你”图片展时说,1964年的东京奥运会让日本有了飞速的发展,北京奥运会是大家都非常期待的盛会,成功举办奥运会将使北京乃至整个中国的建设加速向前发展。他还希望日本运动员能够在北京奥运会上取得好成绩。

中国驻日大使崔天凯说,举办图片展是为了展示中国和北京为奥运所做的准备及中国民众期盼奥运的热情。日本是中国的重要邻国,也是第一个举办奥运会的亚洲国家。在中国申办和筹办奥运以及奥运圣火在日本长野传递的过程中,日本各界给予了大力支持。两国在奥运事业中的合作是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重要体现。

日本参议院选举连续2年处于违宪状态

2014年11月26日,针对日本2013年7月的参议院选举,“一票之差”(同票不同权)最大达到4.77倍的选区的定额席位分配方式是否违宪的诉讼,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审判长为寺田逸郎)下达了“违宪状态”的判决,指出“有必要调整以都道府县为单位的选举方法等改革”,并强烈要求在2016年下届参议院选举之前进行根本性改正。

日本最高法院在2012年的大法庭判决中,认定2010年的参议院选举(一票之差最大达到5.00倍)处于违宪状态,连续2届参议院选举都属于违宪状态的情况还是第一次。

最高法院在当日的判决中指出,通过“4增4减”的议员定额人数更改,“一票之差”虽然低于了5倍,但仍属于“严重不平等状态”。不过,考虑到面向2016年选举采取的改革姿态,最高法院认为没有在13年选举之前调整选区划分方式等在“国会的裁量权范围内”。因此认定不能说是违宪,驳回了选举无效的诉求。

“一票之差”是指日本选举过程中的一种不公平现象。日本将全国47个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每个选区的选民数量各不相同,有的相差很大,但是各选区选出加入国会议员数量是相等的,这就造成每个选民手中的选票所代表的效力因所在选区人口的差别而不同,即“同票不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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