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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连玉

李连玉,男,汉族,1959年12月出生,江苏丰县人,1975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毕业,大学学历,高级政工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曾任徐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江苏省对口支援伊犁州前方指挥部总指挥、党委书记,中共伊犁州委副书记等职务,被称为“史上最牛市委书记”和“红地毯书记”。2017年8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目录


1975.08——1983.09 徐州矿务局庞庄煤矿地质科文书;

1983.09——1988.07 丰县城建局文书、秘书、团委副书记、人秘股副股长;

1988.07——1991.08 中共丰县县委组织部组织科干事、副科长、科长;

1991.08——1993.07 中共丰县县委组织部部务委员、组织科科长;

1993.07——1994.07 中共丰县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1994.07——1995.05 中共丰县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组织员办主任(正科级);

1995.05——1997.12 丰县大沙河镇党委书记、大沙河果园总场主任;

1997.12——1998.12 中共丰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1998.12——2000.12 中共丰县县委常委、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1998.092000.11 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习);

2000.12——2001.01 中共邳州市委副书记、邳州市人民政府代市长、邳州市人民政府党组书记;

2001.01——2002.12 中共邳州市委副书记、邳州市人民政府市长、邳州市人民政府党组书记;

2002.12——2003.01 中共邳州市委书记、邳州市人民政府市长、邳州市人民政府党组书记;

2003.01——2006.01 中共邳州市委书记;

2006.01——2010.04 徐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徐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中共邳州市委书记;

2010.04——2013.08徐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徐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2013.08——2014.03徐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徐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中共伊犁州党委常委,江苏省对口支援伊犁州前方指挥部总指挥、党委书记(201312,明确为徐州市正市级干部[援疆]);

2014.03——2014.09徐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徐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中共伊犁州委副书记,江苏省对口支援伊犁州前方指挥部总指挥、党委书记。

“红地毯”书记

20071023,时任江苏邳州市委书记的李连玉在参加完中共十七大从北京返回邳州时,当地出现了数千各界人士“自发”敲锣打鼓夹道“热烈欢迎李书记载誉归来”的隆重场面。当时,李连玉胸戴十七大代表证,在红地毯上趾高气昂地向欢迎者挥手致意的照片,成为内地各大媒体和网络争相转载的新闻,引来一片谴责之声,“红地毯书记”由此得名。

红地毯书记红地毯书记








违纪被查

2014年11月15日,李连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5年1月14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免去李连玉的徐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5]  。

依法双开

2017年2月15日,据江苏省纪委消息:经江苏省委同意,江苏省纪委对徐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李连玉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李连玉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滥用职权导致国有财产巨额损失。李连玉上述问题涉嫌犯罪。

李连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理想信念丧失,党员意识淡薄,违纪行为性质十分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损害了党的事业和形象,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李连玉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察厅报请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宣判

2017年8月11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徐州市原副市长李连玉滥用职权、受贿案,认定被告人李连玉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连玉在担任中共邳州市委书记期间,多次违规擅自决定启动工程项目建设,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处后拆除,违规安排下属人员出国为其办理私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折合人民币6310.502万元。2006年至2014年,李连玉利用担任中共邳州市委书记、徐州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拨付工程款、企业改制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7555万元。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连玉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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