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库-中国往事  > 所属分类  > 
[0] 评论[0] 编辑

海牙公约

海牙公约是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一系列公约、宣言等文件的总称,于1970年签署《海牙公约》。1980年10月10日,中国政府已正式加入保证民用航空安全的《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

目录

海牙国际私法委员会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通过制定公约,来解决各国间的法律冲突,以达到逐步统一国际私法的目的。

《海牙公约》《海牙公约》

由于连锁认证的存在,给国际关系的交往带来相当大的不便,这些复杂手续带来的困难招致了一些怨言和不满。因此,英国曾在欧洲议会上提出建立一项旨在取消或简化认证程序、尤其是连锁认证的公约的设想。根据这一设想, 1951年,第七届国际私法会议决定为各国间的文书流转提供便捷方式研究一个统一措施。在1956年第八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欧洲委员会向会议提出了一项关于缔结有关简化或免除公文的外交或领事认证的国际公约的建议。该建议得到与会代表的赞同,各国代表一致认为制定这样一个公约确有必要,并决定将该公约列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九届会议议程。在第八届和第九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期间,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公约的准备工作,该专门委员会于1959年4月27日至5月5日聚集海牙,初步拟出了公约草案。第九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专门委员会负责完成公约草案的定稿,由瑞士联邦法院法官番查德(A. Panchaud)担任主席,南斯拉夫外交部一秘格卢萨克(R. Glusac)担任副主席,常设局的德罗兹担任起草秘书。该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很成功,其完成并向大会提交的公约草案很快在1961年10月5日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定题为《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根据公约第11条的规定,自1965年1月24日起,公约在南斯拉夫、大不列颠联合王国、法国三个国家交存批准书后60天生效。

海牙公约的主要内容

公约由序言、正文和附件三部分组成。序言部分阐明公约的目的是“愿意取消外国公文书需经外交或领事的认证”。正文部分共15条,分别就公文书的定义、认证的定义、附加证明书制度、公约与其他有关条约、公约或协定的关系及公约的批准、生效、加入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其中,附加证明书制度是正文部分的核心,也是公约最引人注目的地方。公约附件部分附有附加证明书示范格式,以便各缔约国参照使用。

其内容可分为:

海牙会议海牙会议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类,包括1899年海牙第1公约、1907年海牙第1和第2公约。根据这几项公约,各缔约国承担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尽量避免诉诸武力」的一般性义务,并确定以斡旋、调停、国际调查委员会和国际仲裁等方式达到这一目标,这对限制传统国际法上的「诉诸战争权」做出了重要贡献。
2.战争开始和中立国权利与义务类,包括1907年海牙第3、第5、第6和第13公约。第3公约在历史上第一次正式确立了宣战制度,规定不宣而战是非法的;第6公约规定了战争开始时对敌国商船的保护制度;第5和第13公约详细、具体地编纂了中立国及其人民在陆战和海战中的权利与义务的法规和惯例。
3.战争法规类,上述两类以外的条约都属于此类。这类条约是海牙公约的主体部分,从陆战、海战、空战等不同方面限制了作战手段和方法,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战斗员、战俘和伤病员的待遇。其中最重要的是1907年海牙第4公约及其附件。该公约包含了战争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其内容乃至措词与1899年海牙第2公约及其附件几乎完全相同,本拟以前者取代后者,但由于1899年海牙公约的一些缔约国未签署和批准1907年海牙公约,所以两者并存。两项公约的序文都载明一项重要条款:在本公约中所没有包括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受那些「来源于文明国家间制定的惯例、人道主义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管辖。这就是著名的「马尔顿条款」,它对于战争法规的效力具有重要意义。后来许多战争法条约都重申了这一内容。

海牙公约产生过程

1899年的公约和宣言

1899年第 1次海牙和平会议是在帝国主义国家大规模扩军备战和纠集军事同盟的背景下召开的。然而,它们却宣称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和平,首先是限制军备”。参加会议的共26个国家,主要是欧洲国家,其中包括俄、英、法、德、日、意、奥匈帝国以及美国。会议未能就其宣称的主要目的“裁军”达成协议,仅声明各国有减缩军备的愿望。但在和平解决争端和战争法规编纂方面签订了3项公约和3项宣言。其中有关战争法规的是:《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简称1899年海牙第2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48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关于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公约》(简称1899年海牙第3公约,48个国家批准或加入);《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它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简称1899年海牙第1宣言,25个国家批准或加入);《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宣言》(简称1899年海牙第2宣言,3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禁止使用入人体内易膨胀或易变形的子弹的宣言》(简称1899年海牙第3宣言,3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

1907年的公约和宣言 

第2次海牙和平会议原定在1904年举行,由于日俄战争爆发,延迟到1907年,有44个国家参加,包括第1次海牙会议的全体参加国以及中南美国家。会上对1899年的 3项公约和1项宣言(第1宣言)进行了修订,并新订了10项公约,总计13项公约和1项宣言。其中关于战争法规的是:《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简称1907年海牙第4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34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简称1907年海牙第6公约,3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关于商船改装为军舰公约》(简称1907年海牙第7公约,31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关于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简称1907年海牙第 8公约,26个国家批准或加入); 《关于战时海军轰击公约》 (简称1907年海牙第9公约,34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关于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简称1907年海牙第10公约,31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关于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简称1907年海牙第11公约,31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关于建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简称1907年海牙第12公约,未生效);《禁止自气球上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2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此外,1907年海牙第1公约是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1907年海牙第2公约是关于限制使用武力索取契约债务的;1907年海牙第3公约是关于宣战的;1907年海牙第 5和第13公约分别是关于陆战和海战中中立国权利和义务的。中国清朝政府和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先后签署并加入了上述所有公约和宣言(除1907年海牙第12公约外)。

海牙海牙

在上述公约中,最重要的是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及其附件,它包含着战争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此公约及其附件的内容以至词句与1899年海牙第 2公约及其附件几乎完全相同,前者本来是为了代替后者,但由于意大利等17个1899年海牙公约缔约国未签署和批准1907年海牙诸公约和宣言,所以两者同时有效。两项公约的序文中包括着:遇有本约文中未规定的事项,两交战国及其人民仍处于“种种国际法之原则,文明国家间之惯例,人道之原则和良心之要求”的保护与支配之下等重要原则。而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则包括:战斗员定义、战俘和伤病员待遇、禁止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以及军事占领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它编纂的这些公认的国际惯例,其意义不限于陆战,具有普遍重要性。

另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条约是《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它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第1宣言),这是目前关于空战的唯一的国际条约。宣言的有效期限为5年。1907年第2次海牙和平会议时重订,内容完全相同,其有效期限规定到第3次海牙和平会议为止。由于第3次海牙和平会议迄未召开,所以这项条约在法律上仍然有效。但是,实际上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交战国越来越广泛地使用空军进行轰炸,宣言的规定完全遭到破坏。1922年华盛顿会议曾指定一个由美、英、法、意、日和荷兰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研究和起草空战规则。但是该委员会在海牙草拟的《空战规则草案》,并未为各国所接受。

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

截至2007年7月30日,公约适用于93个国家和地区,目前 ,中国尚未加入公约,但公约适用于中国的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

公约成员国名单

阿尔巴尼亚  安道尔   安提瓜和巴布达 阿根廷  亚美尼亚         阿塞拜疆

澳大利亚   奥地利   巴哈马     巴巴多斯    白俄罗斯    比利时

伯利兹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博茨瓦纳    文莱      保加利亚

香港和澳门   哥伦比亚  库克群岛    克罗地亚    塞浦路斯

捷克共和国  丹麦  多米尼克,英联邦的 厄瓜多尔    萨尔瓦多    爱沙尼亚

斐济     芬兰    法国      格鲁吉亚(从2007年5月14日)

德国     希腊    格林纳达    洪都拉斯    匈牙利     印度

冰岛     爱尔兰   以色列     意大利     日本        哈萨克斯坦

韩国      拉脱维亚  莱索托       利比里亚

列支敦士登  立陶宛   卢森堡     马其顿     马拉维     马耳他

马绍尔群岛  毛里求斯  墨西哥     摩尔多瓦(从2007年3月16日起)

摩纳哥    黑山    纳米比亚    荷兰      新西兰     纽埃

挪威     巴拿马    波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俄罗斯联邦

圣基茨和尼维斯 圣卢西亚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萨摩亚     圣马力诺

塞尔维亚    塞舌尔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南非       西班牙

苏里南     史瓦济兰  瑞典       瑞士       汤加           特里尼达和多巴哥

土耳其     乌克兰   英国      美国       委内瑞

中国加入

1980年10月10日,中国政府已正式加入保证民用航空安全的《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开始生效。为了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国际航空法会议分别于1970年12月与1971年9月在荷兰的海牙和加拿大的蒙特利尔通过了上述两个公约。目前国际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分别参加了这两项公约。
中国政府于1980年9月10日向公约存档国之一的美国政府交存了中国加入这两个公约的加入书。中国政府在加入书中声明,台湾当局用中国名义对上述公约的签署和批准是非法的、无效的。同时声明,中国政府将不受这两个公约下述条款的约束,这些条款规定在对公约的解释或应用发生争端而不能谈判解决时,应将有关争端交付仲裁或提交国际法院。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民航的安全,一贯反对劫持飞机、劫持人质等恐怖犯罪行为,也不赞成以个人冒险行为来进行政治斗争。

影响和局限

    海牙公约是国际上第一次全面编纂战争法规的公约。国际上许多学者认为,由于上述公约包括着公认的国际惯例,因而对一切国家有效。在国际实践中,例如,欧洲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就采取这种立场,并据此对破坏战争法规的罪犯定罪和惩处。尽管如此,由于海牙公约的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于军事所出现的新情况,更由于为数众多的新独立国家未参加海牙公约的制订,因此对海牙公约进行审议、修订和补充,显然是必要的。

附件列表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拉.甘地    下一篇 专利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 友情链接:
  • 中原企业家
  • 华锐社区
  • 法学学习
  • 故事库
  • 舆情信息
  • 郑州商业观察
  • 美丽中国
  • 药食同源
  • Lovely China
  • 纯欲天花板
  • 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