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库-中国往事  > 所属分类  > 
[0] 评论[0] 编辑

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试图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以达到获取垄断性经济利益的,有组织的犯罪团伙。

目录

根据中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反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试图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以达到获取垄断性经济利益的,有组织的犯罪团伙。

特征

一、2000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解释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具体规定

2010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下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进一步指导各级政法机关正确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据介绍,《纪要》重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分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纪要》中分别进行了定义,为司法机关准确地定罪量刑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对于经济特征,《纪要》强调办案时要重点审查黑社会性质组织敛财之后的用途,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对于行为特征,《纪要》重点对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的个人犯罪进行了区分;对于危害性特征,《纪要》列举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八种情形。

黑社会组织

在中国《刑法》第294条同时出现了两个名词: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前者主要是针对中国大陆有组织犯罪的发展情况而作出的规定,也反映了立法者对中国大陆当前黑社会势力的基本估计。后者主要是中国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包括港、澳、台地区的黑社会组织)进入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情况。

中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已经具有黑社会犯罪的某些痕迹和性质,但尚未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属于界于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犯罪之间的,向黑社会犯罪过渡的一个中间形态。而黑社会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发展后的成熟、完备形式。

二者的基本共同点都在于他们从性质上都属于有组织的犯罪集团,而且本质上都具有反社会性。但是,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结构和活动方式上存在区别,黑社会组织的结构更为严密,犯罪活动更为有序。经济实力相对较强,控制力很强,往往有强大的社会背景,因而社会危害性更大。

提出理由

1979年,在新中国实施的第一部《刑法》中,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个概念。并不是立法者不知道黑社会组织的厉害,而是因为从50年代到80年代初,我国大陆根本就没有黑社会犯罪,更不会有“黑社会”的存在。当时的立法者也没有预料到,在以后短短的二十年中,中国黑社会性质刑事犯罪的形势会发展得如此迅猛。

1997年,为了适应打击黑社会性质刑事犯罪的需要,应公安部的要求,修改后的新《刑法》,在第294条中设立了三个有关黑社会的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过在新《刑法》中并没有明确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正是这一立法上的疏漏,后来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分歧。

2000年,“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为了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武器,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应具有的四个基本特征,其中包括“保护伞”。

然而,在打黑除恶斗争,新问题出来了:一些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尽管其黑社会性质的特征非常明显,但由于背后没有形成黑”保护伞”,或者”保护伞”很难查清楚,而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于是,很多被公安、检察部门按照黑社会性质罪名批捕起诉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又被法院退了回来。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黑“保护伞”证据不全。

费了很大力气打黑除恶的公安、检察部门,更多倾向于不要对法律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供非法保护”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保护伞”过于苛求。但法官们则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定罪。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多次协商,没有结果。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立法法》第43条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作立法解释的要求。

2002年,为了解决公检法之间在此问题上出现的分歧,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立法解释,认定《刑法》第294条中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为“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了法律上的标准。

但是,严格讲,上述标准只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当具有的特征作了罗列。虽然根据这些特征,我们可以大致知道黑社会应该是什么样子,但却仍然没有给出一个完整的、简练的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

因此,有必要根据立法解释,对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提出一个准确的、精炼的定义。

附件列表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生物    下一篇 掀背车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 友情链接:
  • 中原企业家
  • 华锐社区
  • 法学学习
  • 故事库
  • 舆情信息
  • 郑州商业观察
  • 美丽中国
  • 药食同源
  • Lovely China
  • 纯欲天花板
  • 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