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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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014年10月27日继续审议反间谍法草案。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执行,草案二审稿对间谍行为的定义作出规定,列明六类行为。
草案二审稿参照现行国家安全法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表述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间谍行为定义作出规定。草案增加规定指出: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互勾结实施的下列行为: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的;四、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五、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六、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介绍,为了使反间谍法既有利于专门机关行使职权,又能规范权力运行。草案二审稿充实了规范权力行使和保障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定。如:草案在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要求中,增加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1993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对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4年6月27日,反间谍法报请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间谍法》。该法对间谍行为进行明确定义,指出刺探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等五类行为为间谍行为,这是中国首次对具体间谍行为进行法律认定。
间谍有自首或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
该法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间谍行为,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第三条
间谍
间谍既指被间谍情报机构秘密派遣到对象国(地区)从事以窃密为主的各种非法谍报活动的特工人员,又指被对方间谍情报机构暗地招募而为其服务的本国公民。广义来说,间谍是指从事秘密侦探工作的人,从敌对方或竞争对手那里刺探机密情报或是进行破坏活动,以此来使其所效力的一方有利。
密探,间谍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采取非法或合法手段、通过秘密或公开途径窃取情报。被派遣或收买来从事刺探机密、情报或进行侦查活动的人员。
网络间谍
为了获取所需情报,计算机网络间谍一般可以通过非法入侵敌方或国外计算机网络,截取敌方或国外计算机网络信息,收集整理敌方或国外计算机网络上的公开信息等。非法入侵敌方或国外计算机网络,是指计算机网络间谍突破敌方或国外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机制,进行非授权访问,获取敌方或国外计算机网络上的机密信息。截取敌方或国外计算机网络信息,是指计算机网络间谍不进入目标计算机网络,而是通过接收目标计算机网络有线或无线通信线路的通信信号,从中获取有用信息。收集整理敌方或国外计算机网络上的公开信息,是指计算机网络间谍,直接收集整理目标计算机网络的公开信息,从中提取重要情报。计算机网络间谍猎取情报不一定非要从敌方或国外的专用计算机网络中非法获取,由于在国际互联网上有大量的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便可以找到针对特定目标的有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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