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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玉海

秦玉海,男,汉族,1953年3月生,黑龙江省泰来县人,大专学历,1971年2月参加工作,197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副总警监警衔。曾任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2014年09月21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4年09月26日,中央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2015年02月13日,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16年11月28日,对被告人秦玉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秦玉海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目录

1971年2月参加工作后,历任黑龙江省大庆团市委宣传部干事、副部长,大庆团市委副书记兼石油管理局团委书记,大庆石油管理局党委常委,共青团黑龙江省委常委、办公室主任等职务;

1987年09月——1994年12月,共青团黑龙江省第八届委员会副书记、党组副书记;

1994年12月——1997年02月,共青团黑龙江省第九届委员会书记、党组书记;

1997年02月——1998年12月,中共黑龙江省鹤岗市委副书记,鹤岗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

1998年12月——1999年01月,中共河南省焦作市委副书记,焦作市人民政府代市长;

1999年01月——2001年02月,河南省焦作市委副书记、焦作市人民政府市长;

2001年02月——2004年01月,中共河南省焦作市委书记;

2004年01月——2011年03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河南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河南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兼武警河南总队第一政委、党委第一书记(期间:2004年7月被授予副总警监警衔);

2006年11月,当选为河南省警察协会名誉主席。

2011年03月——2013年01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河南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河南省人民政府残工委主任,河南省残联第五届主席团主席,河南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兼武警河南总队第一政委、党委第一书记(期间:2012年9月兼任河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

2011年3月23日,当选为河南省残联第五届主席团主席。

2013年01月,秦玉海不再担任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

2013年01月——2013年02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河南省公安厅厅长兼武警河南总队第一政委、党委第一书记,河南省人民政府残工委主任,河南省残联主席团主席;

2013年02月——2013年06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河南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兼武警河南总队第一政委、党委第一书记、河南省人民政府残工委主任、河南省残联主席团主席;

2013年06月——2013年08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河南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兼武警河南总队第一政委、党委第一书记;

2013年08月——2013年11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武警河南总队第一政委、党委第一书记;

2013年11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2014年9月23日,河南省委书记郭庚茂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开始之前,宣布省委重大决定:免去秦玉海省人大常委会党委书记职务。

2014年9月26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秦玉海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罢免秦玉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决议,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2015.2月13日,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案件脉络

2014年9月21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秦玉海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被查原因可能与“皇家一号”夜总会案(河南省公安系统集体贪腐案件)有关。据了解,2013年11月,被称为中原地区第一大会所、有着河南“天上人间”之称的郑州“皇家一号”夜总会被当地查处。

2014年9月23日,秦玉海已被采取双规措施,并立案侦查。

2014年09月26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秦玉海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将按程序办理。

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罢免秦玉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决议,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2015年2月13日,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6年4月1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秦玉海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秦玉海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秦玉海,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玉海利用担任中共河南省焦作市委书记,河南省副省长,河南省公安厅长,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6年7月6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6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秦玉海受贿案。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秦玉海利用其担任中共焦作市委书记、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兼河南省公安厅厅长、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38家单位或个人在企业收购、职务晋升、车辆年审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86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秦玉海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秦玉海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秦玉海的亲属、全国和山东省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6年11月28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秦玉海受贿案,对被告人秦玉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秦玉海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秦玉海利用担任中共焦作市委书记、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公安厅厅长、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86.1702万元。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玉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秦玉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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