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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华人保钓联盟

世界华人保钓联盟于2011年1月2日在香港成立,由来自中国大陆、澳门、香港、台湾、美国、加拿大的6个国家和地区的华人民间团体组成。联盟总部设在香港,会长由台湾的“中华保钓协会”秘书长黄锡麟担任。2012年8月14日,香港保钓船行驶至澎湖海域,正与台湾当局交涉。并前往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以宣示中国拥有主权。

目录

世界华人保钓联盟于2011年1月2日在香港成立,由来自中国大陆、澳门、香港、台湾、美国、加拿大的6个国家和地区的华人民间团体组成。联盟总部设在香港,会长由台湾的“中华保钓协会”秘书长黄锡麟担任。在联盟成立大会上,黄锡麟表示,希望和全体华人团结起来保卫钓鱼岛。

联盟标志

1、标志以蓝色圆形为基础,象征着海洋领土之梦。

2、标志中心以绿色钓鱼岛图片,绿色象征:希望与生机。

3、由56片叶子组成的橄榄枝环绕保护钓鱼岛,象征着中华五十六个民族儿女誓死保护,捍卫钓鱼岛。

4、橄榄枝外形为英文字母W,代表世界WORLD。

组织结构

世界华人保钓联盟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由筹备委员会推荐产生,并推荐出第一任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及秘书长一名,理事会组成名单如下:

理事十五人:

陈妙得(香港)、罗就(香港)、区伯权(香港)、柯华(香港)、梁国雄(香港)、谢梦麟(台湾)、王昆盛(台湾)、殷必雄(台湾)、黄锡麟(台湾)、郑海麟(加拿大)、黄哲操(美国东)、张碚(美国西)、李义强(大陆)、方卫强(大陆)、林与伟(大陆)

监事五人:

伍锡尧(澳门)、陈宪中(美国)、殷敏弘(大陆)、简兆平(香港)、张春明(台湾)

筹备委员会推荐出第一届“世界华人保钓联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黄锡麟(台湾)

副会长两名:李义强(大陆)、陈妙得(香港)

秘书长:李义强(大陆)

秘书处下设五个部门:网络、宣传、行动、理论研究、财务。

保钓行动

2011年6月29日,日本海上巡逻船在钓鱼岛附近发现一艘台湾渔船,船上有保钓人士,巡逻船随后对该船发出警告。这艘停泊在日本毗连区内的渔船为“大发268”号,载重约20-30吨,船上有5名台湾保钓人士。 这些保钓人士属于“世界华人保钓联盟”,这也是“世界华人保钓联盟”成立以来首次“出征”钓鱼岛。

2012年1月3日,“世界华人保钓联盟”网站称该联盟8名成员当日下午从香港乘坐一艘渔船向钓鱼岛出发,以宣扬对于钓鱼岛的领土主权。因香港海事部门阻止,渔船随后返回了香港。

2012年7月3日晚11点20分,世界华人保钓联盟主席黄锡麟,理事张春明及会员游嘉文共三名保钓人士乘坐全家福六号向钓鱼岛出发,4日上午6点15分左右,渔船驶入了钓鱼岛附近,成功绕钓鱼岛一周宣示主权。台湾海巡署得知消息后,立即派出五艘巡防舰艇,以维护船上人员人身安全为由全程随船维护。保钓船离钓鱼岛最近时不足10米,并竖起了五星红旗,并将五星红旗抛在钓鱼岛海域,宣示主权。黄锡麟表示,这是一次非常成功的保钓行动,也希望两岸政府能够加强合作,共同维护中华民族领土主权。

2012年6月10日,世界华人保钓联盟在其官方上发布公告,为应付钓鱼岛危机,中国两岸四地及海外保钓团队从各自为战,到全面联合,决定在2012年6月13日在香港召开大会,向全世界华人宣布一个集合世界华人力量的民间保钓团体正式成立。世界华人保钓联盟作为保钓大平台,凝聚有热血的全民族志士,为捍卫东海利益和钓鱼岛主权而作出不懈努力与奋斗。

2012年6月14日,保钓船从中国大陆出发,在1-2日内到达钓鱼岛。此次出香港的抗议船至少有1艘。

2012年8月2日中午,香港保钓人士前往钓鱼岛水域,计划宣示中国主权。

13日晚间23时,保钓船目前行驶在澎湖海域,补给非常困难。船上的7名保钓成员、2名记者、4名船员在忍饥挨饿,预计在到达马公港后才能解决饥渴。

据悉,世界华人保钓联盟的台湾保钓成员已全部集结待命,等待出海配合香港保钓船行动,其与台湾当局交涉。而来自大陆的保钓船已进入东海,行驶在台湾海峡中线,预计当天上午11时可抵达台湾海域与香港、台湾保钓船会合,共同赴钓鱼岛宣示主权。

保钓委方面表示,日本有人计划8月19日登上钓鱼岛,因此,他们希望与台湾和大陆保钓团体抢先前往钓鱼岛,宣示主权。

2012年8月15日,香港保钓船启丰二号搭载着14名华人在下午四时二十分左右,已成功抵达钓鱼岛,搁浅在岸边,船上5名保钓人士陆续下水,涉海登上钓鱼岛唱国歌插国旗宣示主权,但随后被日本冲绳警方抓捕,香港市民示威抗议。中方当即向日方表示需要交涉。

2012年8月17日凌晨,外交部副部长张志军昨天打电话给日本外务省常务副外长佐佐江贤一郎,再次就日本非法抓扣中国公民及船只提出严正交涉和抗议,敦促日方立即无条件放人放船,要求日方确保中方人员的人身安全、尊严和基本权利。

同日,中国驻日本使领馆工作组抵达冲绳,探望了被抓扣的中方人员,并同日方交涉处理有关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驻东京代表处也派人参加。日本政府对中国登岛保钓人士基本确定“迅速遣送回国”的方针。日本当局称,不会“起诉”香港“保钓”人士,会将其移送至日本移民局,移民局会在17日将“保钓”人士“强制遣返”。日本内阁于8月17日上午举行了全体会议,正式确定将于17日当天对14名中国香港保钓人士进行“强制遣返”。

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世界华人保钓联盟(简称“世保”)英文译名: 缩写: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为非营利性质的世界性华人民间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以中华民族利益为最高利益,精诚团结并凝聚全球优秀之中华儿女,为捍卫东海利益和钓鱼岛(又称钓鱼台)主权而作出不懈努力与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地址设立于香港

第二章 联盟工作范围

第五条 本联盟的工作范围:

(一)举办各类维护东海权益及钓鱼岛主权等各项宣传活动;

(二)开展有关东海和钓鱼岛等学术研究和研讨活动;

(三)组织世界各地保钓人士,展开积极有效的保钓行动;

(四)利用联盟大平台,通过网络媒体及平面媒体,弘扬联盟宗旨,反对任何侵犯中国钓鱼岛主权的言行;

(五)出版编辑有关保钓史实的书籍图片影像等;

(六)总结全球华人保钓经验,表彰世界优秀保钓人士。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盟的会员种类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赞成本联盟宗旨,年满二十岁华人,均可申请加入。申请时应填写申请书,经联盟理事会通过后,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凡赞成本联盟宗旨的各类爱国团体,均可申请加入。申请时应填写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后,可成为本联盟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应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会员权利。

第九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代表)可参加本联盟活动,对联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三)会员(代表)有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完成本联盟交办工作和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条 会员(代表)如有违反本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的行为,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联盟情节重大者,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权利

第十一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 世界各地分会按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任期两年,其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定。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计划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议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五)决定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本联盟理事会设置理事十五人,监事会设置监事五人,均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产生。选举前项理事及监事时,依据得票多少,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五人,候补监事一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次序补上。本届理事会应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后选人参考名单。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定会员(会员代表)资格;

(四)拟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和预算、决算;

(五)聘免联盟工作人员;

(六)决定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置常务理事一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同时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两人。会长因事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副会长代理。会长及副会长出缺时,应在一个月内补选出来。

第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

(四)决议监事及常务监事的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十八条 监事会设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担任监事会主席,监察日常会务。常务监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一名监事代理。

第十九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监事应出席监事会,不得委托他人参加。理事和监事有下列情况时,应于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理事或监事连续两次以上无故缺席理事会或监事会者,视同为辞职。

第二十条 联盟设置秘书处,下设五个部门:宣传部、网络部、理论研究部、行动部、财务部。

第五章 有关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召开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由本联盟会长召集。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在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临时会议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会员(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应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二十三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出席,出席人数占多数同意行之,但章程修订变更、会员(会员代表)的除名、理事及监事罢免、财务处分等重大事项,应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联盟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同意行之。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监事会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七日前以书面通知。有关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而行之。

第六章 经费及会计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入会费:个人会员100元人民币,团体会员1000元人民币;

(二)社会募集;

(三)社会捐款;

(四)会员捐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会费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每年计划开始前两个月由理事会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收支预算表并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决定事项,由本联盟理事会讨论决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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