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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二胎

二孩政策,是中国实行的一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妇允许生育“二胎”。因为是二孩政策,故第一胎为多孩时,不可生第二胎。2011年11月,中国各地全面实施双独二孩政策;2013年12月,中国实施单独二孩政策;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

目录

在经历了迅速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我国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增长过快,而是人口红利消失、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问题。国内20多位顶尖人口学者历经两年的研究指出,我国的人口政策亟待转向,尤其是生育政策应该调整。

之前,以独生子女政策为核心内容的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严格推行。其间略有微调,如放开“双独二胎”(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及部分省份农村地区实施的“一孩半”政策(第一个孩子为女孩,可生育第二个孩子)等。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的统计资料表明,2011年之前,独生子女政策覆盖率大概占到全国内地总人口的35.4%;“一孩半”政策覆盖53.6%的人口;“二孩政策”覆盖9.7%的人口(部分少数民族夫妇;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也可生育两个孩子);三孩及以上的政策覆盖了1.3%的人口(主要是西藏、新疆少数民族游牧民)。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2013年)

(二)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将卫生部的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等。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出台过程

计划生育作为一项政策,从初始实行时就知道是有代价的。但从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计划生育公开信》开始,该政策已执行35年。其间,人口专家曾于2004年、2009年先后集体谏言,建议中央及早取消独生子女政策,但并未被采纳。

2001年,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宝昌与复旦大学教授王丰牵头组建了“21世纪中国生育政策研究”课题组。14年来,他们多次提出调整中国生育政策、放开二胎生育的建议。

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的研究在原国家计生委支持下启动了,“最开始是调查了解中国育龄女性的生育水平、生育意愿等等,做了很多方案和测算”。

2009年末,中科院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社科院人口研究所原所长田雪原分别在《经济参考报》和《人民日报》上撰文,呼吁调整人口政策。

2010年,中国社科院重大课题——“中国生育政策调查定量研究”启动。

2010年1月6日,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的《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思路(征求意见稿)》提到要“稳妥开展实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试点工作。”

2012年7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葛延风、喻东、张冰子三位专家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文章《完善社会政策需要着重解决的关键体制机制问题》,提出尽快调整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30多年来,针对过大的人口压力,中国实施了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率快速下降。学界普遍认为中国的生育水平远低于1.8的官方公布水平。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按户籍人口计算则出现了低于1的超低水平。

2014年“单独二孩”公布实施后不久,国家卫计委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和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王广州和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中国人口学会会长翟振武各自带领团队继续研究“二孩”。研究课题组需要弄清关于全面放开二孩的诸多问题,包括“单独二孩”成为生育政策后,以及实行“全面二孩”政策后,中国会增加多少人口。

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全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中国从1980年开始,推行了35年的城镇人口独生子女政策真正宣告终结。

2015年12月2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本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独生子女政策将在下周五正式宣告终结,强制避孕节育也将成为历史。

政策沿革

过去一段时间农村户口的话,头一胎是女的就可以生第二胎,但是前提条件是年满28周岁的夫妇,否则两胎要相隔四年才可以生第二胎。如果头一胎是男的,无论是什么户口都好,只能生一胎。这是汉族的基本情况。南方一些农村地区的人视政策不顾而超生,超生就罚款。

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少数民族人口增长很快,为了少数民族的繁荣昌盛和民族素质的提高,近几年来,在少数民族中也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的生育政策。

1953年8月政务院批准了卫生部关于《避孕及人工流产法》。

1955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控制人口问题的指示》。

1957年2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提出了:“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地增长。”当年,马寅初提出了他对人口问题的主张,发表了“新人口论”。

1962年底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

1971年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商业部、燃化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提出:除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外,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1973年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上,提出了“晚、稀、少”的口号。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把计划生育提到国策的高度,实行“独生子女”政策;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出:“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0年中共中央提出:计划生育要采取立法的、行政的、经济的措施,鼓励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1982年出台农村第一个是女孩的还可以生第二个孩子,“一胎半”政策;6个省相继出台农村普遍二孩政策;

2000年出台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放开“双独”;

2013年实施夫妻双方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放开“单独”;

2013年8月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消息称,为缓解卫生计生系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日前决定开始实施“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并适时出台完善生育政策调整方案。

2018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将“子女教育支出”一项扣除。

法律政策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现行)

“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注:人口的增长包括人口的负增长、不变、正增长。前面一个编者狭义地将此处的增长理解为日常生活中的正增长,人口的减少叫人口的负增长,所以应该将前一个编者括号里的字去掉)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前一个编者提到这句话的意思是想表达国家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违法了宪法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认为生几个孩子是他的权力,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计划生育不是剥夺你生育孩子的权力,又不是不让你生,还不是让你生了一个,只是对你生几个进行限制罢了,计划生育法第17条指出计划生育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所以应该将这句话去掉)”;第四十九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参考资料:人口不增长的生育率:发达国家为2.17胎,发展中国家为2.3胎,中国是典型的发展中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注:高风险的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这句话也不对,应该去掉,谁说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第二条:“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注:不是强制)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十八大报告(2012年)

“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政府工作报告(2013年)

“逐步完善人口政策。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适应我国人口总量和结构变动趋势,统筹解决好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视发展老龄事业,切实保障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事业。”

各地政策

北京政策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河南政策

在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中,有如下规定:“批准生育的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

然而对比国家的相关规定,河南的“退费”规定明显“打架”。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可以找到明确要求:“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河南省卫计委相关人员回应称,国家卫计委的通知,是面向全国、全局的指导性意见,而每个省份情况不同。

“二孩先退独生子女费”的规定,并非河南独有。按照山东省卫计委的相关政策,符合二孩政策的夫妻,在办理生育证时,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费不再收回,但要求退还自2014年7月政策落地至发放生育证期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安徽政策

12种情况能生“二胎”

⒈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⒊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⒋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⒌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⒍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⒎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⒏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⒐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⒑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⒒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⒓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辽宁政策

2018年7月,辽宁省政府印发《辽宁省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率先提出探索对生育二孩的家庭给予更多奖励政策。国家统计局发布最新数据显示,2017年出生人口1723万人,比2016年小幅减少,其中“二孩”效应明显。专家表示,二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中国人口结构失衡的问题,但偏低的新生儿出生率,也在敦促中国加快实现从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的转换。

各方观点

支持声音

主流的人口学家们认为,放宽生育政策不会导致人口激增,还能带来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化,缓和社会矛盾等诸多益处。

中央民族大学理学院副院长、统计学教授徐世英的团队,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直接计算出来的总和生育率结果是1.18,远远低于2.1。这一结果为各方认可。

2015年12月2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服务蓝皮书课题组发布2015年《公共服务蓝皮书》。从调查样本分布来看,认为应该实行二孩的人数占到58.23%,超过半数,而选择继续坚持严格一孩的人数仅占到总体比例的9.17%。

反对声音

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程恩富等人认为,中国应该推行更为严厉的“独生子女政策”,即:“城乡一胎、特殊二胎、严禁三胎、奖励无胎”;并将总人口逐渐减至5亿人左右。政府机构中也有一些反对者。他们的理由大致相近:担心放宽生育政策会导致人口突然增加,不利于环境、资源、城镇化、就业、人均国力和人均生活水平等很多问题的解决。有的政府经济部门甚至担心人口总数增加,会导致人均GDP下滑等。一位国家人口计生委的重要官员曾对记者介绍,“单独二胎”政策还遭到了几个省份省委书记的反对。

反对声音一度占上风,加上之后计生系统重要人事的连续变更,以及2012年“十八大”召开和随后的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众多因素,致使“单独二胎”政策被搁置下来。

政策影响

延长生育假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修正案草案还修改了具体条款鼓励符合条件的夫妻生育二孩。如,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据悉,这一政策是为了解决“二孩政策”所带来的生育假不足的问题。

根据人口计生法第29条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区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取消晚婚假

对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与保障的条款,修正案草案也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随着二胎政策的尘埃落定,中国母婴行业市场将迎来新一轮发展高潮。5日在沪首次发布的《2015CBME中国孕婴童消费市场调查报告》中显示,尽管中国经济增速放缓,但母婴消费市场规模未受影响,占家庭收入的11%。

刺激市场

据最新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现有超过7000万0-3岁婴幼儿人口,婴幼儿人口基数占较大比重。再加上“二胎政策”的深入推行,婴幼儿人口的快速增长,也必将带来中国婴幼儿市场的进一步火爆。而计划生育法对于二孩生育的提倡和鼓励,将会更快推动人口红利的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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