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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暴潮橙色警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突发性事件处理的要求,提高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目录

风暴潮灾害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通称为风暴潮灾害。

风暴潮预警报

(1)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时,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在1小时内以传真形式和其他通信方式报送国务院值班室、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家海洋局、总参谋部等有关部门,受风暴潮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等。

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应通过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放,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在二小时内送达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负责与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协商,在就近整点新闻或新闻联播中播放,跟踪播放情况,并将播放情况报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

(2)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预警报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橙色)、Ⅲ级(黄色)警报时,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Ⅳ级(蓝色)预报由首席预报专家签发。上述预警报在1小时内以传真形式及其他通信方式等报送国务院值班室、国家海洋局、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总参谋部等有关部门,受风暴潮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以及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等。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各级风暴潮预警报信息,均在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网站上公布。

各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根据服务海区确定风暴潮预警报具体发送部门、机构和制定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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