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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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Chinese Institute of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是中国食品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于1980年11月成立。1984年9月以有代表性的全国性学会名义参加国际食品科学技术联盟(IUFoST),成为正式成员,为中国食品科技界在国际食品科学技术联盟中的唯一代表。于2001年被国际食品科学技术联盟(IUFoST)认定为国际食品科学技术联盟中国总部。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作为中国食品科技界的代表,参与组织影响中国食品工业与科技发展的重要决策咨询工作,是食品科技学术交流的主渠道;科普工作的主力军;民间国际交流的主要代表。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编辑出版或合作编辑出版的刊物有《
大豆食品分会
运动营养食品分会
食品物流技术分会
营养支持专业委员会
乳酸菌分会
果蔬加工技术分会
功能食品分会
冷冻与冷藏食品分会
食品机械分会
面制品分会
食品添加剂分会
酶制剂分会
柠檬酸分会
黄酒分会
甜菜糖分会
甘蔗糖分会
饮料分会
儿童食品分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Institute of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CIFST。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食品工业科学技术工作者和与食品科学技术相关的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团结广大食品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食品工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繁荣,促进食品科学技术的普及提高,促进食品科技人材的成长和提高,维护食品科技工作者的权益;促进食品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国民健康与经济建设服务,为推动我国食品科技事业健康、全面、可持续地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根据党和国家发展食品工业的方针政策,组织食品工业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科学决策,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二)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加强学科渗透,部门协调,地区联合;使科技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提高食品工业科学技术的整体水平(三)开展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与展示,扩大与国际食品科学技术界的联系,充分发挥在国际组织中的重要影响力,举荐中国优秀科技人才、企业、技术及产品走向世界,促进工程技术领域专业人员互认,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编辑出版学术性、科普性食品出版物,组织食品科技信息和市场信息的交流,传播先进的食品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五)有序承接科技评估,职业资格认定或科技人员评价,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开展继续教育,组织培训食品科技人员,提高现有食品科技人员的科技水平(六)开展食品科技创新,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活动;(七)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并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通过各项学术活动,发现优秀学术论著、科技成果和科普作品,发现优秀科技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八)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优秀学术论著、科技成果、科普作品和优秀科技人才;(九)接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科技项目和工程项目论证、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技成果论证、科技文献的编审和标准的制修订等任务;(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食品科技界的意见和建议,为食品科技工作者履行权利和义务提供保证(十一)关心离退休食品科技工作者,组织、支持他们发挥专长,继续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贡献(十二)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包括:
普通会员:食品科技相关人员。
高级会员: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任职资格或相当水平的食品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
资深会员:成为高级会员后,继续在本领域工作并缴纳会费15年的人员。
学生会员:食品专业院校的研究生及优秀本科生。
(二)单位会员应是与本团体专业有关,设有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本学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学生会员:
1、优惠或免费得到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2、优先、优惠参加本团体的有关学术活动;3、享有以上(一)至(五)项权力,但不包括享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单位会员:
1、优先参加本团体的有关学术活动;
2、优惠取得本团体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团体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可请求本团体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5、享有以上(一)至(五)项权力,但每个单位仅限推荐一名代表代表本单位参加选举、被选举和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和会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珍惜荣誉,认真履职。未经批准,理事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撤销其理事资格;常务理事三次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撤销其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机构,其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长应在本团体具较高威望和公信力。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否按照学会的规章开展工作、决议是否符合程序,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三)监督理事长是否履行了作为理事长的职责和义务,监督理事和常务理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四)根据学会《章程》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的不当行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以项目形式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基金或项目管理费;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8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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