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0西汉高速陕西段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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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0日23点34分,一辆牌号为豫C88858号的客车自成都驶往洛阳,途经京昆高速公路安康段秦岭一号隧道南口(1164㎞+930m)时,撞向隧道口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抢救出人员49人,其中36人死亡,13人受伤,伤者已送往当地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后,西安方向秦岭服务区B区和林场停车区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汉中方向朱雀立交K1157处临时交通管制,户县、涝峪、朱雀收费站入口往汉中方向,皇冠、宁陕、大河坝、金水、上元观收费站入口往西安方向,龙亭、洋县、城固收费站入口双向暂时封闭。
事故发生后,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高度重视,立即作出指示,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尽最大努力抢救伤员,并派出由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副部长黄明带队的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2017年8月12日,国务院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正式成立。调查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陕西省政府负责人及有关地方、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表示,要依法依规、严肃认真地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各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使事故调查结论经得起法律、科学、历史的检验,给遇难者家属和受伤人员一个负责任的交待,给全社会一个负责任的交待。
12日上午,国务院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在陕西西安成立,并召开全体会议。
在全体会议上,事故调查组组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徐绍川等对事故调查及相关工作进行部署,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会议要求,事故调查组要依法依规、严肃认真地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深入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出行密切相关的领域的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大基础建设力度。严格落实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制度,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2018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公安、检察机关已对肇事客车主要承包人聂电周等28人立案侦查。有关部门对洛阳市副市长张世敏、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原总经理王登科等32名地方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责成河南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驾驶人王百明行经事故地点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致使车辆向道路右侧偏离,正面冲撞秦岭1号隧道洞口端墙。具体如下:
一是驾驶人疲劳驾驶。经查,自8月9曰12时至事故发生时,王百明没有落地休息,事发前已在夜间连续驾车达2小时29分。且7月3日至8月9日的38天时间里,王百明只休息了一个趟次(2天),其佘时间均在执行川AE0611号卧铺客车成都往返洛阳的长途班线运输任务,长期跟车出行导致休息不充分。此外,发生碰撞前驾驶人未采取转向、制动等任何安全措施,显示王百明处于严重疲劳状态。
二是事故车辆超速行驶。经鉴定,事故发生前车速约为80公里/小时至86公里/小时,高于事发路段限速(大车为60公里/小时),超过限定车速33%至43%。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事故现场路面视认效果不良,车辆座椅受冲击脱落,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洛阳市人民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领导责任不到位等。具体如下:
一是事故现场路面视认效果不良。经查,事发当晚事发地点所在桥梁右侧的5个单臂路灯均未开启,加速车道与货车道之间分界线局部磨损(约40米),实际宽度不满足要求。在夜间车辆高速运行的情况下,驾驶人对现场路面的视认情况受到一定影响。
二是车辆座椅受冲击脱落。经对同型号车辆座椅强度进行静态加载试验表明,当拉力超过7000牛顿时(等效车速约为50公里/小时),座椅即会整体脱落。此次事故中大客车冲撞时速超过80公里/小时,导致车内座椅除最后一排外全部脱落并叠加在一起,乘客基本被挤压在座椅中间。
三是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洛阳交运集团和四川汽运成都公司道路客运源头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没有严格执行顶班车管理、驾驶人休息、车辆动态监控等制度,违法违规问题突出;洛阳锦远汽车站和成都城北客运中心在车辆例检、报班发车、出站检查等环节把关不严,导致事故车辆违规发车运营。陕西高速集团未认真组织开展事发路段的道路养护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是地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洛阳市、成都市交通运输部门未严格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及客运站的安全监督检查,对相关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洛阳市公安交管部门对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未及时全面查处;事故车辆沿途相关交通运输部门对站外上客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公安交管部门对超速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陕西省公路部门对事发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审核把关不严。
五是洛阳市人民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领导责任不到位,没有有效督促指导洛阳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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