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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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管局、住建委、宣传部、公安局、司法局、税务局、工商局、物价局、银监局、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司法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物价局
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
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
2018年7月23日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打好三大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决定今年7月至12月,在全省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重点
(一)投机炒房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通过更改认购协议、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二)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1.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代理销售商品房过程中,违规收取购房人房价款以外的费用炒卖房号。
7.以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
8.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信息、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9.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登记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未按要求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事中事后监管备案信息。
10.非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变相实行价外加价。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为毛坯房的,擅自以全装修商品房的方式销售。
3.一房多卖,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或者擅自销售已抵押或已查封的商品房,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6.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7.要求购房人支付房价款以外的费用获得购房资格。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准售房源以抵债等形式交由施工企业及其他关联企业销售。
8.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9.将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含全装修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10.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建设销售审批证件、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资金监管账号;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销售委托书、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信息。
(四)虚假房地产广告
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2.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3.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二、职责分工
(一)房管部门是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负责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展商品房预(销)售的行为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居间、代理的行为。
(二)住建部门负责商品房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商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管理。
(三)宣传部门负责相关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四)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房地产交易中的违法犯罪案件,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属地维稳工作。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房地产交易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配合开展相关政策法规的法治宣传工作。
(六)税务部门负责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逃避缴纳房屋交易税费行为。
(七)工商部门负责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无照经营、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等行为。
(八)物价部门负责整治不明码标价、强制收取服务费用、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九)银监部门负责整治“首付贷”等违规购房融资行为,并协助房管部门、住房公积金部门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十)保监部门负责整治保险资金违规投资炒房等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5日至7月27日)。各市、州要在上述整治重点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落实监管职责,加强对所辖县(市)的动员部署和指导。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27日至12月31日)。各市、州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进行全面巡查,设立投诉举报热线,对巡查发现、群众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台账、严厉查处。
(三)督导检查阶段(8月1日至12月31日)。各市、州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所辖县(市)在售楼盘、门店进行抽查、暗访,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要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查处结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专项行动进行交叉检查和指导督办,对工作不力、巡查不到位、整改不落实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房管、住建、宣传、公安、司法、税务、工商、物价、银监、保监部门要联合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全面排查、精准打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定期发布信息。各级房管(住建)部门要牵头建立专项行动信息发布机制,各级工商、物价、公安、银监、保监、司法、宣传等部门积极配合,通过各类媒体加强政策解读,正面引导舆论,定期集中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三)建立长效机制。要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商品房交易全过程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销售公示、房源核验、网签备案、资金监管、验收交付、信用管理等监管措施,推进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武汉市、宜昌市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从8月起,于每月3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包括3个以上典型案例)由房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住建厅。市、州要及时对本级及所辖县(市)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2018年12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报告、典型案例、整治汇总表报送省住建厅。
乱涨价?查!捂盘?查!2018年7月23日湖北省住建厅联合物价、工商、税务、银监、公安、司法等九部门印发《湖北省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从2018年7月至12月,在全省开展治理专项行动。
此次行动的整治重点针对30种行为,包括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通过更改认购协议、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为毛坯房的,擅自以全装修商品房的方式销售;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政府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或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变相实行价外加价等行为。
同时,房产中介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等行为均被纳入整治范围。
此外,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或房产升值和投资回报等行为也是此次整治的重点。
省住建厅表示,各地房管、住建、公安、物价等部门将联合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合查处机制。按照方案,从今年7月27日至12月31日,是集中整治阶段,各市、州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进行全面巡查,设立投诉举报热线,对巡查发现、群众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建立台账、严厉查处。从8月1日至12月31日进入督导检查阶段,将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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