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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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免疫为:卡介苗接种1剂次;乙肝疫苗接种3剂次;脊灰疫苗口服4剂次,前3剂次为基础免疫,第4剂次为加强免疫;百白破疫苗接种5剂次,前3剂次为基础免疫,第4剂次为加强免疫;第5剂次使用白破疫苗加强免疫1剂次;麻疹疫苗接种2剂次,第2剂次为复种。
二、基础免疫要求在12月龄内完成。
三、免疫程序所列各种疫苗第1剂的接种时间为最小免疫起始月龄。
四、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各剂次的间隔时间应≥28天。
五、乙肝疫苗第1剂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第2剂在第1剂接种后1个月接种,第3剂在第1剂接种后6个月(5——8月龄)接种。第1剂和第2剂间隔应≥28天。第2剂和第3剂的间隔应≥60天。
六、麻疹疫苗复种可使用含麻疹疫苗成份的其它联合疫苗,如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等。
七、如需同时接种两种以上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并严格按照第四章5.2要求进行接种。严禁将几种疫苗混合吸入1支注射器内接种。2种减毒活疫苗如未同时接种,应至少间隔4周再接种。
八、未完成基础免疫的14岁内儿童应尽早进行补种。在补种时掌握以下原则:
(1)未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按照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2)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3)未完成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6岁儿童使用百白破疫苗;7——11岁儿童使用白破联合疫苗;12岁以上儿童使用成人及青少年用白破联合疫苗。
(4)未完成脊灰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以下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3剂次。4岁以上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4剂次。
(5)未完成麻疹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未达到2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2剂次。
目前,针对儿童使用的一类疫苗共有十一种疫苗分别为:
乙肝疫苗 | 卡介疫苗 | 脊灰疫苗 | 百白破 | 白破 | 麻风 | 麻腮风 | 乙脑 | 流脑A | 流脑A+C | 甲肝灭活 | |
出生时 | 1 | 1 | |||||||||
1月龄 | 2 | ||||||||||
2月龄 | 1 | ||||||||||
3月龄 | 2 | 1 | |||||||||
4月龄 | 3 | 2 | |||||||||
5月龄 | 3 | ||||||||||
6月龄 | 3 | ||||||||||
8月龄 | 1 | 1 | |||||||||
6-18月 | 1、2 | ||||||||||
18月龄 | 1 | ||||||||||
18-24月 | 4 | 1 | |||||||||
2周岁 | 2 | ||||||||||
24-30月 | 2 | ||||||||||
3周岁 | 1 | ||||||||||
4周岁 | 4 | ||||||||||
6周岁 | 1 | 2 |
对成人或重点人群的一类疫苗:
(1)出血热疫苗:接种范围内16——60岁的可接种人群。接种3剂次, 0天、14天接种第1、2剂次,第3剂次与第1剂次间隔6个月接种。
(2)炭疽疫苗:炭疽病例的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边高危人群。炭疽疫苗接种1剂次,在发生炭疽疫情时接种,直接接触者和病人不能接种。
(3)钩体疫苗:接种范围内可能接触疫水的高危人群。钩体疫苗接种3剂次,间隔7-10天接种第1、2剂次,上年完成第1、2剂次接种者当年加强1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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