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 中文名
-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 发布时间
- 2012年5月11日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
- 实施时间
- 201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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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2年第18号
为促进我国铅蓄电池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规范行业投资行为,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环境保护部共同制定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有关部门在对铅蓄电池生产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核查、信贷融资、电力供给、安全许可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为促进我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优化存量、保护环境、有序发展的原则,制定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一)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建设,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园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和批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将现有生产企业逐步迁入工业园区。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应实现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第三条规定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50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小时计算,下同)。
(二)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20万千伏安时;现有商品极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对外销售的铅蓄电池用极板)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不应低于100万千伏安时。
(三)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或采用连续式(扩展网、冲孔网、连铸连轧等)极板制造工艺的生产项目,不受生产能力限制。
(一)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采用酸雾未经过滤的直排式结构,内部与外部压力一致的铅蓄电池)、干式荷电铅蓄电池(内部不含电解质,极板为干态且处于荷电状态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二)新建、改扩建商品极板生产项目。
(三)新建、改扩建外购商品极板组装铅蓄电池的生产项目。
(四)镉含量高于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及现有企业,工艺装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应按照生产规模配备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及技术规范的工艺装备和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节能环保设施。节能环保设施应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记录。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和工艺布局设计应由具有国家批准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熔铅、铸板及铅零件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熔铅锅、铸板机中产生烟尘的部位,应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熔铅锅应保持封闭,并采用自动温控措施,加料口不加料时应处于关闭状态。禁止使用开放式熔铅锅和手工铸板、手工铸铅零件、手工铸铅焊条等落后工艺。所有重力浇铸板栅工艺,均应实现集中供铅(指采用一台熔铅炉为两台以上铸板机供铅)。
(三)铅粉制造工序应使用全自动密封式铅粉机。铅粉系统(包括贮粉、输粉)应密封,系统排放口应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使用开口式铅粉机和人工输粉工艺。
(四)和膏工序(包括加料)应使用自动化设备,在密封状态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使用开口式和膏机。
(五)涂板及极板传送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并与废水管线连通,禁止采用手工涂板工艺。生产管式极板应当采用自动挤膏工艺或封闭式全自动负压灌粉工艺。
(六)分板刷板(耳)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使用机械化分板刷板(耳)设备,做到整体密封,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工艺。
(七)供酸工序应采用自动配酸系统、密闭式酸液输送系统和自动灌酸设备,禁止采用人工配酸和灌酸工艺。
(八)化成、充电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配备与产能相适应的硫酸雾收集装置和处理设施,保持在微负压环境下生产;采用外化成工艺的,化成槽应封闭,并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外化成工艺。应使用回馈式充放电机实现放电能量回馈利用,不得用电阻消耗。所有新建、改扩建的项目,禁止采用外化成工艺。
(九)包板、称板、装配焊接等工序,应配备含铅烟尘收集装置,并根据烟、尘特点采用符合设计规范的吸气方式,保持合适的吸气压力,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确保工位在局部负压环境下。
(十)淋酸、洗板、浸渍、灌酸、电池清洗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通过废水管线送至相应处理装置进行处理。
(十一)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包板、称板工序必须使用机械化包板、称板设备。现有企业的包板、称板工序应使用机械化包板、称板设备。
(十二)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焊接工序必须使用自动烧焊机或自动铸焊机等自动化生产设备,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工艺。现有企业的焊接工序应使用自动化生产设备。
(十三)所有企业的电池清洗工序必须使用自动清洗机。
所有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严格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竣工验收、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排污申报、排污缴费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项目污染排放必须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且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结合实际制定与园区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必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的相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铅蓄电池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对于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环保专项行动违法企业明细表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系统等环境违法信息系统中存在违法信息的企业,应当完成整改,并提供相关整改材料,方可申请列入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公告。
(一)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及以上。
(二)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的规定,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需要试运行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为30-180天,并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的规定,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三)生产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和《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 13746)的要求,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尘浓度不得超过0.05mg/m3,铅烟浓度不得超过0.03mg/m3。
(四)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确保职工的职业健康。应设置专用更衣室、淋浴房、洗衣房等辅助用房,场所建设、生产设备应符合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企业办公区、员工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域严格分开,加强管理,禁止穿着工作服离开生产区域;员工休息室、倒班宿舍设在厂区内的,禁止员工家属和儿童等非企业内部员工居住;员工下班前,应督促其洗手和洗澡。应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在员工离开生产区域前,应收回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进行统一处理,不得带出生产区域;应对每班次使用过的工作服等进行统一清洗。
(五)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熔铅、铸板及铅零件、铅粉制造、分板刷板(耳)、装配焊接、废极板处理等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安装送新风系统,并保持适宜的风速,其换气量应满足稀释铅烟、铅尘的需要;送新风系统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洁净处,不得设在车间内;禁止使用工业电风扇代替送新风系统或进行降温。
(六)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及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应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教育,提高劳动者健康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应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计生委令第5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和职业健康监护有关标准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普通员工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血铅检测;对工作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员工,应采取预防铅污染措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血铅检测,经诊断为血铅超标者,应按照《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GBZ 37)进行驱铅治疗。
(七)企业应通过GB/T 28001(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一)企业生产设备、工艺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应符合国家各项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积极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系统,或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废旧铅蓄电池进行有效回收利用。企业不得采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再生铅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原料。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机制,并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再生铅企业共同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系统。
(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手续应按照本规范条件中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
(二)各地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统一规划,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对现有铅蓄电池企业,在其卫生防护距离之内不应规划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企业等环境敏感项目;应引导现有企业主动实施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着力提升产业集中度,加大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应用力度,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环境污染状况。
(三)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发展改革委公告第87号)中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
(四)有关部门在对铅蓄电池生产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核查、信贷融资、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质检、安全、生产许可等工作中以本规范条件为依据。申请或重新核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本规范条件的要求。对经审核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五)搬迁项目应执行本规范条件中关于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六)生产或购买商品极板的企业,应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极板销售或采购记录,不得将极板销售给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也不得采购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的极板。
(七)所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在本规范条件公布后,按照自愿原则对本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本规范条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对于已达到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行公告,并实行社会监督和动态管理。
(九)行业协会应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
(一)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企业和项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新建、改扩建和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及其生产项目。
(二)本规范条件中所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产业政策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最新版本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四)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12月25日起实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18号公告)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顺利实施《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开展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规范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负责接受本地区铅蓄电池企业提出的公告申请,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组对各省报送的企业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公告经审核符合《规范条件》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名单。
第四条申请规范公告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独立的生产厂区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
(四)所生产的铅蓄电池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五)符合《规范条件》中的所有要求。
第五条规范公告的申请工作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申请主体。集团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
第六条同一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铅蓄电池企业规范审核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1),并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提交本厂区或生产车间的规范公告申请。
第七条同一铅蓄电池生产厂区内有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铅蓄电池企业时,所有企业必须同时提出规范公告申请,并同时进行现场审核。
第八条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按自愿原则提出规范公告申请,填写《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从事商品极板生产或外购商品极板进行组装的,还需要提供上一年度的极板销售或采购记录(销售、采购记录格式见附2、3,从事进出口贸易的需附相应进出口证明)。
第九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规范条件》,对申请规范公告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征询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相关初审意见,并填写在《申请书》的相应位置。
第十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经初审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以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组,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和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经过审核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以公告形式公布;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将在核实有关情况后酌情处理。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进入规范公告名单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进入规范公告名单的商品极板生产企业,应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上个半年的极板销售记录(销售记录格式见附2,向境外销售的需附相应出口证明)。
第十五条进入规范公告名单的铅蓄电池组装企业,应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上个半年极板采购记录(采购记录格式见附3,从境外采购的需附相应进口证明)。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进入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进入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填报《申请书》时有弄虚作假行为
商品极板生产企业不及时申报极板销售记录、销售记录不真实或将极板销售给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
外购商品极板组装铅蓄电池的企业不及时申报极板采购记录、采购记录不真实或从不符合《规范条件》的极板生产企业采购商品极板
拒绝接受抽查
不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第十七条从事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审核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5日起实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消费〔2012〕569号)同时废止。
一、铅蓄电池行业的重要地位和制定《准入条件》的必要性
(一)铅蓄电池行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铅蓄电池产品历史悠久,技术成熟,在功率特性、高低温性能、组合一致性、回收再利用性和价格等方面具有优势,长期以来广泛应用于汽车、船舶、航空、电力、通信、银行、军工等各个领域,已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性产业。同时,铅蓄电池也是化学电池中市场份额最大、使用范围最广的电池产品,在内燃机起动、大规模储能等应用领域尚无成熟替代产品。预计在今后一个时期内,铅蓄电池尚不能被其他电池产品所取代,铅蓄电池行业在国民经济中仍将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铅酸蓄电池行业技术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目前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生产国和最主要出口国之一。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1年我国规模以上铅蓄电池企业共完成总产量14229.6万千伏安时,超过世界总产量的1/4,年出口额超过20亿美元,为我国扩大内需、拉动就业和出口创汇做出了巨大贡献。
(二)制定《准入条件》的必要性
1.《准入条件》的制定对防治“血铅”超标事件意义重大随着近几年铅蓄电池行业的快速发展,所引发的“血铅”超标事件也日渐增多,铅污染形势严峻。特别是去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铅污染事件频发,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引起了行业内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我国铅蓄电池行业管理和环保治理已成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2.《准入条件》有助于铅蓄电池行业实现结构调整和升级经过长期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并与业内专家充分交换意见,我们将铅蓄电池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为以下4个方面:
一是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环保设施落后。据了解,铅蓄电池行业小、微企业多为组装企业,技术难度和资金门槛低,生产设备、环保设施投入不足,职业卫生防护制度不健全。一些家庭作坊式的小组装企业证照不齐,产品质量没有保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污染事故时有发生。
二是单纯商品极板生产企业造成很大污染。单纯商品极板生产过程必须采用外化成工艺,含铅废水的产生量是内化成的十倍以上。商品极板在包装和流通过程中,产生大量包装盒、塑料袋等含铅废弃物,不能通过传统回收渠道回收,大部分企业只能焚烧处理,造成铅污染的扩散。
三是行业多数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较低。大部分小企业电池生产工艺和装备基础相对薄弱,仍然采用开放式熔铅锅、开口式铅粉机、开口式和膏机以及手工铸板、人工输粉和外化成等落后的设备和工艺,严重危害工人健康,污染环境。
四是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环境污染。多数企业不按规范管理,为降低生产成本,故意闲置企业内部环保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由此造成环境污染、员工血铅超标。
在认真总结行业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准入条件》从企业布局、生产能力、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节能与回收利用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措施。通过《准入条件》的贯彻和实施,能够逐步规范铅蓄电池行业生产行为,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企业工艺装备、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水平,实现行业的结构调整和升级。
二、关于《准入条件》若干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如何界定新建、改建、扩建、搬迁和现有企业?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指2012年7月1日《准入条件》正式实施后获得备案或核准的项目;
搬迁项目指2012年7月1日《准入条件》正式实施后在迁入地获得备案或核准的项目;
现有项目指2012年7月1日《准入条件》正式实施前已经完成备案或核准手续的所有在建和已建成的生产项目。
(二)铅蓄电池含铅零部件包括哪些?
本《准入条件》中的“铅蓄电池含铅零部件”专指铅蓄电池用极板,不包括极柱、端子以及含铅塑件等。
(三)为什么要求新建项目在工业园区内建设?
园区外建设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容易随着城市的发展而产生卫生防护距离的问题,也难以实现集中治污和集中监管。因此,为了给铅蓄电池企业提供稳定的发展环境,同时避免铅污染的扩散,《准入条件》提出“新建项目应在依法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相应功能区建设”。
(四)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包含哪些
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函〔2011〕13号)中,依据重金属产业集中程度和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共划定“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138个,并将其列入“工作重点”中。
(五)为什么要对企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和削减
根据《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铅被列入5种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铅蓄电池行业被列入5大防控重点行业,并要求“2015年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15%,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为保证该目标的实现,《准入条件》要求“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并强调“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这一点与环保部对企业编制环评报告和开展环保核查的要求一致。
(六)环境敏感区包括哪些范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三条对“环境敏感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可作为《准入条件》界定敏感区域的依据,内容如下: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七)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要求“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目标部分应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内容。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等由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
(八)为什么要对现有、新建和商品极板生产企业设置20、50和100万千伏安时的产能门槛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年产能在20万千伏安时以下的中小规模铅蓄电池企业数量占行业企业总数的71%,但其产量仅占全国总产量的12%。这些企业多为单纯组装企业,技术水平和资金门槛低,生产设备、环保设施投入不足,职业卫生防护制度不健全。一些家庭作坊式的小组装企业证照不齐,产品质量没有保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污染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准入条件》要求现有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千伏安时。
根据测算,对于新建企业,按照配备国内先进的生产装备和环保设施,并维持正常的环保设施投入与运行成本计算,初期投入至少达到1亿元;同时,由于这些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装备和先进环保设施的生产能力和处理能力均较大,新建企业年产量应达到50万千伏安时以上才能实现经济规模。对于改扩建企业,也应参照新建企业,从设计和建设初期就实现高标准、严要求,因此,《准入条件》要求新建、改扩建企业年生产能力均不低于50万千伏安时。
由于商品极板的生产和流通是造成行业污染较重、小型组装企业过多的根源(详见问题十三),应该限制这种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分离的生产模式,达到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环保水平、降低监管难度的效果。因此,《准入条件》要求现有商品极板生产企业年极板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千伏安时,从而将商品极板生产限制在少数几家大型企业中,逐步引导行业实现极板和电池联合生产,并通过推广内化成等先进的生产工艺,提高行业环保水平。需要说明的是,不论商品极板生产企业的产品是未经化成的生极板,还是经过化成的熟极板,均需要符合年极板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千伏安时的要求。对于既生产商品极板,又生产成品电池的企业,只需要符合商品极板的产能要求。
除了产能门槛之外,《准入条件》还从工艺装备、环境保护、职业卫生、节能与回收利用等诸多方面对企业提出了要求,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准入指标体系,比单纯的产能门槛更加全面、科学和严格,达到产能要求仅仅是符合《准入条件》最基础的条件。
下面通过两个例子,对如何判断企业产能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说明:
1.某企业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110万千伏安时,其中95万千伏安时作为商品极板对外销售,其余15万千伏安时在本企业内组装成成品电池。虽然成品电池产能不足20万千伏安时,但由于总极板生产能力超过100万千伏安时,其生产规模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
2.某企业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35万千伏安时,其中10万作为商品极板对外销售,其余25万千伏安时在本企业内组装成成品电池,虽然成品电池产能超过20万千伏安时,但由于其从事商品极板生产,且年极板生产能力不足100万千伏安时,因此其生产规模未达到《准入条件》的要求。
(九)为什么将单班8小时作为产能计算依据
在铅蓄电池生产的各个工序中,仅有磨粉、固化干燥、化成充电等个别工序3班连续生产,大部分工序由于需要人工辅助操作,都按单班或双班组织生产,如铸板、和膏、涂板和组装焊接等,而且这些工序的产量直接决定了整条生产线的产量。因此《准入条件》以单班8小时作为计算依据,可以统一各家企业的产能计算方法,防止个别企业虚报产能。在准入审核中,我们会在确保整条生产线的产能符合《准入条件》的同时,充分考虑不同生产工序的实际班次情况,而不是要求每个工序的产能按照单班8小时计算都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
(十)为什么强调生产能力应按照同一厂区进行计算
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产污环节较多,而污染物治理设备的处理能力普遍较大,因此各个生产环节必须在同一厂区内,才能实现污染物的集中治理,从而取得良好的治污效果和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强调按照同一厂区计算生产能力也可以避免《准入条件》发布后,多家小型企业通过简单资产重组达到准入门槛,但工艺装备和环保水平并没有得到提高的情况。对于一个企业拥有多个生产厂区或车间的情况,只要两个厂区或车间的生产地址相同,就可以被认定为同一厂区。否则,如果两个厂区或车间位于不同地址,就将被认定为不同厂区,每个厂区的生产规模都需要满足《准入条件》要求。
(十一)为什么规定新型铅蓄电池项目不受生产能力限制
考虑到某些新型电池尚不具备规模生产的条件,《准入条件》将“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列为不受生产能力限制的产品。“扩展式(拉网、冲孔、连铸连轧等)板栅制造工艺”技术先进,生产效率高,产品一致性好,欧美日等国已经大量应用,但国内企业由于设备投入较高等原因而很少采用。为推广先进工艺技术,《准入条件》规定这类项目也不受生产能力的限制。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一个企业同一厂区既生产普通铅蓄电池又生产新型铅蓄电池的,那么其总生产能力仍需要满足《准入条件》要求;只有该企业同一厂区全部生产新型铅蓄电池的,才不受生产能力的限制。需要强调的是,普通富液管式铅蓄电池不属于新型电池,只有管式阀控密封铅蓄电池属于新型电池类别。
(十二)为什么禁止生产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
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指采用酸雾未经过滤的直排式结构,内部与外部压力一致的铅蓄电池。该类电池的缺点一是需经常加水调酸,维护工作繁重;二是会造成酸雾溢出,腐蚀周围设备,污染环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2011年本分别将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列入了限制类和淘汰类,本《准入条件》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要求相一致。
(十三)为什么限制商品极板、电池组装及外化成生产项目
与美日等发达国家的企业直接生产成品电池不同,我国一些铅蓄电池企业单独生产商品极板,并将其出售给组装企业组装为成品电池。这种产业结构造成了行业环境污染较重、小型组装企业过多等问题。商品极板一般采用外化成工艺生产,其含铅废水的产生量是内化成工艺的十倍以上,处理难度高,易引发污染事件。近年来发生的多次血铅超标事件,很多是由于外化成废水没有妥善处理和达标排放造成的。
同时,从事电池组装的企业只要外购极板、壳体等零配件,人工加以装配、焊接和充电即可,技术难度和资金门槛极低,生产规模可以灵活掌握,因此造成小型铅蓄电池组装企业泛滥。这类小企业往往证照不全,以家庭作坊形式生产,缺乏环境保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大肆排放铅烟、铅尘和废水,含铅包装物随意丢弃,造成了污染扩散和监管困难。
要解决以上问题,必须对目前铅蓄电池行业产业结构进行调整,要求企业同时进行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并推广内化成等先进、环保的生产工艺。因此《准入条件》不允许新建、改扩建商品极板和电池组装生产项目,并要求2012年12月31日后新建、改扩建的项目禁止采用外化成生产工艺。在《准入条件》的执行过程中,我们会要求企业不能增加单纯商品极板和电池组装生产能力,但可以通过添置设备等手段,由单纯生产商品极板或单纯从事电池组装改造为从铸板、铅粉到电池装配联合生产,减少外销或外购商品极板的数量。
对于同一企业在两个不同厂区、或同一集团下两个子公司分别进行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的情况,虽然并没有将极板作为商品进行销售,但仍然存在极板的转运,而且也需要采用外化成工艺生产,因此也将被视为商品极板,要符合商品极板生产的相应规模要求。
(十四)为什么限制生产干式荷电铅蓄电池
根据《电工术语原电池和蓄电池》(GB/T2900.41-2008),干式荷电铅蓄电池指内部不含电解质,极板为干态且处于荷电状态的铅蓄电池。该产品需要采用外化成工艺生产,污水排放量大,属于较为落后的产品,需求量较小,主要应用于中低档摩托车。为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推广先进产品,《准入条件》提出“禁止新建、改扩建干式荷电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十五)为什么限制生产含镉、含砷电池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三类淘汰类二、落后产品(九)轻工”第5条为“含镉高于0.002%的铅蓄电池”,淘汰期限为2013年。《准入条件》对含镉电池生产项目的要求与其一致。对砷含量高于0.1%(电池质量百分比)的生产项目加以限制,是因为砷也是毒性较强的元素,许多国家已经禁止在铅蓄电池中使用砷元素。
(十六)举例说明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现有企业,如何达到准入条件的要求。
1.某企业目前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为17万千伏安时成品电池(包含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未达到《准入条件》中现有企业20万千伏安时的产能门槛,不能申请准入公告。该企业若想符合《准入条件》要求,需要进行技术改造或兼并重组,且应满足建成后同一厂区年成品电池生产能力不低于50万千伏安时(包含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否则该企业只能寻求被其他企业兼并重组,或自行关闭。需要强调的是,实施兼并重组时应将两家企业迁至同一厂区,且被兼并的企业不能是单纯的极板生产或单纯的电池组装企业,否则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
2.某企业目前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为25万千伏安时成品电池(无论是否包含极板生产),已经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可以正常生产。该企业如果提升技术水平或扩大生产规模,则需要通过技术改造或兼并重组,至少增加25万千伏安时成品电池(包含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生产能力,否则不能进行改造。
3.某企业目前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为75万千伏安时,其中15万千伏安时在本企业内组装成成品电池,另有60万千伏安时以商品极板形式对外销售。由于该企业未达到《准入条件》中现有商品极板生产企业总极板生产能力不应低于100万千伏安时的产能门槛,且商品极板生产项目禁止改扩建,因此该企业不能通过扩充极板生产能力或兼并其他极板生产企业达到《准入条件》中的产能要求,只能通过增加至少35万千伏安时的电池组装生产能力,同时淘汰多余的商品极板生产能力,将其产品全部转化为成品电池,才能够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否则只能自行关闭。
4.某企业目前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为150万千伏安时商品极板,全部对外销售,已经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但不能通过改扩建或兼并其他极板生产企业来增加商品极板生产能力,只能增加电池组装生产能力,且必须全部使用该企业自己生产的极板。
(十七)哪些是具有国家批准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3号)明确提出,“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其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因此,《准入条件》要求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由具有国家批准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单位也可以承担。
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铅蓄电池项目推荐由具有轻纺行业或机械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设计。
(十八)封闭的车间应符合什么要求
封闭的车间在空间上应保持相对独立;窗户仅用于采光,不能打开;车间内或产生铅烟、铅尘、酸雾等污染物排放的部位保持局部负压;由集中通风系统实现空气流通,且需要设置专用进风口和出风口,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洁净处,出风口应统一接入废气处理系统。《准入条件》要求熔铅、铸板及铅零件、分板刷板(耳)、化成等产生较多铅烟、铅尘、酸雾等污染物的工序位于封闭的车间内,有利于控制无组织排放,避免污染物扩散。
(十九)为什么要提高设备的自动化程度,限制手工操作工艺
目前行业内一些企业还在使用手工铸板、手工涂板、人工输粉、人工配酸灌酸等手工操作工艺,这些工艺会增加工人直接接触铅污染的机会,容易引起血铅超标。国产的铸板机、涂板机、灌酸机等自动化设备已经较为成熟,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具备推广条件。因此《准入条件》要求企业积极对这些工序进行改造,淘汰手工操作工艺,全部使用自动化设备生产,从而减少工人接触各类污染物的机会。需要说明的是,一些企业在分板刷板(耳)、包板、称板、焊接工序配备了带负压的工作台和简单的生产设备,能够辅助工人完成一些操作,但只要主要作业过程需要人工参与,就仍然属于手工操作工艺。特别是分板刷板(耳)工序,由于产生大量含铅粉尘,传统的采用锯片机分板、采用砂轮机刷板的手工分板刷板(耳)工艺应加以淘汰。
(二十)为什么限制开放式生产设备,推广封闭式生产设备
对熔铅、磨粉、和膏以及灌粉等工序,一些企业还在使用开放式熔铅锅、开口式铅粉机、开口式和膏机、不带负压的干式灌粉机等落后生产设备,这些设备会产生大量铅烟、铅尘、酸雾等污染物,对环境和员工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准入条件》要求采用封闭式熔铅锅、全自动密封式铅粉机、封闭式和膏机、自动挤膏机和封闭式全自动负压灌粉机等封闭式、自动化、带负压的生产设备。
(二十一)为什么要推广集中供铅集中供铅
指采用一台熔铅炉为多台(两台及两台以上)铸板机、造粒机等供铅的工艺。推广集中供铅有助于减少熔铅炉数量、铅烟排放量和铅渣产生量,提高熔铅炉的利用效率,从而实现节能减排,改善环保水平。对于造粒、铸板等所有需要熔铅的工艺,均应根据情况进行改造,尽可能实现集中供铅。还没有实现集中供铅的企业,可以先做到一台熔铅锅为二台铸板机或造粒机供铅,今后再进一步提高集中供铅的规模。
(二十二)什么是开口式铅粉机
开口式铅粉机是指采用手工方式向主机内加料,制粉、贮粉、输粉过程不能完全封闭,采用人工搬运、加粉,无系统排放口或系统排放口未与废气处理装置连接的铅粉机。满足以上任何一个特点,或只要铅粉制作过程产生外溢粉尘的,均属于开口式铅粉机。
(二十三)什么是开口式和膏机
开口式和膏机是指具有无自动称重加料系统或采用人工加料(不包括辅料),工作时不能进行密封,无废气排放口或排放口未与废气处理装置连接等特征的和膏机。
(二十四)什么是封闭式全自动负压灌粉机
封闭式全自动负压灌粉机是指操作工位位于独立、封闭、带有负压和通风系统的工作间中,操作工人将板栅骨架装入灌粉机后,装入口能够完全关闭,设备在全封闭和负压状态下自动完成灌粉的灌粉机。
(二十五)什么是手工焊接外化成
手工焊接外化成是指将极板插入化成槽后,采用手工将极板的极耳熔化并用导电条连接,然后进行极板化成的工艺。该工艺生产效率低,还会增加铅烟的排放,目前大部分企业已经采用相对先进的无焊接化成工艺,因此《准入条件》中要求“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外化成工艺”。
(二十六)为什么要求对化成充电机放电能量加以回馈利用
在铅蓄电池生产中,40-50%的电能是在化成工序中消耗的。在化成过程中,需要通过化成充电机对电池进行多次的充、放电循环,老式设备只能采用电阻对电池进行放电,造成大量的电能浪费。而新型的化成充电机已经能够实现将放电能量储存利用或回馈电网,极大提高了电能利用率。据了解,具备这种功能的国产化成充电机已经较为成熟,因此《准入条件》要求对化成充电机的放电能量加以回馈利用,有助于推广这类先进设备。
(二十七)为什么包板、称板、装配焊接等工序,所有工位应配备烟尘收集装置,烟尘收集装置有哪些类型
包板、称板、装配焊接等是容易产生铅烟铅尘等污染物的工序,且目前国内一些企业还在采用手工操作,工人容易因为直接接触含铅污染物而造成血铅超标。《准入条件》要求这些工序的每个工位配备烟尘收集装置,一方面可以在污染物产生时立即吸走,降低无组织排放;另一方面可以减少职工吸入污染物的数量,提高职业卫生防护水平。
烟尘收集装置大致可分为上吸、侧吸和下吸三种类型,由于铅烟、铅尘等含铅污染物比重较大,因此推荐采用下吸类型的烟尘收集装置。
(二十八)为什么要开展环境保护核查
环保核查包含三大基本要素,即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和守法行为的全面核查、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的持续披露及对其环境保护的后续监管。开展铅蓄电池企业环保核查工作,能够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完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依法实施清洁生产,降低产排污强度,保护生态环境,努力建设成为环境友好型企业。将通过环保核查作为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审查的前提条件,有助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联合推动铅蓄电池行业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工作。目前环保部已经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开展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2]325号)以及《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指南》,对环保核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十九)为什么要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做出特别要求
近几年,由于铅蓄电池企业内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职业病防治设施不到位而导致内部人员遭受铅污染的事件呈增多趋势。为此,《准入条件》中设立了“六、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章节,专门对企业提出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各项要求。其中的相关内容都是依据职业卫生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的,并征得了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的同意。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地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的差异,不少地方的现有项目没有办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职业卫生相关手续。因此在开展准入审查时,将对新建、改扩建企业的相关手续办理情况进行考察。
(三十)为什么要设置专用更衣室等辅助用房
《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13746-2008)第8.2.5条规定:“作业场所应按照相关规范设置更衣室、浴室、洗手池等设施。休息室、浴室、公用衣柜等公共设施应经常打扫、冲洗。”因此,《准入条件》要求企业建设符合使用条件的更衣室等辅助用房,并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具备职业卫生防护的基本条件,这是防止员工血铅超标的基础。
(三十一)为什么要加强内部职业卫生管理
经过调研,我们认为健全的内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防止员工血铅超标的有效途径。因此,企业应该做到生活生产区域相对分离,做好人员分类管理和个人卫生管理,严格要求员工上下班或离开生产区域前洗手、更衣、换鞋,下班前洗澡。应设置专门的车间内休息室或室外休息区,供员工工间休息、喝水,并提醒员工喝水前洗手、漱口,禁止在车间内吃任何食物。此外,企业必须严格杜绝员工家属、儿童等非本厂人员居住在厂区内倒班宿舍的情况,因为家属缺乏必要的卫生防护意识,很容易造成血铅超标事件。这些规定也符合《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第8.2.7条“…下班后必须洗澡、漱口、更换工作服后方可离开;严禁穿工作服进食堂、出厂”的要求。
(三十二)为什么要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第8.2.1条规定:“涉及铅作业的企业应按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为从事铅作业人员配备正确合格防尘工作服、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第8.2.3条规定,“个人防护用品应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由企业集中清洗并及时更换”。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是预防血铅超标的一个有效途径,因此《准入条件》要求企业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口罩等应每天或每班次进行更换,保证防护效果。手套、帽子、工作服等也应做到勤换勤洗,涉铅岗位工作服应每天进行换洗,非涉铅岗位最长不应超过3天。
(三十三)为什么要设置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由于熔铅、铸板及铅零件、铅粉制造、分板刷版(耳)、装配焊接、废极板处理等工序会产生较多铅烟、铅尘,有可能对生产员工的健康造成损害,因此被《准入条件》列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在安放警示标志时,应做到每道工序或工段所在位置至少安放一个。
(三十四)为什么要安装集中通风系统,并禁止使用工业电风扇
集中通风系统可以向员工输送新鲜空气,避免员工吸入过多的铅烟铅尘。该套系统的设立成本不高,稀释铅烟铅尘效果明显,因此,《准入条件》要求每个企业必须配备该系统。在通风系统的设计过程中,应该注意考虑整体性,对铸板、涂板、灌粉、包板、称板、装配焊接等固定工位,应保证每个工位均能覆盖。另外还应注意进风口不能设在车间内,否则达不到输送新鲜空气的效果。目前不少企业采用工业电风扇替代通风系统或进行降温,这样会造成车间内烟尘弥漫,污染扩散,损害员工健康,因此在《准入条件》中加以禁止,但是极板清洗后干燥工艺使用的工业电风扇除外。
(三十五)为什么要将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情况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准入条件》中对此也作了相应要求。
(三十六)为什么要对员工定期体检和采取主动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也对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费用、时间、惩罚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此外,《准入条件》中除了要求对普通员工进行一年一次的定期体检外,对涉铅岗位的员工要求每半年检测一次血铅,同时采取食用排铅食品、服用排铅口服液等预防铅污染的主动防护措施,目的是尽可能避免血铅超标事件的发生。
(三十七)为什么提倡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立电池回收系统
我国是铅蓄电池的使用大国,每年有大量铅蓄电池自然报废,其中有很大部分均被小回收作坊加以回收利用。这些小作坊往往只对电池中残值较高的含铅板栅进行重新冶炼,而将含铅酸液随意倾倒,含铅隔板、壳体等随意丢弃,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因此,《准入条件》提倡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回收系统,并与有资质的再生铅企业合作,形成完整的铅蓄电池生产和回收体系。
(三十八)为什么要严控新建项目
据统计,目前全国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达1800多家,其中不到200家的大型企业生产了全国铅蓄电池总产量的70%;另有半数以上年产量在5万千伏安时以下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存在造成了大量环保和监管等问题。目前,我国铅蓄电池行业存在着企业数量过多、产能过剩、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准入条件》中提出了“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而且从布局、生产能力、产品种类、工艺装备等方面对新建项目提出了准入门槛,希望新建项目在设计和建设初期就在技术、环保和职业卫生等方面处于领先地位,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最终实现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不是片面限制新建项目数量。
(三十九)为什么强调搬迁项目执行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目前许多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需要进行搬迁。按照各级政府的规定,搬迁的企业需要在迁入地重新办理投资、工商、税务、土地、环评等手续,与新建项目的手续基本相同;特别是从东部搬迁到中西部地区的项目,应具备较高的工艺、技术水平,避免将落后产能和污染向欠发达地区转移。因此《准入条件》中强调“搬迁项目应执行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四十)为什么极板生产企业要定期申报极板销售记录?
通过对商品极板生产企业极板销售记录的审查,能够及时发现极板生产企业将商品极板销售给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组装企业的情况。反之,外购商品极板进行组装的企业在申请准入时,也应提供上一年度极板采购记录。在企业通过准入审查之后,我们也会要求企业定期提供极板采购或销售记录,希望通过对商品极板的流通管理,切断小作坊式组装企业获得商品极板的渠道。
(四十一)何种经营组织形式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主体单独申请准入公告?
1.A企业目前拥有B、C两家全资子公司,同时通过投资拥有D公司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A、B、C、D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都从事铅蓄电池生产。在申请准入公告时,A、B、C、D公司应作为独立申请主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A企业目前拥有B、C两家分公司,这两家公司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都从事铅蓄电池生产。在申请准入公告时,B、C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申请主体,需要通过A公司统一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若B、C公司的生产厂区地址与A公司不一致,还需要分别填写《铅蓄电池企业准入审查申请书》,在申请时一起提交。
3.A企业目前除本部外,拥有B、C两个位于不同地址的生产厂区,这两个厂区均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没有法人资格,都从事铅蓄电池生产。在在申请准入公告时,B、C两个厂区不能作为独立申请主体,需要通过A公司统一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填写《铅蓄电池企业准入审查申请书》,在申请时一起提交。
三、贯彻执行《准入条件》的几点要求
《准入条件》是保障我国铅蓄电池行业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第一部准入条件。现就做好《准入条件》的贯彻和执行工作提几点要求:
一是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及企业集团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关要求,联系铅蓄电池行业的实际,认真学习《准入条件》的各项规定,掌握要点,把握大局、统一思想,做好《准入条件》的宣传和贯彻工作。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依据《准入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负责本地区铅蓄电池行业的整顿、规范、调整,要在深入了解本地区铅蓄电池行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准入管理工作。
三是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要积极做好《准入条件》的宣传和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引导铅蓄电池行业健康发展。
四是广大投资者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要切实转变发展观念,增强行业全局意识和环境保护观念,自觉执行《准入条件》的各项规定,主动实现行业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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