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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银监会加急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商业银行征求意见,力求从根本上解决理财业务中银行的“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问题,推动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业务转型,实现理财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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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加急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商业银行征求意见,力求从根本上解决理财业务中银行的“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问题,推动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业务转型,实现理财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

银监会文件称,为更好化解银行理财业务的潜在风险,推动理财业务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质,银监会创新监管部起草新的管理办法(即征求意见稿)。因为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持续深入,银行理财业务创新不断涌现,产品形式日益丰富,发售对象不断拓展,产于主体持续增多,风险银行有所上升,2005年1月起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不能使用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具体办法

征求意见稿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代客资产管理业务,允许以理财产品的名义独立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鼓励理财产品开展直接投资。

征求意见稿明确银行理财产品主要类型包括结构性理财产品、开放式和封闭式净值型产品、预期收益率型产品、项目融资类产品、股权投资类产品、另类投资产品以及其他创新产品等。

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投资的非标债权资产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回表核算,商业银行必须将预期收益率型产品管理费收入的50%计提风险准备金。

征求意见稿指出,理财资金投资运用应以直接投资形式为主,杜绝层层嵌套,以“去杠杆、去通道、去链条”为目标,鼓励银行设立不存在期限错配的项目融资类产品,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设立银行理财管理集合及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实现理财资金与企业真实融资项目的直接对接,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更好地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

征求意见稿指出,商业银行应将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总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对理财业务实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建立前、中、后台互相分离制约的管理机制;做好久期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避免严重的期限错配;建立理财业务风险准备金制度,参照基金等行业监管经验,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管理费的一定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

社会评论

业内专家表示,提高“非标”资产的监管要求对银行经营的影响有限。只要应对得当,该办法的实施不会对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表及资本充足率等造成重大的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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