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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

2018年7月18日,从杭州市政府获悉,杭州日前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管理,规定自持商品房对外出租单次收取租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本次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在“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单次收取租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开发企业不得以租代售、变相销售自持商品房屋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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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通知》明确了市区两级住保房管部门对自持商品房屋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分工。市住保房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自持商品房屋的管理和监督,参加上城、下城、西湖、江干、拱墅五城区自持商品房屋项目的设计文件联审、竣工验收等工作。滨江、经济开发、大江东、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区住保房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自持商品房屋的管理和监督,参加本辖区自持商品房屋项目的设计文件联审、竣工验收等工作,参加情况报市住保房管部门备案。

《通知》规定,自持商品房屋相关信息须以文件形式落地进行监管。为形成对自持商品房屋全流程监管的有效抓手,自持商品房屋用途、面积、位置等基本信息应在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中记载。

《通知》规定,自持商品房屋的企业,应于项目首次申请预售许可或销售备案前,凭企业营业证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测绘报告等资料向市住保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及完成租赁平台开户。市住保房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出具《自持商品房屋备案证明》,明确自持商品房屋用途、面积、位置。

《通知》还明确了自持商品房屋建设进度的确定标准。一是一次性申领预售证的项目,申领预售证时,自持商品房屋建设进度须达到50%(单独成栋的,按层计算;其他按套计算);二是分批申领预售证的,累计申领预售房屋面积超出总可预售房屋面积50%的,自持商品房屋建设进度须达到50%(单独成栋的,按层计算;其他按套计算)。

《通知》同时要求,自持商品房屋办理验收确认前,开发企业需先申请办理自持商品房屋租赁备案手续,一次性将自持商品房屋纳入租赁平台进行公开展示,接受租赁预登记, 并可根据租赁预登记先后顺序、租赁申请人诚信等综合情况,合理确定拟承租人。市住保房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出具《自持商品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通知》还加强了对自持商品房屋租赁方面的管理。规定自持商品房屋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单次收取租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开发企业不得以租代售、变相销售自持商品房屋使用权,并对开发企业租赁备案时申报的租赁价格作了相应限制,明确租赁价格一经确定,原则上1年内不得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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