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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克杰

1986年至1989年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1989年至1990年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自治区副主席。1990年至1998年1月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代主席、主席。中共第十四届大会被选为中央委员,1998年3月被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2000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姓名
成克杰
性别
出生日期
1933年11月
入党时间
1954年2月
籍贯
广西上林
民族
壮族
毕业院校
北京铁道学院
学位
大学

目录

成克杰成克杰
1933年11月生于广西上林,壮族,大学学历。1954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7年9月参加工作。1952年-1957年在北方交通大学铁道商务系运动工程专业学习(其间:1953年-1954年为北京俄文专修学校留学生部留学预备生)。
1957年9月至1969年任柳州铁路局湛江车站实习生、技术员、南宁分局技术员。1969年至1979年任柳州铁路局湛江车站技术员、湛江办事处业务指导员。1979年至1980年任柳州铁路局南宁分局技术员、工程师。
1979年-1984年任柳州铁路局湛江车站技术员、办事处业务指导员,柳州铁路局南宁分局技术员、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副分局长。1984年-1986年任柳州铁路局副局长,局长、党委副书记。1986年-1989年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其间:1989年9月-1989年11月在中央党校学习)。1989年12月起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副书记。1990年起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代主席、主席,党组书记兼自治区体改委主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副书记。1993年1月-1998年1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其间:1994年2月-1994年5月在中央党校学习)。1995年12月起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副书记、区委常委。2000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成克杰死刑。

犯罪事实

成克杰被审判照片成克杰被审判
1994年3月10日,为了“名正言顺”地赚钱,成克杰利用职权,将广西银兴房屋开发公司由原隶属广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改为直接隶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领导和管理。

1994年初的一天,周坤对李平说,谁能拿到西园饭店门口的一块地谁就能赚大钱,并许诺他要是拿到这块地后可以给李平800万至1000万元的好处费。李平把此事告诉了成克杰,成克杰听了后同意把这块地给周坤的公司。

此后不久,周坤又找到李平说:西园的地价太高,如果把地价压到每亩70万以下,还可以增加好处费。私欲膨胀使成克杰丧失了理智。当李平把周坤的要求转告成克杰时,他毫不犹豫地答应了。随后,成克杰指示南宁市政府将该工程85亩用地的出让价格,从评估价每亩96万余元压到55万元。后来,成克杰又应周坤的要求,要求建设银行广西分行为银兴公司贷款7000万元。由此,成克杰和李平的“好处费”增加到2000万元。

通过批项目、压地价和解决贷款,2000多万元的巨额资金轻而易举地落入了成克杰和李平的囊中。

1996年上半年至1997年底,成克杰又帮助银兴公司承接广西民族宫工程及解决建设资金,成、李获得银兴公司支付的贿赂款人民币900万元、港币804万元。

此后,成克杰一发不可收,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采取这种“二人转”的方式,成克杰通过批项目、要贷款、提职级等多种方式,伙同李平或单独非法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万余元。2000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成克杰案件依法立案侦查,并决定将其逮捕。6月26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成克杰以受贿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公诉。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

依法依纪惩处

开除党籍
中央纪委决定并经中共中央批准,给予成克杰开除党籍处分。建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成克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鉴于成克杰涉嫌触犯刑律,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成克杰身为国家高级干部,滥用职权,肆无忌惮地收受贿赂,谋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影响十分恶劣。他思想退化,道德堕落,是一个极为典型的腐败分子。成克杰的蜕化变质,其根本原因是他放弃了世界观的改造,背弃了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沉湎女色,贪婪金钱,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目无法纪,为所欲为,最终走上严重违纪违法的道路。
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一定要从成克杰违纪违法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训,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经得起各种诱惑的考验,永葆共产党员的理想信念和道德情操。
对成克杰问题的严肃查处,充分表明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国,严惩腐败,在党内绝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的决心;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坚持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违纪违法的党员领导干部,不论其职务有多高,功劳有多大,都将受到严肃的追究和制裁。
审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成克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0年7月31日宣判。
一审宣判后,成克杰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合议庭讯问了成克杰,听取了他本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全面审查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及适用法律。2000年8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成克杰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成克杰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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