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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省会郑州市,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主要审理河南、山西、湖北、安徽4省范围内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于2016年12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系统统一编号立案,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盖最高人民法院印章。

目录

2016年11月1日,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的基础上,增设四个巡回法庭,这一决策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工作的重视和肯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巡回法庭主要负责审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以及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等。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推动国家审判机关重心下移,防止司法干预,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被社会誉为“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区域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33号,巡回区包括河南、山西、湖北、安徽4省。

职责机制

一是积极探索合理放权与有效监督的具体机制,探索主审法官负责制与合议制相兼顾,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

二是加强涉诉信访大数据分析,提升预测预判能力;

三是探索建立律师代理信访制度,引导依法解决信访纠纷;

四是大力推行当庭宣判制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五是建立地域回避制度,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一般不办理籍贯所在省案件;

六是设立“中原法治讲堂”,整合巡回区各方资源和力量,共同推动巡回区法治建设迈向新台阶。

队伍建设

第四巡回法庭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从办案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中选派。除庭长、2名副庭长外,另有9名主审法官,平均年龄47岁,平均审判工作经历15年以上,全部为研究生以上学历。其中,法学博士4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1人,办案标兵4人,优秀共产党员2人,个人三等功1人 。每位主审法官配备1名法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

综合办公室及诉讼服务中心均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其他工作人员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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