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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航区

禁航区(No-fly zone)又称禁飞区,指的是某一地的上空,禁止任何未经特别申请许可的航空器(包括飞机、直升机、热气球等)飞入或飞越的空域。

目录

禁区的设置通常是为了保护重要的国家设施、重要的工业集团(避免由于航空器事故引起灾难性的后果,如核电站、敏感的化工集团)、或者是关系到国家安全保卫的特别敏感的设施。 

分类

禁区分为永久性禁区和临时禁区。

永久性禁区禁止航空器在任何时间、任何飞行条件下进入,如北京、上海、沈阳、武汉、长辛店、葫芦岛等禁航区。

临时禁航区只在规定的时间内禁止航空器飞入,如杭州、北戴河等禁航区。

依据

禁飞区作为一种打着人权旗号的合法恃强凌弱的方式,其合法性存在于《联合国宪章》关于主权的例外规定中。《宪章》虽然将主权确立为国际法的支柱,但也对人权问题给予了充分关注。与此同时,《宪章》虽然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侵犯他国主权和使用武力,但也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 一是第 51 条规定的单独或集体自卫权,二是第 39 条规定的安理会有权采取措施“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如果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被认为威胁或破坏了世界或地区的和平与安全,安理会就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在此情况下,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对当事国采取军事行动,从道义上讲是为了消除“人道主义灾难”,从法理上讲是行使国际社会的“集体自卫权”。西方国家设立禁飞区正是利用了《联合国宪章》的这一灰色地带,而联合国 1960 年对南非种族隔离主义政权进行制裁,为设立禁飞区提供了先例。① 由于联合国是现有国际法体系的核心,无论安理会讨论和表决时有多少争议和保留,得到安理会授权的干涉就是合法的。正因如此,禁飞区在国际关系中一再得到实践,很少有哪个国家旗帜鲜明地否定其合法性,甚至有不少弱小国家也采取了支持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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