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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追权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本国法律规定,因而对其进行追赶直到公海并加以拿捕,带回本国港口审讯的权利。追逐必须在外国船舶系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时才可开始;追逐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不得中断;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得开始紧追;紧追权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行使;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追逐即告终止。紧追权又可比照上述规定,对违反沿海国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行使。行使紧追权不当而造成被追逐船舶损害时,应予以赔偿。

目录

行使紧追权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A.紧追须在沿海国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开始,如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违反沿海国有关规章时,紧追也可以在该海域开始。

B.紧追不能中断,须继续进行,如该外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紧追应立即停止。

C.紧追权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清楚标志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进行的船舶或飞机行使。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沿海国应负赔偿责任。

行使紧追权过程中使用武力所需要素:

⑴ 警告无效。

⑵ 无其他有效的拿捕手段可供选择,亦即使用武力是最后手段。

⑶ 紧追船舶及其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或被追逐船舶及其人员以暴力抗拒逮捕。

⑷ 不得故意击沉船舶。

⑸ 顾及人道原则,不得对被追逐船舶及其人员造成不必要的危险。

⑹ 与当时情况成合理比例。

法律规定

中国法律中的规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驶紧追权。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本条规定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解释

紧追权是沿海国拥有对于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行驶紧追权应遵循的规则:

⑴紧追行为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和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紧追权的主体,主体不能是对象)。

⑵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紧追权不能从公海开始)。

⑶紧追应在被紧追船舶的视听范围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止信号后,才可开始。

⑷紧追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

⑸紧追权在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因为追人家的是军舰,不享有在他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其他

登临权与紧追权区别:

⒈两者的区别首先是定义不同,前者是指各国军舰和经授权的国家公务般舶在公海上代表国家 靠近和登上被合理认为犯有国际法所禁止的非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权派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的经授权的公务船或飞机进行淆的情况较多;

⒉适用的条件不同,登临权适用的条件是商船被合理认为犯有国际法禁止的若干非法行为的嫌疑;紧追权适用的条件是外国商船在一国管辖水域内违反该国法律;

⒊适用的范围不同,登临权在公海上行使,而紧追必须终止。又如庇护与引渡的区别,首先是定义不同,庇护是指国家给予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的外国人以保护,并拒绝把他引渡作第三国。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和处罚。其次,两者的对象不同,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和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迫害的人,而引渡的对象则是普遍的刑事罪犯和国际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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