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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学

1990年1月任山东省泰安市委副书记、市长,1991年6月任中共泰安市委书记。因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1995年11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1996年6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姓名
胡建学
性别
出生日期
1950年4月
入党时间
1971年

目录

1968.02 参加工作,
1965.02-1984.02 先在部队服役,后在东明县水利局工作,南京大学化学系读书,山东省计委工业处工作,
1984.02-1987.10 先后任山东省计委固定资产投资处副处长,滨州市市委副书记(挂职),省计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1987.10-1990.01 任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1990.01-1991.06 任山东省泰安市委副书记、市长,
1991.06 起任中共泰安市委书记。因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
1995.11 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1996.06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95年1月25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被告人胡建学立案侦查。1995年1月27日,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省检察院“关于提请许可逮捕八届人大代表胡建学的报告”,将胡建学依法逮捕。

违法违纪

受贿罪

案件脉络

2008年7月9日 胡建学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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