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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

2018年7月5日,北京市发改委下发《关于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个停车场规范收费的标示方式,且不得收取未标明费用。

目录

收费时段、收费标准、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价格举报电话……即日起,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京发改〔2009〕95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码标价方式。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出入口、收费地点等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或电子信息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二、明码标价内容。明码标价内容包含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包括计价单位、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军车残疾车按规定免费等内容)、服务单位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编号、车位总数等。经营者参照附件样式自行制作明码标价牌,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牌编号按《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规定执行,新设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牌编号为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证的备案号。

三、明码标价要求。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另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价格监督检查。经营者如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辖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等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6〕782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修改非居住区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式样的通知》(京发改〔2011〕20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29日

解读

须标明“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费”

停车场收费停车场收费

2018年5月1日起,北京市实施新的停车收费政策,停车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得收费。其中,北京市占道停车场白天停车收费均以15分钟作为一个计时单位,夜间停车收费以2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除占道停车外,北京其他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从5月1日开始,同样要求“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得收费”。

新政实施的第一个月,记者曾对北京市主要商圈停车场多次进行调查,发现多处停车收费牌未按新政进行修改调整,或未按明码标价收费。其中簋街乱收费行为尤为严重,不仅未按明码标价收费,且未执行收费新政。

在新政实施的“过渡期”,市价监局也曾发布过统计数据,新政执行两周,价格举报咨询有明显增长,举报量达1222件,咨询量达3000多件,主要问题集中为明码标价未执行、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仍收费、夜间时段没调整。

针对这些收费乱象,此次市发改委下发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停车场必须在停车牌或信息屏上标示“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得收费”,且执行这一收费政策。

停车场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根据《通知》,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都必须在出入口、收费地点等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或电子信息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除了要求显著标示之外,对于明码标价的具体内容,市发改委也做了具体要求。

各停车场标示的内容,必须包含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单位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编号、车位总数等信息。其中,收费标准项目必须包括,小型车:x元/xx分钟、大型车:x元/xx分钟和计价单位、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军车残疾车按规定免费等内容。

此前,北青报调查发现,不少停车场虽然已经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但并未按照收费牌上显示的价格进行收费,存在“一口要价”“随意要价”的现象,如簋街此前就曾存在长期一口要价30元至50元不等的现象。

按照《通知》要求,各停车场必须按照停车牌标示的价格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另外加价,且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明码标价内容,必须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收费标准变动时需要及时调整。

即日起停车场须执行新规

停车场经营者,若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辖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查处。

此次的《通知》中,还提供了停车场收费牌正反面的参考式样,要求经营者参照此样式自行制作明码标价牌,各停车场从即日起按照通知要求执行明码标价。

此外,市发改委还强调,以往有关停车场标价的规定,若与此次《通知》不一致的,也必须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6〕782号)、市发改委《关于本市修改非居住区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式样的通知》(京发改〔2011〕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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