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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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是由职工个人
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公积金缴存年度。
1、直接交存转账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要件: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批准设立单位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号码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要件:
1、职工调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或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汇总表及汇缴变更清册;2、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年底应发工资全额进行核定,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中心提前行文通知。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
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要件: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补缴条件
当单位发生集体缴存以前年度缓缴公积金及应缴未缴的公积金、职工个人漏缴公积金等情况时,需通过补缴方式完成。
补缴手续
1、单位填写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公积金补缴书》。
2、单位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
3、补缴原因需另附说明的,报补缴说明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补缴办理
1、单位填制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公积金补缴书》、《公积金补缴清册》及与《公积金补缴书》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到管理部办理补缴手续。对于未在《公积金补缴清册》中列明补缴原因的,还应报补缴说明一份。
2、管理部接柜人员对《公积金补缴书》、《公积金补缴清册》及转账支票进行审核,补缴确认后,接柜人员打印《公积金补缴书》一式两份,盖章后一份退单位经办人,一份留存。
1、已申请公积金联名卡缴存人的邮寄地址确认方式,已申请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人,对账单邮寄地址完全按照个人在申请联名卡时指定的邮寄方式(单位、住宅、不寄),以及指定的邮寄地址和邮政编码确定邮寄地址。对于选择“不寄”的缴存人不通过邮寄方式发送对账单。
2、还未申请公积金联名卡缴存人的邮寄地址确认方式,还未申请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人,对账单邮寄地址默认为缴存单位在公积金中心登记的单位注册地址和邮编。
公积金结息对账单的邮寄时间是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如果逾期没有收到对账单,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1、由单位经办人到所属管理部索取;
2、本人持身份证件到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打印本年度对账单。
3、对于已经成功领取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职工,可以直接登录公积金官方网站在公积金查询功能中查询、打印对账单。
管理中心对缴存职工存入个人账户的公积金,自到帐确认之日起开始计息。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存款利率,当年缴存的公积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公积金按照定期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公积金照常计息。
如果单位或个人遇到因各种原因出现无法投寄的情况,请直接将信件交于投递员退回,退信地址在信封右下角。
不能正常投递的信件将统一退回公积金中心在邮政商业信函局专设的退信地址,所有的退信将进行整理并标注退信原因,最后集中进行安全销毁,因此不会出现因退信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
1、委托单位经办人到所属管理部查询历史明细;
2、本人持身份证件到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查询历史明细;3、对于已经成功领取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职工,可以直接登录公积金官方网站在公积金查询功能中查询、打印历史明细。
如缴存人认为公积金信息不准确或金额有误,请于30日内到所属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查询。所属公积金管理部门显示在对账单正面下方,地址和联系方式在对账单背面的《公积金中心、管理部联系表》查找。
已经成功办理联名卡的缴存人,可登录公积金官方网站在“公积金查询”功能中直接变更。还没有办理联名卡的缴存人,可委托单位经办人或本人直接到所属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来贷款买房、租房等,甚至有的城市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
住房公积金以上一年7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为一个年度单位进行调整。根据你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变动情况调整你的公积金缴纳基数。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得超过12%。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以北京为例:
2018年住房公积金年度(即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5401元,月缴存额上限为6096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3048元。
即,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缴存比例+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存比例≤6096元也就说,如果按12%比例缴存,你的月平均工资为3万元(超过25401元),每月缴纳的公积金只能是6096元。不是按3万元计算的7200元。
——带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让工作人员帮忙查询,或通过大厅的查询机查询。
——进入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或APP,登录个人的公积金账号也可查询。
——住房公积金热线电话是12329。为本地固定电话号码,长途拨打需号码前加拨长途区号,免收信息服务费。
2018年7月11日,从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对2018-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上限为20472元。
大连市每年7月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月平均工资额。按照国家、省、市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我市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824元,因此,2018-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472元。同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区市县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月缴存基数。
大连市自1993年7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累计有6万余个单位、273万余名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目前人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5925元,人均月缴存额1347元,全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808.2亿元,人均存储余额5.4万元, 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46.21万户、1138.97亿元,贷款余额631.95亿元,职工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1183.9亿元。住房公积金已成为我市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改善住房条件的重要资金渠道。
2018年6月26日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天津市政府批准,2018年7月1日起调整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单位缴存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自6月26日起可以开始办理缴存额调整业务。
一是缴存基数例行调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同时,缴存基数继续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24240元,最低不得低于天津市2018年最低月工资标准2050元。
二是调整企业缴存比例政策。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明确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在5%-12%之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降低比例由现行的不低于单位和职工各5%调整至不低于单位和职工各1%,同时取消“上一年度亏损”这一申请降低比例条件。
除企业外,其他单位缴存比例政策仍维持不变,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按单位和职工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单位与职工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2018年7月25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消息称,从8月1日起,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2020元。
根据此前公积金中心发布的《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2018年度缴存基数为2017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17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253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18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南京市刚刚发布的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将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20元/月,因此,2018年度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也调整为最低不低于202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按照调整后的最高缴存基数25300元,缴存比例为5%-12%,依据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为1:1计算,缴存职工的公积金账户每月的缴存金额上限可以达到6072元(25300元×12%×2)。
如果按照调整后的最低缴存基数2020元算,缴存比例为最低的5%,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为1:1,缴存职工的公积金账户每月的缴存金额下限为202元(2020元×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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