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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舞蹈家协会

四川省舞蹈家协会、四川省舞蹈艺术家是专业性的群众组织。四川省舞蹈家协会成立于1964年3月,原名为中国舞蹈家协会四川分会,1991年更名为四川省舞蹈家协会。
中文名
四川省舞蹈家协会
地点
四川省
类型
舞蹈家协会
成立时间
1964年3月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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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舞蹈家协会是全省舞蹈界最高学术权威机构,拥有全省全国颇具影响的理论、教学、创作、表演等著名专家百余名,是全省舞蹈艺术领域各国家专业机构中唯一行业协会,是经四川省人事厅核编批准,组织隶属于四川省文学艺术联合会领导,具有独立的国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可面向社会独立开展法定义务工作职责的各项舞蹈艺术范畴内的工作。

下设机构

舞蹈练习剧照

四川省舞蹈家协会下设民族民间舞蹈历代学会研究、舞蹈理论学术委员会、国际标准舞学术委员会。现已召开过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在2001年11月第五次会员代大会上共选举理事41 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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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舞蹈家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省舞蹈家协会(简称四川省舞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四川省各民族舞蹈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的桥梁、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四川省舞协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纲领,执行中国共产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遵循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广大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为促进全省舞蹈艺术的繁荣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四川省舞协是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举办,接受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工作领导和业务管理。

第四条 四川省舞协是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舞蹈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四川省舞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会务活动和履行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全省舞蹈工作者为已任。对会员与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以及在开展会务活动工作中进行业务指导的责任。

第七条 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和科学文艺知识,努力提高舞蹈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 组织和鼓励会员积极深入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加强艺术实践,努力投入创作。

第九条 继承、传承优秀地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弘扬中华特色舞蹈文化遗产。

第十条 吸收全国乃至世界优秀舞蹈文化,提高艺术修养。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努力创造具有中国特色、具较高思想和艺术水平的社会主义舞蹈文化,攀登舞蹈艺术高峰。

第十一条 开展舞蹈艺术学习交流、座谈研讨和举办演出赛事等舞蹈活动;办好舞蹈内刊、网站;努力反映舞蹈创作、表演、理论评论和舞蹈教育成果;强化理论研究,倡导健康舞蹈批评,促进舞蹈事业的繁荣发展与创新。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全省各地区民族舞蹈艺术宝贵遗产的收集与整理,进一步推进全省民族民间舞蹈的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重视舞蹈普及工作,鼓励专业舞蹈家同业余舞蹈工作者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大力促进群众舞蹈活动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四条 促进舞蹈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基础上的大团结;努力在舞蹈界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积极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及时吸纳有突出贡献的青年舞蹈家入会,不断扩大本会组织,不断增加本会活力。

第十五条 组织举办舞蹈赛事及评奖活动,对优秀舞蹈创作、舞蹈表演、舞蹈理论研究、舞蹈教育和其他舞蹈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促进并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舞蹈组织和舞蹈家的团结、联系与合作。

第十七条 积极促进我省舞蹈文化与世界舞蹈文化的交流,增进与世界各国舞蹈家的团结和友谊,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而广博的舞蹈文化,为不断提升四川舞蹈文化在中华文化中的地位,提升中华民族舞蹈在世界文化的地位贡献力量。

第十八条 维护宪法、法律、法规赋予会员和舞蹈工作者的政治权利、业务权益和经济利益,保障他们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教学和参加各种舞蹈交流的正当民主权利。

第十九条 积极开发全省舞蹈文化产业,加快跟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步伐,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化建设和社会文艺的特点和规律,改革与不断完善工作方法。增强行业自律能力,发挥行业服务、行业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及地方政策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 组 织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四川省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全省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每年视工作需要举行若干次。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省直团体会员和各市(州)团体会员分别选举推荐及本会特邀产生;其中各团体会员单位组织日常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可作为当然代表人选。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审议工作报告;修订本会章程;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会务工作;本会可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名誉理事若干人协助有关工作;名誉主席、顾问、名誉理事由主席团推举聘任。

第二十五条 凡对我省舞蹈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华侨舞蹈家和外国舞蹈家,经主席团审核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和荣誉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主席团成员将视工作情况实行届中调整、增补制。

第四章 会 员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市(州)舞蹈家协会是本会的团体会员;本会吸纳各省属舞蹈创作表演团体与舞蹈学术科研单位和各舞蹈艺术院(校)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八条 凡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身份,在舞蹈艺术创作、表演、评论、研究、教学、编辑翻译、对外交流、舞蹈普及及组织等方面有一定成就的舞蹈工作者和全省各人民团体、各产业文联所属的舞蹈家协会,凡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或本团体自愿申请,经两名本会会员介绍或经所在市(州)与省直艺术团体、院(校)推荐并提出申请者,经本会审核批准,履行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驻守四川省范围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舞协会员集体参加本会活动时,视同于本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九条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有遵守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有执行本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和缴纳会费的义务。凡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凡因调离舞蹈工作岗位并长期不从事舞蹈活动,又不缴纳会费者,本会通过一定程序可劝其退会。

第三十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违法、违纪、犯罪、触及刑律行为的会员,经本会主席团决议,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其 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本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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