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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音乐家协会

四川省音乐家协会下属有理论创作委员会、表演艺术委员会、音乐教育委员会、民族音乐委员会、小提琴教育专业委员会、手风琴专业委员会、电子琴专业委员会、管乐专业委员会、打击乐专业委员会、音乐文学专业委员会、MIDI专业委员会、四川省小音乐家学会、吉他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在四川音乐事业、音乐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文名
四川省音乐家协会
外文名
Musicians Association of Sichuan
下属部门
各音乐专业委员会
成立时间
1950年6月

目录

LOGOLOGO

1950年6月,中华全国音乐工作者协会成都分会成立。

1951年7月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选出主席常苏民。

1953年4月,中华全国音乐工作者协会成都分会撤消,成立了西南音乐工作者协会,

配图配图

四川省音协主办的《音乐世界》月刊,是国内创刊最早的音乐期刊之一。曾名为《西南音乐》、《园林好》、《四川音乐》,由它首次发表的《歌唱二郎山》、《毛主席派人来》、《年轻的朋友来相会》等著名歌曲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受到广大音乐爱好者们的喜爱。

四川省音协与四川省文化厅、四川省广播电视厅共同举办的“蓉城之秋”音乐节,是展示四川省音乐创作、表演成就的窗口和平台,也是中国有很大影响的大型音乐节之一。自从1981年首次举办以来,共成功举办八届。“蓉城之秋”音乐会先后推出了交响音画《云岭写生》、民族管弦乐《蜀宫夜宴》、《达勃河随想曲》等优秀作品以及《我爱你中华》等优秀歌曲,涌现了范竟马、古幼玲、德西美朵、曲比阿乌等优秀歌唱家。

四川省音协与四川省文化厅共同举办的“四川省声乐大赛”是经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批准的,四川省唯一的声乐艺术重要比赛。自2004年以来,每两年举办一届,至今已成功举办两届。先后推出了泽旺多吉、陈万、张艳川、邓芳丽等优秀青年歌手,是培养和展示四川省优秀声乐艺术人才的重要平台。

四川省音协承办着由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精神文明办公室、四川省文联共同主办的“春熙放歌”大型群众音乐活动,自2002年以来每年举办一届,迄今已成功举办六届。每届“春熙放歌”均配合当年重大历史纪念活动,推出相应主题,如:第一届春熙放歌—喜迎党的十六大;第二届春熙放歌—饮水思源·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100周年;第三届春熙放歌—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第四届春熙放歌—红军精神代代传纪念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第五届春熙放歌—在党的阳光下·庆祝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第六届春熙放歌—不屈的脊梁走进绵竹·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春熙放歌”已经成为四川省有较大影响的群众广场音乐活动之一。

同时,四川省音协还承担着全省音乐方面的出作品、出人才的任务,以及组织参加中国音乐“金钟奖”、“五个一”工程奖、四川省巴蜀文艺奖等重要比赛和评奖的组织、评审工作。

理事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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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主席、秘书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省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四川省各族音乐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四川省音乐家协会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促进我省音乐艺术的繁荣、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二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自身特点开展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各市、州的音乐家协会和省直艺术团体及艺术院校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音乐创作、表演、理论、教学、编辑、翻译、对外交流、音乐普及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的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并经所在市、州音协、省直单位或本会指定的机构推荐,经审核批准,履行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单位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联系四川省音协在该地的会员。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六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者,经主席团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凡因调离音乐工作岗位并长期不从事音乐活动者,本会通过一定程序劝其退会。

第八条  凡对我省音乐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外国音乐家和华侨音乐家,经审核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的称号。

第三章  组  织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主席团和理事会的成员,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可在届中进行调整、增补。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协会驻会机构召集,每年举行若干次。

第十条  主席团聘任秘书长一人,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工作。协会可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和专业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

第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名誉主席由主席团推举。

第四章  任  务

第十三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积极组织并鼓励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按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鼓励并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活动,繁荣音乐创作,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十六条  积极举办演出观摩和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音乐表演艺术和音乐教育事业的提高与发展。

第十七条  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

第十八条  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的民间音乐文化遗产,发扬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

第十九条  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努力提高国民音乐教育水平。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积极开展社会音乐活动,丰富人民的音乐文化生活。

第二十条  组织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理论成果以及对在音乐教育和其他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音乐家,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促进并加强与台、港、澳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音乐组织和音乐家的联系和往来,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二十二条  积极促进国际音乐文化交流,增进同各国音乐家的团结和友谊,为世界音乐文化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政策发展音乐文化产业。

第二十四条  努力在音乐界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积极发展、培养新生力量,不断扩大协会组织。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会。全省代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若本章程出现与党和国家新颁布的重大的文化政策不适应的情况,理事会有权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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