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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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一期)由主干道构成“三横一纵”方格网式道路系统骨架。其中:中央大路双向6车道,宽22米,次干道双向4车道,宽16米。
给水:开发区地下水资源非常丰富,且水质优良。现已建成水厂一座,日供水能力为30000吨以上,完全符合GB5794-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排水:开发区设有排水设施,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可以直接污水管道。规划建设一座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8万吨。
供电:开发区电力由东北电网调度供电,规划建设35万KVA
“一站式”服务
乌兰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综合办事机构,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运行机制。
乌兰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部门在接到客商的入区申请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内资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立项批复和工商注册手续,外资企业15个工作日内办完立项、审批、注册手续。
乌兰浩特
1、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内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开发区按照国家新税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免收3年、减半征收4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投资者经批准兴办我盟重点鼓励的企业或项目,且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6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免征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4、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返还给企业。
5、对投资额在200万人民币以上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内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确定税率上缴所得税,由地方财政部门返还50%。
6、盟外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我盟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招商企业从事上述技术性活动所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含个人所得税)。对在开发区投资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
8、入区企业产品出口的有关返税程序及数额,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乌兰浩特经济开发区奖励政策
1、开发区管委会将对引进国内外资金、各类项目的企业法人、社会自然人给予奖励。
(1)引进外埠投资的加工项目、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投入资金实际到位数额,企业投产运行,给予1%-2%的奖励。
(2)引进无偿援助、捐款,按实际到位资金或物资总额的15%-25%给予一次性奖励。
(3)引进国内外无息资金、低息资金,资金使用年限为五年、十年、十五年。无息资金一次性分别奖10%、15%、20%,低息资金分别奖5%、8%、10%。
(4)引进大型餐饮、娱乐、服务业,投资在200万元以上,本地区属高水平的,投入营业后按实际到位资金数额的1%给予奖励。
2、开发区管委会聘请、聘用有能力的中介部门、社会自然人作为招商、引资项目经理,其奖励要高于现行奖励政策。
3、兑现原则:对引进的资金、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中介组织,并会同招商局、财政局审核后在奖励基金中给予奖励兑现。
乌兰浩特开发区土地优惠政策
1、对入区投资兴办工业加工项目,投资密度每亩100万元以上,采取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每平方米收土地出让金45元,可分两年付清,每年50%。
2、对入区投资兴办农副产品深加工、畜牧产品深加工、制药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每平方米土地出让金40元收取,可分两年付清,每年50%。
3、对入区的其它企业,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以出让的方式取得
乌兰浩特位于大兴安岭南麓,地处东北经济区,北与呼伦贝尔市相连,东与黑龙江省嫩江地区、南与吉林省白城市毗邻,西与通辽市、锡林郭勒盟为界,乌兰浩特与蒙古人民共和国边境线长122.5公里,中蒙边界陆路口岸一阿尔山松贝尔口岸已开通运营,全市总面积6万平方公里,生活着蒙、汉、朝鲜、回等20多个民族,总人口162万。现辖6个区县市和1个开发区,即罕山区、归左区、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市、扎赉特旗、突泉县、乌兰浩特经济开发区。
乌兰浩特,蒙语意为“红色的城市”。是新中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的诞生地。乌兰浩特市是蒙东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总面积865.15平方公里,人口32万。乌兰浩特经济开发区创办于2002年2月,2003年3月被自治区政府正式批准为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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