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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生态

金融生态是指在外部环境中各金融机构利用自身调节机制不断寻求平衡的一个动态过程。即是指金融业与其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之间,通过自身调节机制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学术界对金融生态内涵的理解上主要有两大类,即金融生态环境观和金融生态系统观。金融生态环境观主要从金融外部运行机制或基础条件等方面出发来探讨改善金融生态的相关运作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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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金融
   金融生态是指在外部环境中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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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生态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的特征:

第一,金融生态具有关联性。如同自然生态中各个生态因子之间紧密关联一样,金融生态的各种要素之间也具有十分密切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首先表现为金融活动主体内部的相互关联,就是说,资金供求者与金融中介机构之间的紧密联系及其相互交易,维持着金融系统的日常运转。其次是金融活动主体与其外部环境之间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直接影响着金融生态系统的平衡状况。

第二,金融生态具有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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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金融活动主体之间的相互依存性。例如,资金供应者资金需求者提供的融资为后者的生存和发展增加了动力来源;资金需求者又为资金供应者创造出运用多余资金获得收益的机会和渠道;资金供求双方的融资也为金融中介机构提供了业务内容和利润来源;金融机构的活动便利了资金供求双方的资金调剂,促进着双方资本运作规模的扩大和资本收益的提高。

二是金融发展对其外部环境的依存性。例如,没有一个适宜的法律环境、健康的经济环境、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宽松的政策环境,就必然会窒息金融主体的金融活动,阻碍金融的良性运行与发展。因此,营造金融主体之间以及金融与外部诸环境之间的和谐共荣关系是改善金融生态的核心所在。

三是金融生态具有演进性。在人类产生以前,自然生态的平衡过程表现为各种生物之间以及各种生物与外界环境的自发性互动。当人类产生以后,自然生态的平衡则表现为人与自然(包括自然生物与自然环境)的互动,人类的行为既要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又影响着自然环境,在这种相互影响中便形成了自然生态的动态演化。

金融生态的发展同样呈现为不断演进的动态过程。自从金融活动产生以后,金融主体就沿袭着自然形成的文化、理念、传统、法理等不断进行或发展着金融活动。这种自发的金融活动虽然通过系统内部的自调节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系统的平衡,但随着经济、社会中各种新生因素的出现,金融系统自调节功能的有效性逐渐遭到削弱,金融生态原有的平衡也随之被打破,其表现便是金融主体之间、金融与外部环境之间关系的失衡以及由此不断引发的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为规范金融关系和金融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和危机的发生,国家就需要制定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着力营造适宜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以恢复金融生态的平衡。可见,金融生态的平衡实质上表现为从平衡到不平衡再到平衡的动态演化过程,也是从过去的“自发”平衡到现代的“自为”平衡的过程,在现代金融生态的自为平衡过程中,政府作为金融管理者和调控者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国内缺陷

金融金融
   我国的金融生态制度环境,有四个制度框架方面的缺陷:

一是契约执行制度。如果在一个商业社会,签了协议就要执行,如果不执行对方就要到法院强制执行,是一定能够强制执行的。法院在没有干预的情况下,独立做出裁决,而且一定能强制执行,这种契约叫商业的契约,而不能有其他方面的解释。

二是信用记录与评价机构、制度机制。在北欧、欧洲有近一百年的历史,一开始用铅笔记录,后来用计算机和网络。这方面我们发展比较晚,实名制的存款在前几年才开始的。

三是破产及破产保护制度。我们很早就公布企业的破产制度,但我们没有进行制度化的建设。破产保护已经实际存在了,没有考虑其他因素存在。但是这种情况如果不是制度化地规定下来,很容易形成各种道德风险,使一些借款人、借款企业让人家感觉没有底线。

四是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和抵押权的机制。我们虽然已经有民法通则,现在正在制定物权法。但是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我们又遇到了问题。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说抵押贷款的住房,如果借款人只有一处住房搬出去就要流落街头,法院不强制执行。

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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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善金融生态是一个复杂的、长期的、系统的工程,不是靠哪个部门可以单独完成的,需要多部门共同配合,其中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地方政府是不可忽视的两个主体。人民银行是金融生态建设的主倡者,也与各金融机构有着紧密的联系,在金融生态改善中发挥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地方政府在协调地方各部门的工作中具有优势,也是金融生态环境改善的直接受益者,应该切实发挥主导作用。从总体上说,只有这两个主体共同发挥作用,才能不断改善各个区域的金融生态环境。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金融立法, 配套相应的金融政策

金融生态环境说到底,是法治环境,而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立法。要加快制定涉及金融生态环境的法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以法律形式保证各种制度安排的合法性、稳定性和执行中的可预见性。以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机制为例, 目前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和配套的金融制度,来保证市场实现优胜劣汰功能。效率低的金融企业长期滞留于金融市场,并不断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要改善这种状况,应尽快推出金融企业破产法规,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安排, 以实现金融领域的新陈代谢,提高金融市场运行效率。

2.加强金融债权保护力度,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要建立政府、司法部门、银行和企业之间的沟通机制,积极协调企业改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维护金融债权。司法部门要全面清理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情况,提高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结率和执结率,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开制裁一批逃废银行债务的典型企业, 采取灵活多样和切实有效的措施,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为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3.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改善社会信用环境,人民银行在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方面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加快建设金融工商税务司法电信等部门共同参与,面向企业和个人,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要加快开发个人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收集和整理个人信用信息的基础数据, 并逐步接人由各相关部门提供的个人信用数据,逐步建成个人征信体系。

第二,配合地方政府通过建立信用社区、信用村培养社会诚信意识,以点带面,逐步实现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以居委会、村委会为考核单位对社区、村范围内企业和居民的信用状况进行考核,根据社区(村)信用评价体系授予不同信用等级,运用市场力量给予信贷保险等方面的优惠,利用示范效应引起社会共鸣。

第三,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培养社会诚信意识。通过电台电视台访谈,报纸开辟专栏,悬挂宣传横幅等方式并向社会广泛宣传, 以达到提高公众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状况的目的。

4.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完善金融机构的自调机制

金融生态能否得到改善不仅在于财政金融外部环境的改善,还取决于金融机构与外部环境之间的传导渠道和互动机制,也就是取决于金融机构对外部环境的敏感性和自我调节机制,其核心是利率形成机制。人民银行应致力于建立统一健康的金融市场,使得金融市场上形成的价格信号能够准确地反映整个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最终实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一是培育金融市场主体。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最重要的是金融机构、企业和居民。

二是大力培育金融市场体系,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金融衍生市场,建立透明高效、互连互通、运行安全的金融市场体系,并构筑起金融市场多个子市场之间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互动机制,全面推进多层次金融市场发展。

三是创新金融工具。金融市场需要发展不同期限、不同种类的金融工具,发展不同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陛的金融工具,既要有原生的金融工具如股票债券等,还需要各种衍生的金融工具,如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

5.建立和完善金融生态监测指标体系

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如何,应有明确的评判依据及定性、定量标准。人民银行应协同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和完善金融生态监测指标体系,设定客观、合理、科学的监测指标,以便准确、全面反映本地区金融生态状况,及时发现问题,为有效改善金融生态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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