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摄影家协会
- 中文名
- 甘肃省摄影家协会
- 地区
- 甘肃省
- 成立时间
- 1980年9月21日
- 类型
- 协会
目录
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和引导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解放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名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扬和繁荣甘肃特色的社会主义摄影文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胜利,实现中华名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协会对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职能,发挥组织、引导、服务和维权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摄影创作、摄影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不断提高会员的艺术创作水平,促进全省摄影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
甘肃省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甘肃省各民族专业摄影工作者、组织者、爱好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甘肃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并接受省文联的领导和监督。甘肃省摄影家协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和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的领导下,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致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摄影艺术事业。
坚持高品位、高质量、实施精品战略、推动精品创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四个现代化而不懈努力,为积极配合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主动开展各项工作。甘肃省摄影家协会的任务是团结、支持和鼓励我省各民族摄影工作者深人生活、进行创作实践;加强摄影理论的学习与研词,在题材、体裁、形式、风格多样化方面创作出具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摄影作品和精品;发现、培养和推出摄影新秀和人才,加强摄影队伍建设;增强同省内外与海外摄影组织的摄影艺术交流,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组织比赛、展览、评奖活动,对优秀的摄影作品及作者、摄影理论著作或文章予以精神和物质的鼓励或表彰;认真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满腔热情地为会员多办实事。
甘肃省摄影家协会章程
(甘肃省摄影家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奋2000年6月16日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甘肃省摄影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甘肃省各民族专业摄影工作者、组织者、爱好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甘肃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并接受省文联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条 本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和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的领导下,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致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摄影艺术事业。坚持高品位、高质量、实施精品战略、推动精品创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四个现代化而不懈努力,为积极配合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主动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任务是团结、支持和鼓励我省各民族摄影工作者深人生活、进行创作实践;加强摄影理论的学习与研词,在题材、体裁、形式、风格多样化方面创作出具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摄影作品和精品;发现、培养和推出摄影新秀和人才,加强摄影队伍建设;增强同省内外与海外摄影组织的摄影艺术交流,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组织比赛、展览、评奖活动,对优秀的摄影作品及作者、摄影理论著作或文章予以精神和物质的鼓励或表彰;认真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满腔热情地为会员多办实事。
会 员
第四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甘肃摄影家、摄影理论家、摄影教育、编辑、翻译家,以及从事组织工作的摄影活动家、从事暗房特技、彩扩方面其效果、论著、技巧和工作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请加人本会:
1、本人的摄影作品或理论著作,经全国影展或省级以上展览人选和在全国性或省级以上报刊发表、出版有较高艺术水平或学术价值者;
2、本人的摄影作品曾参加省文化厅、省文联或本会举办的全省性摄影展览三次以上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摄影艺术作品十次以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者;
3、本人从事摄影组织工作、摄影教育、编辑、翻译、暗房特技、彩色扩印、摄影器材收藏、对器材有较高测试理论水平,在以上方面均取得显著成绩、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者。
第五条 入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会员1--2人介绍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查、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根据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人会条件,本会常务理事会积极向上推荐我省会员加入中国摄协。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艺术活动、享受本会福利;
3、会员有权向本会提出批评或建议;
4、会员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5、会员的著作权、知识产权受到非法侵犯时,本会将予以积极地维护;
6、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创作及社会活动;
7、会员按期缴纳会费,收取标准应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8、如会员触犯刑律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组 织
第八条 民主集中制是本会的组织原则。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当然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当选代表、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并修改章程;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3.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为常设领导机构。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工作。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之,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代表出席并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报经上级批准,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届召开若干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之,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理事;由主席提名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负责本会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和出版报刊。
第十三条 本会领导成员均应积极参与协会的重要活动,努力做好领导工作,密切联系会内外群众。
第十四条 本会依据国家离退休制度,对在摄影事业上有重大贡献和具有深远影响且德高望重的老摄影家,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讨论通过、上级组织批准,聘请名誉职务若干人。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
1、国家财政补助;
2、会费收人;
3、社会捐助和企业赞助;
4、开展以摄影为主的有偿服务所得收益;
5、创办经济实体收取所得合法管理费用。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本章程于2000年6月16日经甘肃省摄影家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主席:
甘肃摄影家协会六个委员会
新闻纪实摄影委员会
负责人:吕亚龙、张小民,吕亚龙为召集人。
学术摄影委员会
负责人:左竺灵、张润国,左竺灵为召集人。
民族民间摄影委员会
负责人:杜雨林、高禄,杜雨林为召集人。
商业摄影委员会
负责人:辛国英、王金,辛国英为召集人。
理论教育委员会
负责人:吴健、孙杰,吴健为召集人
数码技术推广委员会
负责人:赵广田、李玉瑶,赵广田为召集人。
甘肃摄影家协会四个部
组联部、展览部
由张积福、陈兴发、赵晋龙负责,常宁、曾红兵、胡文孝同志协助,张积福同志为召集人。
网络信息部、教育培训部
由路学军、郑屹、梁荷生负责,张新、燕兵同志协助,路学军同志为召集人。
本会吸收会员的方针重在质量水品,为积极、稳健地将我省的摄影优秀人才发展为本会会员,在《甘肃省摄影家协会章程》第十四条的基础上,特制定以下细则: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1、在由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历届全国影展中有作品入选或获奖。
2、在由中国摄影家协会与其他单位合办的全国性摄影大奖赛中有作品获奖。
3、由我会主办的影展、影赛必须有三幅以上作品入选(与其他单位合办的影展、影赛必须是三等奖以上)。
4、在全国性摄影专业报刊上发表摄影艺术作品5副以上。
5、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摄影艺术作品10副以上,并提供入选、获奖证书复印件和发表作品报刊复印件。
二、从事摄影理论研究、教学、翻译、编辑人员以及摄影组织工作者,附本人在地市以上报刊发表的有一定水品的著作、论文、译文和编辑的书刊、图书以及工作报告、讲义等。
三、从事摄影器材设计、研制或对器材有较高测试水品、应有一定的技术成就,附有关设计资料、学术论文等。
四、从事图片制作工作者,须有一定的专业水平,附本人制作的质量较高的照片8副,并附制作说明。
五、凡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承认本会章程,认真逐项填写申请表,附二寸近照两片(黑白、彩色均可)。由我会两名会员介绍,并在所属文联、摄协或工作单位签署意见。申报材料应在每年的十月前送交我会。
六、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两年不缴纳会费者,电脑将自动删除其会员资格记载。会费收取标准经2000年6月29日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每人每年20元,按五年收取,一次缴清。
七、本细则解释权属甘肃摄影家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
附件列表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