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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摄影家协会

青海省摄影家协会成立于1981年,隶属于青海省文联。是青海省各民族摄影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推动青海省摄影事业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青海省摄影家协会作为青海省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青海省文联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中国摄影家协会的指导。
中文名
青海省摄影家协会
类别
社会组织
成立于
1981年
地点
青海省

目录

青海省摄影家协会成立于1981年,隶属于青海省文联。2009年12月在省会西宁召开青海省摄影家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出理事会成员118人;主席团委员59人,主席团成员17人。协会现有省级会员1035人,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125人。青海省摄影家协会下属部门有: 著作权委员会、教育与培训委员会、创作与理论委员会、对外交流委员会、活动与协调委员会、影楼与器材委员会、青海摄影文化发展交流中心、北京摄影函授学院青海分院、青海省照相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

协会章程

会员作品会员作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海省摄影家协会(简称青海摄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青海省各民族摄影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摄影家面向社会、联系社会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省摄影事业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参照青海省文联《章程》条例制定。青海省摄影家协会是青海省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青海省文联、青海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同时接受中国摄影家协会的指导。

第三条 青海省摄影家协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切活动的准则,在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艺术发展规律,尊重摄影家的艺术创造和劳动成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艺术创作活动,为繁荣和发展青海文艺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先进文化建设而积极工作。

第四条 本会职责:认真履行联络、协调、服务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引导、维权的重要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营造有利于摄影艺术创新环境,不断推出优秀作品和人才,大力开拓摄影事业发展的广阔空间,努力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建设和谐青海、和谐文化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青海省摄影家协会应自觉履行本会职能,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及业务指导责任。组织引导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坚持“三贴近”原则,加强艺术实践,进行多种形式、多种风格的摄影创作,努力提高业务理论水平和艺术道德修养,使之成为“德艺双馨”的摄影文艺工作者。

第六条 组织引导会员开展摄影评论和理论研讨活动,总结交流摄影创作和学术研究经验,树立精品意识。举办各种类型的摄影展览、比赛、评奖等交流活动,促进群众性的摄影普及活动和企业文化活动,为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新风尚不断服务,努力为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服务。

第七条 加强摄影教育,壮大摄影队伍。积极联络全省各州、地、市、县的摄影组织及行业、系统的摄影团体,作好团体会员的服务与协调工作,努力培养摄影艺术后备人才。

第八条 做好照相行业、照材行业的行业管理工作,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业评优活动,努力为消费者服务;做好全省摄影界及照相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定期进行从业人员的考核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工作。

第九条 充分发挥摄影艺术的优势和特点,积极开展摄影文化产业的探索、开发、经营,加强“文企”联营活动,不断增强协会的实力与活力。

第十条 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摄影团体的业务往来和信息交流,促进和扩大与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摄影组织、摄影界人士的联谊和合作,作好对国外摄影界的联系与交流工作。与各兄弟省、市、自治区以及港澳台地区摄影组织和摄影家保持紧密的联系,大力促进对外摄影文化的交流,

为繁荣和发展我省摄影文化和对外宣传青海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有计划地开展评优表彰活动,对在摄影事业中有突出成绩的摄影工作者(包括摄影创作、研究、教育、组织、管理、经营、服务等),本会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青海省摄影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条件:

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省、地、州、市、县的摄影组织,省级行业、厅、局、企事业单位、部队的摄影协会以及其他专业摄影协会,提交入会书面申请,经本会批准,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按时交纳会费,并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摄影事业。

2.承认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有关方面推荐或自愿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会议讨论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1)从事摄影方面的创作、教学、研究、编辑、出版、制作、科研及组织领导工作,成绩显著和有一定影响者。

(2)从事摄影文化产业开发、摄影企业经营有显著成绩和影响者。

(3)热爱摄影艺术事业的实业家和社会知名人士,凡赞成本会章程,积极支持、参与摄影活动,由本会秘书长或主席团其他成员提名并报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可吸收其为本会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对其著作权的保护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2.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3.宣传本会宗旨,团结广大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向本会推荐新会员;

4.按期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入会时一次性交纳会费500元(5年合计),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可一次性交纳5年会费5000元);

5.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八条 会员连续三年不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应取消其会籍:

1.被剥夺公民权者;

2.严重违法乱纪者;

3.违反本会《章程》,对本会工作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失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大会选举的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大会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选举的主席团为最高领导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制定和修改《章程》;

3.选举理事;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4.选举、增补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设主席团委员,主席团委员由各行业、各摄影组织负责人组成。并由大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要协助主席团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由主席团决定聘任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主席团会议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主席团会议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和实体机构。

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经上级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成员实行工作负责制,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应积极为协会工作,努力为本会在开展活动、对外交流、培训教育、经费支持等方面,做出贡献。

任期届满时未履行责任承诺的主席团成员,不再提名为下一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对任期内违反会章、违法乱纪或不称职的主席团成员,通过民主程序、经主席团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可予以调整或罢免。

第三十条 本会的法人代表由驻会主席担任。

驻会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席团委员会和主席团会议;

2.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协调各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出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以及各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主席团决定;

5.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6.代表本会参加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等;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名誉主席及顾问若干人,由主席团聘任。名誉主席、顾问不再担任理事。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国家拨款;

2.会员会费(团体会费及个人会费);

3.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文化产业活动及业务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属于协会公用资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因故终止一切活动并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建议,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签发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财产归青海省文联所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青海省摄影家协会简称“青海摄协”;会址设在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省摄影家协会名称英文为:Qinghai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QPA)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机构领导

青海省摄影家协会第五届代表大会

荣誉主席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序)

王令浚 吉狄马加 刘春耀

赵永忠 鲍义志 樊光明

青海省摄影家协会第五届主席、副主席

主 席:蔡 征

副主席:(16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付 洛 田选章 田惠源 李 军

李晓南 刘应祥 刘贵有 郑爱军

娄勇智 贺凤龙 贺西京 贾新华

徐 浩 葛玉修 崔春起 樊大新

青海省摄影家协会第五届代表大会

顾问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序)11人

韦 熹 王精业 毛文斌 陈宜强 辛建平 白 渔

周先加 晁生林 贺建福 常立岗 雷春膏

青海省摄影家协会第五届主席团委员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卜建平 王 磊 王文中 王成友 毛占彪

吴 星 左 宏 付 洛 田惠源 田选章

冯 焱 安 庆 刘应祥 刘贵有 朱建平 江长有 华贡杰 李 军 李书海 李晓南 张贺全 张永良 张胜邦 张纪元 张锦山 汪晓刚 吴忠雄 沈传立 宋江涛 陈生贵

陈有钧 周 艺 周 俊 邹小庆 金荣芳 胡文孝 武新秦 杨少英 贺大明 贺凤龙 贺西京 娄勇智 郑爱军 贾新华 黄玉梅 高海华 徐 浩 谈建国 曹礼让 陶 林 崔春起 韩三俊 韩明录 葛玉修 董力妤 鲍武章 蔡 征 樊大新 冀 文

青海省摄影家协会第五届理事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118人)

丁生云 卜建平 于 海 马 云 马 晏

马志庆 马建新 马晓文 马虎城 马维良

马福江 王 磊 王文中 王永惠 王成友

王发昌 王志强 王应德 毛占彪 乌·席勒

左 宏 付 洛 巴延云 田惠源 田选章

冯 焱 尼玛扎西 安 庆 刘 丰 刘 鹏

刘宁仓 刘应祥 刘贵有 刘端强 朱建平

江长有 任建军 华贡杰 辛文鹏 许明远

机耕·尕白 克 桑 宋 锐 宋江涛

李 军 李 伟 李书海 李晓南 李国权

张 海 张三龙 张永良 张治军 张文郡

张景元 张纪元 张贺全 张海东 张起伟

张胜邦 张峻青 张锦山 张德海 严承祥

汪生鲸 汪晓刚 吴忠雄 冶青林 沈传立

邢玉春 陈 立 陈 虎 陈 镁 陈生贵

陈有钧 陈锡明 周 艺 周 俊 周海波

赵 力 赵云才 赵金德 邹小庆 金荣芳

胡文孝 武新秦 范海骅 罗保卫 杨少英

贺大明 贺凤龙 贺西京 费金城 娄勇智

郑爱军 贾新华 黄玉梅 黄永明 莫重录

高海华 徐 浩 谈建国 顾海峰 曹卫国

曹礼让 陶 林 郭玉伟 崔春起 韩三俊

韩明录 葛玉修 董力妤 路生贵 鲍武章

蔡 征 缪伯泰 樊大新 冀 文

青海省摄影家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秘书长

贺凤龙

青海省摄影家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副秘书长

曹礼让 冯 焱 董力妤 李书海 邹小庆

陈有钧 吴忠雄 胡文孝 严承祥

专业委员会

青海省摄影家协会专业委员会:著作权委员会、教育与培训委员会、创作与理论委员会、对外交流委员会、活动与协调委员会、影楼与器材委员会,组成名单如下:

一、著作权委员会

主任委员: 郑爱军 樊大新

副主任委员:田选章 马虎城

委 员: 冯 焱 何四清 安 庆 谈建国 鲍武章 杨少英

二、教育与培训委员会

主任委员: 韦 熹 娄勇智

副主任委员:葛玉修 李书海

委 员: 董力妤 周 俊 路生贵 杨少英 严承祥 陈宜强

三、创作与理论委员会

主任委员: 贾新华 贺凤龙

副主任委员:李晓南 贺西京

委 员: 吴忠雄 王 磊 马福江 张永良 邹小庆 贺建福

四、对外交流委员会

主任委员: 刘贵有 李晓南

副主任委员:徐 浩 贺西京

委 员: 宋江涛 陶 林 马晓文 常立岗 王精业 张贺全

五、活动与协调委员会

主任委员: 李 军 徐 浩

副主任委员:刘应祥 蔡 征 李书海 张文郡 张治军

六、影楼与器材委员会

主任委员: 崔春起 付 洛

副主任委员:胡文孝 张景元

委 员: 曹礼让 高 伟 周 俊 赵时春 雷春膏 左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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