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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曲艺家协会

内蒙古曲艺家协会于1980年7月19日成立了筹委会第一届领导机构,于1981年12月在通辽市召开了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中国曲艺家协会内蒙古分会”正式成立。1988年在呼和浩特召开了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
中文名
内蒙古曲艺家协会
成立时间
1980年7月19日
地点
通辽市
分会
中国曲艺家协会内蒙古分会

目录

配图配图

中国曲协内蒙古分会和内蒙古文联所属的各协会一样,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为繁荣自治区曲艺创作、培养曲艺人才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曲艺家协会于1996年6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根据中国曲协批示精神, 中国曲协内蒙古分会改为“内蒙古自治区曲艺家协会”,协会以独特的工作方式,不断深化协会的社会功能。在面向区内外、国内外进行文化交流等方面,发挥了曲协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为使内蒙古曲艺事业更加繁荣,2001年9月6日在呼和浩特召开了全区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年轻化专业化的新一届领导班子:主席:

演出照演出照

一、总 则

第一条:内蒙古曲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内蒙古自治区各族曲艺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联系广大曲艺家、曲艺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内蒙古曲艺家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团结、组织全区曲艺家、曲艺工作者,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曲艺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努力奋斗。致力于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牧区),繁荣民族文化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内蒙古曲艺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接受内蒙古文联的直接领导和中国曲艺家协会的业务指导。按自身的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二、任 务

第四条:曲协是曲艺艺术工作者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通过各项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积极推动会员学习政治理论与专业理论知识;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艺术素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继往开来,按照曲艺艺术规律,促进曲艺事业的改革、发展和繁荣。

第六条:本会大力促进曲艺创作的繁荣。积极为会员提供学习、体验生活创造条件。鼓励会员积极进行曲艺创作和曲艺评论,不断推出反映时代主旋律的优秀曲艺作品。

第七条:本会积极推动全区曲艺门类中的民族特色的传统曲种书目,注重曲目的挖掘、抢救、收集、整理、保护、研究开发工作,以传承保存民族优秀文化遗产。鼓励会员多出精品,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艺术质量。

第八条:本会积极开展曲艺研究和评论工作。加强对曲艺现状的调研和评论,加强曲艺理论评论的研究,探讨曲艺在新时期的发展规律。

第九条:本会注意发现和积极扶持会员,通过组织观摩演出创作培训学习班及比赛等形式,交流切磋并探讨表演艺术活动,不断充实曲艺队伍的新生力量,提高曲艺队伍的素质。大力开展群众性曲艺活动,同时发现曲艺人才,以推动我区曲艺创作、表演艺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十条:本会加强与兄弟省市自治区曲艺艺术团体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同港、澳、台、海外侨胞及国外艺术家们的友好往来,为促进各国曲艺家的团结、友谊和世界文化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一条:积极培养发展新会员,不断壮大自治区曲艺家队伍。向中国曲艺家协会推荐会员。

第十二条:本会注重与有关单位的联系,互相支持、优势互补,共谋发展,为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及其他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以促进群众性曲艺活动的繁荣发展。

三、会 员

第十三条:各盟市曲艺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自治区产业文联(文协)的曲艺家协会经申请,由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凡是曲艺艺术的创作、表演、导演、评论、理论研究及组织工作等方面具有一定成就者,赞成本会章程,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介绍或盟市文联推荐,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即为本会的会员。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的义务;有向本会反映群众对曲艺工作意见和要求的义务;有推荐新会员的义务;有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提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力。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六条: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会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本会有责任采用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本会会员如违犯本会章程或因犯罪而丧失公民权或无故长期不交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主席团研究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四、组 织

第十八条:本会的权力机构为协会代表大会,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后举行。

第十九条:本会设立全委会,全委会由当然全委和全委组成。全委经协会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各团体会员的代表为当然全委。当然全委其资格随团体会员代表的变化自动取消和递补。经选举产生的全委任期至代表大会届满为止。

第二十条:本会常设机构为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副主席由协会全委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转入相应的名誉职务。主席团聘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和顾问若干。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和顾问指导并监督本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协会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审议本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 修改和制定本会章程;

(四) 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盟市曲协和自治区直属机关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主席团负责召集协会代表大会。

五、经 费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会费(三)自筹。

第二十五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变由于经费不足而严重影响业务开展和事业发展的状况,本会积极联合有关部门或企业创办经济实体进行创收。

第二十六条:本会鼓励会员以本会名义联合有关单位或企业组织举办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各类活动。

第二十七条:建立建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所创收经费由主席团指定专人统一管理。

六、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章程的修改权属于协会代表大会,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全委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协会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生效。

机构领导

第一届(1980·7·10)

主 席:陈清漳

副主席:哈 达、 任世明

第二届(1988·12)

主 席:玛希毕力格

副主席:道尔吉仁钦、南维德

第三届(1996·7·13)

主 席:南维德

副主席:道尔吉仁钦、张文英、江喜、劳斯尔、赛吉毕力格、乌日根

第四届(2001·9·6)

主 席:道尔吉仁钦

副主席:乌日根、乌云桑、达木林扎布、李双喜、茅耀光、特吉斯巴音、劳斯尔、杨庆堤、霍钦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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