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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摄影家协会

广西摄影家协会组织摄影工作者从事摄影创作,开展摄影理论的研究活动,积极支持群众摄影活动,帮助提高业余摄影爱好者的创作水平。
中文名
广西摄影家协会
成立时间
1966年3月15日至17日
全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摄影家协会
优秀作品
母子之间等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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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8月,成立“中国摄影学会广西分会筹备工作组”,1966年3月15日至17日,在南宁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并宣告成立“中国摄影学会广西分会”。1979年5月成立“中国摄影家学会广西分会筹备组”,1980年1月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正式定名“中国摄影家学会广西分会”,现全称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摄影家协会,有会员728名,其中少数民族会员176人,女会员3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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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摄影家协会组织摄影工作者从事摄影创作,开展摄影理论的研究活动,积极支持群众摄影活动,帮助提高业余摄影爱好者的创作水平。协会自成立以来每年都分期分批组织会员进行创作,主办、联办“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区摄影艺术联展”等各种摄影展、摄影比赛120多次,举办过四届摄影理论研讨会。有17名会员获得由广西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广西文艺创作最高奖——铜鼓奖;一名会员获得中国摄影家协会授予全国“德艺双馨”摄影家光荣称号。

会员获摄影奖的作品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西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广西各民族摄影家和团体会员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广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广西摄影艺术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二条 广西摄影家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动员广西各民族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致力于繁荣发展摄影艺术事业,努力构建和谐文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广西摄影家协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广西摄影家协会以最广泛地团结广西各摄影团体、各民族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为已任,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并在业务方面进行指导。

第五条 广西摄影家协会努力继承和发扬各民族文学艺术的优秀传统,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把握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组织广西各民族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第六条 广西摄影家协会积极推动、支持广西各民族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开展摄影创作,交流摄影技艺,研究摄影理论,不断提高会员的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培养摄影人才和摄影后备力量,壮大摄影队伍,促进摄影事业的发展繁荣。

第七条 广西摄影家协会重视和大力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帮助业余摄影爱好者提高技艺,促进群众性摄影的普及,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精神需求。

第八条 广西摄影家协会积极参与中国摄影家协会举办的各项摄影活动;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摄影团体和摄影家的交往;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摄影团体及摄影家的联系交流。

第九条 广西摄影家协会致力于促进国际民间摄影文化交流,不断扩大与各国摄影界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密切联系,加强合作,为世界文化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各国人民的友谊和平做出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广西摄影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区辖市、柳铁文联下属的摄影家协会,为广西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全区性的产业、行业摄影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广西摄影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履行有关手续,可成为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广西摄协会员统一参加广西摄影家协会活动。

第十一条 凡在广西生活学习工作的中国公民,在摄影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对广西摄影事业有显著贡献,承认广西摄影家协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表格),经广西摄协两名会员介绍和申请人工作单位同意,所在团体会员推荐,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广西区直系统申请者和因特殊原因无法由团体会员推荐者,经广西摄协两名会员介绍,申请人工作单位同意,可直接提出申请(填写表格),经广西摄影家协会“发展会员评审委员会”批准,履行有关手续后,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广西摄影家协会会员申请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必须由广西摄影家协会推荐(在某届广西摄影艺术展中获银奖两幅以上者,可作为加入中国摄协条件之一),报经中国摄影家协会批准后,履行入会手续。在广西的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均为广西摄影家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广西摄影家协会章程,维护广西摄影家协会权益,执行广西摄影家协会的决议,完成广西摄影家协会交付的任务;按期交纳每年会费30元(待岗和退休的会员可交纳适当的会费,70岁以上免交会费);按时将当年发表、出版的论文、摄影作品集和入选全国影展、省以上影展获奖的作品及证书复印件上交协会。作为会员创作成果奖励的依据和广西摄协大事记用。

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的权利:参加广西摄影家协会的活动,对广西摄影家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监督、批评;会员有退会自由,但须有本人书面申请;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优先订阅或赠阅广西摄协编印的内部资料和正式出版的摄影作品集;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受到广西摄影家协会保护。

团体会员可以推荐符合本《章程》条件的个人加入广西摄影家协会。

第十四条 广西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在两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者,即停止寄送有关资料、文件、通知等,超过3年无故不参加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者,即视为自动退会,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广西摄影家协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凡触犯国家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本会予以开除会藉。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六条 广西摄影家协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广西摄影家协会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八条 广西摄影家协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设秘书长1人及副秘书长若干人处理日常会务工作,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授权一名副主席召集。

第十九条 广西摄影家协会可设名誉主席1人,由主席团推举,不兼任理事,报广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批准并备案,广西摄影家协会颁发聘书。

第二十条 对违反广西摄影家协会章程和不称职的主席团成员,经上级领导部门同意后,通过有关程序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广西摄影家协会的经费来源: 财政拨款; 会费; 社会赞助;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广西摄影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财政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广西摄影家协会简称为广西摄协。

第二十四条 广西摄影家协会会址设在南宁。

第二十五条 广西摄影家协会的英文全称:

GUANGXI PHOTOGRA 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GPA。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广西摄影家协会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主席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广西摄影家协会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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