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三级制
金融三级制是指银行的三级发牌制度。这三个级别的银行牌照,分别为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全部统称为认可机构,受到《银行业条例》和《认可指引》的监管(即是受金管局监管),也需跟随金管局对贷款人进行相关贷款限额及压力测试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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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三级制是香港特有的对银行业分级管理的制度,1982年起实行金融三级制,即把银行业机构分为持牌银行和持牌接受存款公司、注册接受存款公司:
①持牌银行,可以吸收任何数额和任何期限的存款,利率受银行公会利率协议限制;同时经营所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
②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只能吸收不少于50万港元,短于 3个月的存款,利率自行制定;多经营投资公司贷款业务。
③注册接受存款公司,只能吸收不少于10万港元,不短于3个月的存款,利率自行制定;贷款业务以分期贷款、房屋抵押贷款为主。持牌银行在香港金融体系中占有绝对优势。1990年底香港银行业总资产52339亿港元,持牌银行为48582亿港元,占93%。
金融三级制的目的,主要是优化银行业的规模结构,限制接受存款公司的盲目发 展和银行业的恶性竞争,加强持牌银行的地位和利率协议的约束力,从而提高整个银行业的稳定性和应付危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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