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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救援协会

中国医学救援协会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从事医学救援的全国性一级行业协会。为规范提高我国应急管理、急救急诊的医学救援行业的整体水平,同时加强社区公众的急救知识、技能的普及,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于2008年11月召开成立大会,成立了中国医学救援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卫生部。
中文名
中国医学救援协会
外文名
China Association for Disaster & Emergency Rescue Medicine
英文缩写
EADERM
性质
从事医学救援全国性一级行业协会

目录

协会活动协会活动

在中国医学救援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上,聘请全国政协副主席

本会以现代大救援理念和应急、急救急诊、心肺复苏、灾害医学等救援知识为基础,对从事应急、急救急诊医疗卫生事业的机构人员,开展在常态下对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及灾害突发时个体、群体发生的急危重症的规范教育培训,提高公众救援意识,普及全社会医学救援的科学技术知识和技能,提高我国现代医学救援水平。

(一)在卫生部、科技部、民政部等有关部委的指导下,密切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医学减灾、社团等机构的合作,积极推动我国医学救援事业的发展,提高我国救援医学行业及学术的整体水平,与国际医学救援事业相接轨。

(二)积极组织我国医学救援的行业、学术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行业相关的标准、规范,交流医学救援的工作经验和推广研究成果,活跃医学救援的行业、学术气氛,努力提高我国医学救援的学术研究和教育培训水平。

(三)积极组织和协调我国医学救援的科学研究,探讨医学救援的基础理论、工作规律、科学技术和组织方法等对策研究。

(四)面向社会,积极开展医学救援科学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大救援理念、医学救援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全民的医学救援意识和基本知识技能。

(五)积极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医学救援的工作建议和意见,从灾害突发公共事件防御的角度提出医学救援的要求,热心为社会服务。

(六)积极参与国家和国际减灾活动,开展国际急救、灾害医学救援的学术活动与技术合作。

组织宗旨

中国医学救援协会的创立发展,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关爱生命、科学救援”为宗旨,团结广大医务工作者和社会相关领域的救援人员,当好政府助手,配合政府的有关工作,积极推动行业建设,制定标准、规范,开展学术活动,进行科学研究、培训教育和国际交流合作。

主要职责

作为全国性社团,协会负责国家突发事件的医学救援的技术指导、辅助科学决策、咨询和业务支撑,承担国家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结构

领导体系

会长:马晓伟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李宗浩

副会长:(以姓氏笔画为序)马胜荣、王发强、王明晓、韦波、 许树强、苏菊香、张愈、陈晓红、 陈新年、秦小明、郑静晨、夏祖昌

副秘书长:史解放

工作机构

办公室

会员部

科教部

编辑部

联络部

救援行动队

事业发展部

二级机构

协会分会协会分会

护理救援分会

名誉会长:成翼娟 主任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护理部

专家顾问:张利岩 护理部主任 武警总医院副院长

会长:吴 瑛 首都医科大学护理学院院长兼临床护理学院院长

副会长:

朱京慈 第三军医大学护理学院 教授

李红玉 辽宁医学院医学教育研究所 所长

王丽华 北京三博脑科医院护理部 主任

唐四元 中南大学护理学院 院长

李继平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护理部主任、护理学院 院长

郑一宁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护理部 主任

秘书长:王艳玲 首都医科大学护理学院副院长

副秘书长:

岳 鹏 首都医科大学护理学院

赵 红 协和医科大学护理学院

李小麟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吴叶茂 澳门镜湖护理学院

儿科救援分会

顾问:

陈贤楠 教授 北京儿童医院、北京军区总医院八一儿童医院

宋国维 教授 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

会长:

封志纯 教授 北京军区总医院附属八一儿童医院院长

副会长:(按姓氏拼音字母排序)

王天有 主任医师 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

史 源 教授 重庆第三军大学大坪医院儿科主任

王 斌 主任医师 广东省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儿科中心主任

王君霞 教授 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儿科主任

许 煊 主任医师 北京军区总医院八一儿童医院重病中心主任

肖政辉 主任医师 湖南省儿童医院副院长

喻文亮 主任医师 南京市儿童医院重症医学科

张育才 主任医师 上海市儿童医院重症医学科

秘书长:

许 煊 主任医师 北京军区总医院八一儿童医院重病中心主任

矿山灾害救援分会

会长:

王明晓 主任医师 国家安监总局矿山医疗救护中心主任

副会长:

许建强 主任医师 河北峰峰矿山集团总医院院长

张 斌 主任医师 国家安监总局矿山医疗救护中心副主任

王隆雁 主任医师 山西大同煤业集团总医院院长

吴国兰 主任医师 甘肃靖远煤业集团总医院院长

张传军 主任医师 山东兖矿集团第三医院院长

薜喜庆 主任医师 河南焦作煤业集团中央医院院长

李树峰 主任医师 山西晋城煤业集团总医院院长

易思章 副主任医师 四川芙蓉煤业集团总医院院长

赵映宏 主任医师 黑龙江鹤岗煤业集团总医院院长

秘书长:

秦怀海 主任医师 国家安监总局矿山医疗救护中心处长

副秘书长:

杨大明 主任医师 山西晋城煤业集团总医院副院长

钟 明 主任医师 国家安监总局矿山医疗救护中心处长

石油石化灾害救援分会

会长:

王伟刚,教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心医院院长

副会长:

符 强 主任医师 大庆医院集团书记、副总经理

胡明秋 主任医师 中国海洋石油总医院院长

赵金禄 主任医师 胜利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处长

张俊权 教授 中国石油中心医院原副院长

秘书长:

张俊权中国石油中心医院原副院长

水系灾害救援分会

会长:

钱阳明 海军总医院原院长

副会长:

朱智明 海军总医院医务部主任

秘书长:

王立秋 海军总医院急诊科主任

灾害救援分会

会长:

曾红,主任医师,北京朝阳医院西院急诊中心

副会长:

谢苗荣,主任医师,友谊医院副院长

张国强,主任医师,中日友好医院急诊科主任

金辉,主任医师,北京市红十字会应急培训工作指导中心主任

赵敏,主任医师,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急诊科主任

马岳峰,主任医师,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滨江医院副院长

潘曙明,主任医师,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党委副书记

陈锋,主任医师,福建省立医院副院长

曾俊,主任医师,四川省医学科学院院长助理

魏捷,主任医师,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

曾红科,主任医师,广东省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

公保才旦,主任医师,青海省人民医院科主任

刘少怀,香港医院管理局灾害应变处执行委员会副主席

王宗伦,教授,新光医院急诊医学部主任

秘书长:王仲,主任医师,长庚医院副院长

副秘书长:郭伟,主任医师,天坛医院急诊科主任

顾问:于学忠、刘楚钊、蔡明哲

装备分会

会长:

王运斗,研究员,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装备研究所(常务)研究员

副会长:

许铁,教授,主任医师,徐州医学院急救与救援医学系主任

郭晓勇,中国科学院军工部综合计划处研究员

秘书长:王运斗,研究员,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装备研究所总工程师

副秘书长2人

刘圣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装备研究所副处长

李玉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医学救援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for Disaster & Emergency Rescue Medicine ((CADERM)),缩写:CADERM。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从事应急工作、急救急诊、心肺复苏、灾害医学等医疗卫生及相关救援工作的单位、团体和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支持、热心医学救援工作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团结全国从事应急、医学救援工作的医院、急救中心、团体和科技、管理人员,以及支持、热心医学救援工作的各界人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医学、减灾、社团等机构合作,创建发展我国医学救援事业,开展以“挽救生命、减轻伤残”为宗旨的医学救援活动,为提高我国对在常态下的急救急诊和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学救援的能力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69号行政楼6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本会以现代大救援理念和应急、急救急诊、心肺复苏、灾害医学等救援知识为基础,对从事应急、急救急诊医疗卫生事业的机构人员,开展在常态下对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及灾害突发时个体、群体发生的急危重症的规范教育培训,提高公众救援意识,普及全社会医学救援的科学技术知识和技能,提高我国现代医学救援水平。

(一)在卫生部、科技部、民政部等有关部委的指导下,密切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医学减灾、社团等机构的合作,积极推动我国医学救援事业的发展,提高我国救援医学行业及学术的整体水平,与国际医学救援事业相接轨。

(二)积极组织我国医学救援的行业、学术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行业相关的标准、规范,交流医学救援的工作经验和推广研究成果,活跃医学救援的行业、学术气氛,努力提高我国医学救援的学术研究和教育培训水平。

(三)积极组织和协调我国医学救援的科学研究,探讨医学救援的基础理论、工作规律、科学技术和组织方法等对策研究。

(四)面向社会,积极开展医学救援科学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大救援理念、医学救援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全民的医学救援意识和基本知识技能。

(五)积极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医学救援的工作建议和意见,从灾害突发公共事件防御的角度提出医学救援的要求,热心为社会服务。

(六)积极参与国家和国际减灾活动,开展国际急救、灾害医学救援的学术活动与技术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与应急、医学救援工作有关的单位、团体,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五)从事应急、医学救援工作,具有医师、助理医师(或相当于)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支持医学救援工作的各界人士,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党和国家的减灾防灾、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努力致力于我国救援医学事业。

(七)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竭诚为医学救援事业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 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 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 年11 月14 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址信息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69号武警总医院行政楼6层

邮编:100039

电话:(010)57976109

传真:(010)57976109

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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