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美术家协会
- 名称
- 广西美术家协会
- 成立时间
- 1958年12月
- 类型
- 群众性的专业团体
- 地区
- 广西
目录
广西美术家协会成立以来,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美术事业的发展,为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近10年,广西美术创作事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全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新世纪以来,广西美术家协会以战略的眼光审视广西美术发展的现状和制订广西美术发展的规划,跨越式地推动了广西美术事业的发展,取得了里程碑式的成就。
2000年主办了全国性大型采风活动《来自太平天国故乡的报告——广西贵港风情写生作品展》(中国美术馆);
2001年,与《美术》联合主办了《西部大开发——广西美术发展研讨会》;
2002年,承办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民族性与现代化——全国美术理论工作会议”(桂林);2003年,召开“漓江画派理论研讨会”,正式在全国树立“漓江画派”旗帜;主办“漓江画派2003——第三届广西油画展”,(南宁);承办“第三届中国油画展广西油画作品展”(中国美术馆);承办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第二届中国西部大地情——全国山水、风景画作品展”(南宁);承办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2004·中国西部美术工作会议”(南宁),组织中国美术代表团两次赴越南考察。
广西美术家协会将立足广西,面向全国、面向世界。高举“漓江画派”的旗帜,全面地推动广西美术事业的发展,为中国美术事业的的发展做出贡献。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广西分会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民族美术家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的专业团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我们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指南,也是文艺工作者指南,文艺工作者必须学习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指导文艺工作的实践,才能更好地坚持文艺的正确方向。广泛团结全区各民族美术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为实现祖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总目标总任务,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贡献。
第二条 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和“推陈出新”的方针,尊重美术家创作与评论自由,鼓励美术家努力学习,深入生活,解放思想,遵循造型艺术规律进行创作实践的理论探讨,促进各种风格、流派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美术创作的思想和艺术水平,为繁荣具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美术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通过各项活动积极扶植美术新生力量,注意对少数民族作者的培养,发展和壮大各民族美术队伍。
第四条 加强与兄弟省(区)的美术交流,促进美术事业的发展,并开展中外美术交流,发展友好关系,增进团结,为世界和平和进步而努力。
会 员
第五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广西工作的美术家赞成本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美术作品曾参加本会举办的全区综合性美术作品展览三次以上者;
(2)本人作品经过全国性展览、出版、发表或国家收藏,有较高艺术水平者;
(3)从事美术史和美术理论并有一定学术水平和成就者;
(4)从事美术组织工作和从事美术教育、美术编辑、及其它美术创作有较显著成绩者;
第六条 申请入会应有本会会员介绍,或有关部门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凡居住在本区的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会员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艺术活动和享有本会举办的福利事业的权利;
(3)会员有权向本会提出倡议和建议,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质询和批评;
(4)会员应坚持艺术创作实践、理论研究,为发展我国美术事业努力工作;
(5)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6)按时交纳会费,凡五年不交会费者,即作为自动退会论;
(7)会员有退会自由。凡要求退会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常务理事会备案除名;、
第九条 本会依据宪法规定的原则,维护会员艺术生活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艺术活动的自由及其劳动成果、版权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触犯法律而服刑者,即停止会籍;被剥夺公民权者开除会籍。
组 织
第十一条 民主集中制是本会的组织原则。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1)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2)修改协会章程;
(3)选举产生理事会;
(4)制定和通过重要决议案。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最高领导机构。其职权;
(1)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和正、副主席;
(2)审议协会全面规划和工作任务;
(3)听取协会年度计划、总结汇报,并做出相应决议;
(4)根据工作需要,选举推荐若干人组成若干艺术委员会,以推动美术创作、评论、评选评奖等业务活动的开展;
(5)对协会领导成员和协会工作起监察督促作用。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会中选举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执行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常务理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第十四条 聘请对发展我区美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美术家若干人为本会顾问,咨询本会工作,顾问由常务理事会聘请。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和文联换届同步,由理事会召集之,必要时得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之,根据实际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视工作需要由主席或委托副主席召集之。
第十六条 本会在美术工作业务上接受中国美术家协会的指导。
第十七条 本会支持专业和业余美术群众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经 费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社会赞助;会费收入。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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