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
- 中文名
-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
- 外文名
- China Medicinal Biotechnology Association
- 成立时间
- 1993年
- 创始人
- 陈敏章
- 主管单位
- 卫生部
目录
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从事医药生物技术研究开发、生产与经营管理和教学的工作者和企业家,监督管理。
(1)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提供服务,以快速、准确的方式收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国内外最先进的医药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方面的信息,以《
1、 申请加入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的单位先提交书面或口头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及推荐理事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 协会收到入会申请书后,交协会理事会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申请单位寄发同意入会及交纳首次会费通知; 3、 协会收到首次会费后,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及理事证书
注:1、作为理事单位加入协会,可推荐理事一名。 2、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两千元。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被评为“3A”级社会组织。
2009年6月23日,民政部在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授牌大会”。
民政部于2008年10月正式启动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工作,经过了前期准备和自评、实地考察和初评、审定和终评三个阶段。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被评为“3A”级社会组织。
第一条 该会名称为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Medicinal Biotechnology Association ,缩写为:CMBA。
第二条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它由从事和热心于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教育、开发、生产与应用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业家所组成;是全国医药生物技术工作者的行业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医药生物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国发展医药生物技术及其产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会员(含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遵守我国的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团结全国从事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教育、开发、生产与应用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业家,为会员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会贯彻国家医药生物技术工作的各项政策,围绕国家医药生物技术工作的重点,致力于推进医药生物技术的繁荣与发展,加速科研成果向生产转化,促进医药生物技术进步,推动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卫生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科技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乙七号。邮编:100081。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根据授权进行医药生物技术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医药生物技术领域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二、办好协会期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三、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医药生物技术研讨会,不断提高学术会议水平和质量;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业务素质,增强会员的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四、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五、 推动会员单位之间的技术合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我国医药生物技术成果的转化、产业化和应用。
六、 积极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扩大国际间的技术合作,引进资金,引进技术及产品。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和规范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七、 编译有关医药生物技术方面的著作。
八、积极引进和推广最新的医药生物技术及相关产品;组织科研院所与企业协作攻关;参与医药生物技术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
九、组织会员和会员单位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各种活动。
十、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规范会员行为。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医药生物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十二、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承接行业和会员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符合本会会员条件,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 个人会员:
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事医药生物技术事业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业家、热心本协会工作并积极支持本协会发展的领导及管理干部等。
二、团体会员:
愿意参加本会活动、从事和热心于医药生物技术研究、开发、生产、教育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名誉会员:
热心赞助本会的工作,并对我国医药生物技术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外籍(境外)著名的医药生物技术专家或企业家;非医药生物技术专家和知名人士,赞助本会工作,并对促进我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医药生物技术合作做出重要贡献者,由本会理事会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个人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入会审批手续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核批准,并按本会入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统一编号发证。团体会员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后,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核批准,并按本会入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
三、优先取得本会主办的专业性刊物;
四、优先获得本会发出的各种信息资料;
五、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培训、咨询等各种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
二、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三、按照要求,及时向本会提供所需的各类信息、资料和报表;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维护会员和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和协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劝告拒不改正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查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提前或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聘请名誉理事长和若干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聘任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职能机构进行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理事长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医药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工作需要设置办公室、会员部、财务部、期刊编辑部、事业发展部和对外联络部等部门。配备或聘请有关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团体会员单位的会员代表、委任理事或常务理事原则上由该单位法人代表担任,特殊情况可由单位法人代表委派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但应有书面授权。如在任期内团体会员单位发生上述人员的变化如调离、离退职等,应及时通知协会会员部,并补报新的会员代表、委任理事或常务理事人选,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原委任的会员代表、理事或常务理事自动卸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和会员会费;
二、有关企事业部门、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资助、捐赠;
三、国家专项调研项目或委托项目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服务的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负责本会的经济核算。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清财务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审计组织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和合并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方可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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