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文艺评论家协会
- 名称
- 宁夏文艺评论家协会
- 成立时间
- 2017年12月9日
- 隶属
- 宁夏文联
- 类型
- 专业性人民团体
目录
宁夏文艺评论家协会于2017年12月9日成立,是宁夏文艺理论家、文艺评论家、文艺理论教育家、文艺评论编辑家、文艺评论工作者等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接受主管单位宁夏文联的领导,接受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的业务指导。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与宁夏文联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一样,宁夏文艺评论家协会是宁夏文联的第11个协会,是全国成立的第27个省级协会,是
(2017年12月9日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文艺评论家协会。
英文名称:Ningxia Literary and Art Critics Association
拼音全称:ningxiawenyipinglunjiaxiehui,缩写:NPX。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宁夏各民族文艺理论家、文艺评论家、文艺理论教育家、文艺评论编辑家、文艺评论工作者等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理论家、评论家、评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与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文艺理论评论家和文艺理论评论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繁荣我区文艺理论评论事业贡献力量,为宁夏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兴盛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是宁夏文联和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主管单位宁夏文联的领导,接受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鼓励和引导广大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文艺理论专业知识,恪守良好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增强协会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二)在艺术质量和水平上,倡导运用历史的、人民的、艺术的、美学的观点鉴赏作品,说真话、讲道理,实事求是、激浊扬清,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和艺术民主,提倡不同观点和学派充分讨论,营造开展文艺批评的良好氛围;
(三)倡导会员关注文艺创作,及时分析评论文艺作品、文艺现象和文艺动态,积极评介宁夏和全国的优秀文艺人才和优秀文艺作品,努力推出富有中国精神、民族特色、人民喜欢的文艺评论作品,发挥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
(四)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职能,团结凝聚广大文艺评论家和文艺评论工作者投身文艺评论事业,培训扶持青年文艺评论人才,发展壮大文艺评论工作者队伍,依法维护文艺评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策划、组织有利于宁夏文艺繁荣发展的文艺论坛、学术报告会、作品研讨会、创作研讨会、采风活动等各种文艺评论创作和学术研讨活动;
(六)建设评论阵地,编辑出版评论书刊;
(七)加强与各类媒体合作,推荐会员评论作品的刊发和出版;
(八)积极参加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全国各省市文艺评论家协会组织的活动,加强与区外文艺评论协会、文艺家协会的交流与合作。
(九)力所能及地帮助会员解决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困难,对优秀的青年评论人才和优秀成果给予表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资历、能力和影响,或出版过水平较高的文艺评论专著,或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一定数量的文艺评论文章,或从事文艺评论编辑、教学、组织等工作时间较长并成绩显著,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自治区内各类文艺评论工作者的组织,经申请,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各市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推荐,或本会会员二人推荐;(三)团体会员需经主管单位推荐;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与本会活动;
(四)接受并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五)按规定一次性交纳终身会费300元;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或多次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本会声誉者,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有关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团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网络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成员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或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网络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会议决定名誉主席人选和副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驻会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主席团会议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开展与文艺有关的合法性活动收入;
(四)社会赞助;
第三十条 经费管理:本会经费用于策划、组织相关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徽:图案形状是一个P字形状的旗帜。
第三十二条 本会住所:(750004)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59号:宁夏文联办公大楼。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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